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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去世,真的要“父債子償”嗎?
古人有云“父債子償,天經地義。”而在法律上,“父債”也需要“子還”嗎?兩者到底有什么關系?
日前,巨野法院大義法庭申建麗法官在化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給出了答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1日,張某乙在銀行貸款50000元,原告張某甲為其擔保并在保證合同上簽字。2022年5月23日張某乙因病去世。后經銀行多次催要,原告替張某乙償還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209元。2023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乙的兒子小張作為遺產繼承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申建麗本著定紛止爭、化解糾紛的原則,積極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被告小張認可繼承其父的遺產,并承諾愿意代父分期償還貸款50000元;原告張某甲對同村村民張某乙的去世深感同情和惋惜,并表示自愿放棄利息部分的訴求。
最終,在法官的見證下,小張主動履行部分案款,其余款項由被告小張每月分期支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繼承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人生來平等,也生來獨立。每個人都應是獨立的個體,都應獨立地做出選擇然后獨立地承擔責任。在不知情、不得利的情況下,我們不能僅根據一層血緣的關系就將“父債”和“子償”強行捆綁在一起,不能打著“仁義道德”的名義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償的強制性規定,所謂的父債子償是有條件的,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子女未繼承遺產的,無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但是子女自愿償還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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