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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無法與老伴合葬,是因兒媳阻撓?倆女兒訴至法院
蘇阿婆去世后卻遲遲難以入土為安,只因兒媳拒絕她與老伴的合葬。為此,蘇阿婆的兩個女兒將嫂嫂告上法院,要求其配合辦理老母親的落葬事宜。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蘇阿婆和老伴張老伯膝下有一子二女。2017年7月,因張老伯病重,兒子兒媳出資購買了位于嘉定區某墓園的雙穴墓地,載明使用人為張老伯和蘇阿婆。一個月后,張老伯去世,并安葬于該墓穴。
2022年6月,兒子張先生去世了。兩個月后,蘇阿婆也過世了。但此時兒媳卻因為墓穴購置費用與兩個小姑子發生爭執,于是拒絕配合蘇阿婆與張老伯合葬。
無奈之下,兩個女兒只能出資將母親的骨灰暫時寄存在他處。為了讓母親能與父親相聚,兩個女兒將嫂嫂告上了法院。
兩個女兒認為,嫂嫂與墓園簽訂的墓穴購銷合同約定使用人為蘇阿婆和張老伯,其實質屬于為兩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涉案墓穴的唯一目的是供蘇阿婆和張老伯殯葬使用,故蘇阿婆享有對涉案墓穴的使用權。上海禁止囤積墓穴,墓穴購買時須登記使用人,且禁止擅自轉讓、變更使用人,另行安葬蘇阿婆骨灰幾無可能。該墓穴為雙穴,夫妻合葬、父母合葬是我國的傳統習俗,將死者的骨灰進行安葬,符合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和善良習俗,應予以維護;嫂嫂拒絕配合落葬,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
嫂嫂則認為,公婆并未出資購買墓地,而是她和丈夫出資的。公公留有遺囑,寫明“喪事從簡、以節約為原則。”她認為至小姑起訴時,自己并未阻撓婆婆下葬事宜,而是計劃在逝者的生日落葬,嫂嫂認為依據婆婆意愿,墓穴費用應由兩個小姑子負擔。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子女及其親屬在父母亡故后應當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遺體或骨灰,為父母購墓、立碑等行為作為一種民間習俗,符合我國傳統倫理的一般觀念,符合社會主義道德,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疇。
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墓穴的購買者不得轉讓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變更。本案《墓穴購銷合同》載明的使用人為張老伯、蘇阿婆,兩個女兒提供的施工登記單顯示其墓碑字樣也為張老伯、蘇阿婆,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該墓穴的使用人是張老伯、蘇阿婆,上述使用人、用途均具有排他性。法院依法確認張老伯、蘇阿婆對該系爭雙墓穴有特定的使用權。
因該權利的行使時間客觀上發生于權利人蘇阿婆死亡之后,故權利人蘇阿婆實際上已無法自己行使該權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國的民族傳統,在蘇阿婆亡故后,兩原告作為其女兒,有權代為行使該權利。
嫂嫂雖然作出相關辯解,但不影響其應配合辦理安葬手續,否則即為違反公序良俗,侵害了蘇阿婆享有的墓地使用權,故嫂嫂和墓園應協助兩個女兒辦理蘇阿婆的骨灰落葬手續。
(原標題為《上海一老人去世后,兒媳卻拒絕將她與老伴合葬?倆女兒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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