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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多發,近四成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呈現多發態勢,近四成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甚至犯罪活動。11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審判白皮書》,針對近五年來全市法院審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作出調研統計和實證分析。
澎湃新聞注意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修訂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完善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體系。
“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入刑以來,北京法院審結了眾多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卑灼@示,自2018年以來,北京法院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二審案件共計229件。與2018年相比,2019年全市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結案數量有所上升,后開始下降,2020年和2022年下降幅度尤為明顯。從2023年的收案情況來看,案件數量出現反彈,反映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多發的態勢。
在處罰上,刑罰程度整體較輕。白皮書指出,自2018年,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被告人共302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單處罰金、免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數所占比例約為73.2%;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單處罰金、免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數所占比例約為98.7%,重刑率較低;緩刑適用率基本在14.6%左右。被判處罰金在10萬元以下的被告人人數所占比例約為83.2%,為大多數。
超1/3涉案信息與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直接相關
近五年來,涉案公民個人信息類型中有關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占比突出。白皮書指出,根據《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第二類為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第三類為除前述類型之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入罪標準分別是50條、500條和5000條。
白皮書認為,前兩類信息類型因與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直接相關,故入罪門檻相對較低。在已審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中,眾多案件所涉信息類型存在多元化特征。具體而言,上述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主要涉及第三類信息類型;涉及第一類信息的占比為24.6%;涉及第二類信息的占比為9.9%。
值得注意的是,有超1/3的涉案信息與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白皮書表示,近年來,因上述信息泄露而引發惡性案事件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侵犯了個案被害人的權益,對社會公眾的心理安全感也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故包含此類信息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有必要予以關注,防止造成次生風險。
與此同時,涉案信息要素中手機號碼、身份證件占比最大。白皮書顯示,在已審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當中,涉案信息主要包含了手機號碼、身份證件、互聯網數據、地址位置四種基本的要素,且大部分案件涉及多種信息要素。其中公民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所占比重最大,合計達77.3%;其次是互聯網相關數據,如用戶注冊信息、瀏覽檢索記錄、IP地址等;再次是地址位置,涉案信息大可到地域省份城市,小可精準至具體門牌號。上述各種信息類型及信息要素交叉組合,從而幫助不法分子識別、鎖定特定的自然人或某一類人群。
被告人超半數供職企事業單位,不乏高學歷、高職務
在被告人身份方面,經初步統計,在已審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中,除45.6%的案件被告人無業外,超過半數的案件被告人供職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系其他類型的從業者,案件所占比例依次為50.3%、2.3%、1.8%。
“在這類案件中,公司職員(包括中高級管理層、法人代表)所占比例最大。其中不乏有被告人擁有較高的學歷水平和職務職權,供職于大型互聯網公司、電商平臺、通信運營商、金融投資企業、保險公司、房產中介、教育機構等等。”白皮書表示,上述單位通過用戶授權獲得了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合法權限,而部分被告人非法出售這些信息并從中牟利;部分被告人通過各種渠道向他人購買或與他人互換信息以達到拓展業務的目的;部分被告人與外單位人員合謀,“內鬼”負責收集,再由他人負責出售以牟取共同利益;部分被告人離職后將自己在原公司獲取的個人信息用于同業競爭、非法經營等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少部分被告人供職于具有社會公共管理、服務性質的事業單位。這類被告人因具有便捷、精準地獲取信息的渠道而更易被外部人員“圍獵”,幫助查詢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從而收取好處費或直接按條數出售牟利。雖然上述情況所占比例小,相關信息數量少,但涉案金額相對較大。此類人員接觸的個人信息大部分為財產狀況、家庭住址等重要、敏感的信息,故一旦泄露危害性也更加嚴重,社會影響更為惡劣。
近四成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甚至犯罪活動
白皮書還顯示,根據個人信息的來源及流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涵蓋了互聯網、金融、教育、交通、房地產、購物、通信、物流、求職、法律、差旅、醫療等各行各業,其中互聯網和金融業的占比最大。
經初步統計,已結案件中56.8%的涉案信息被用于業務推銷,包括理財產品、貸款業務、房產項目、教育培訓、商品代購等,某些領域已經達到了精準營銷的程度。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違法甚至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同行不正當競爭、代收代寫學術論文、暴力催收討債、發送招嫖信息、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害等。3.6%的案件以獲得配偶外遇情況等目的,由“私家偵探”通過跟蹤拍攝、關系查詢等方式定向追蹤個人行跡,調查特定公民信息。
白皮書認為,上述情況嚴重影響了被侵害者的生活安寧和心理安全感,尤其是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作為犯罪鏈條中的一環時,下游關聯眾多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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