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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動物制品不可為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然而,當前社會上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懷有僥幸心理,受利益驅(qū)使走上了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某在明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仍然向走私商人購買虎骨、穿山甲鱗片等珍貴、瀕危動物制品。2021年3月,經(jīng)過偵查,湛江海關(guān)緝私局將正在收快遞的陳某抓捕歸案,同時查獲其簽收的裝有兩根虎骨的快遞。經(jīng)鑒定,陳某購買的制品均來自國家一級重點野生保護動物,虎骨兩根價值33712元,穿山甲鱗片4片價值375.2元,總計價值34087.2元。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霞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霞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以案釋法
提高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保護意識
自覺杜絕狩獵、殺害、買賣、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同時,積極向親朋好友科普野生動物保護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購買野生動物工藝制品也是犯罪行為,避免因認知局限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擦亮雙眼”明辨所購動物種類
并非所有動物均可買賣或飼養(yǎng),實施交易行為前要查證動物是否為國家級保護動物(包括一級、二級)或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上述保護動物名錄均會定期更新,可通過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官方網(wǎng)站獲知。
勇于勸阻或舉報傷害
野生動物的行為
公民應(yīng)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勸說或勸阻捕獵、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也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或有關(guān)主管部門反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wǎng)、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wǎng)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yè)等除外。
來源:湛江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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