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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管理新規:外幣對應的人民幣賬戶內本金及投資收益可直接匯出人民幣資金
為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外匯管理改革,提升QFII/RQFII投資中國資本市場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構建簡明統一的證券投資在岸開放渠道資金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11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征求意見稿)》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辦理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 登記管理、賬戶和匯兌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附則等章節內容。
具體來說,本次《規定(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進一步簡化登記手續。取消QFII/RQFII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資金登記的行政許可要求,明確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登記由主報告人(托管銀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資本項目相關模塊辦理,同時明確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事宜。
二是進一步優化賬戶管理。不再區分用于證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并二者收支范圍,減少市場主體開展不同類型投資所需開立賬戶數量,降低其成本負擔。
三是進一步簡化匯兌管理。不再要求外幣對應的人民幣賬戶內本金及投資收益必須兌換為外幣后匯出,可直接匯出人民幣資金。以初次辦理登記時提交的遵守稅務相關法律法規的一次性承諾函,替代每次辦理收益匯出業務時需提交的完稅承諾函等相關材料。
四是進一步便利外匯風險管理。除托管銀行外,QFII/RQFII還可通過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更多途徑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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