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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非發行方發行影片所得收入的處理方式,漏洞如何填補?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共同投資合作拍攝電影,約定一方當事人獨家負責影片發行,另一方當事人發行影片產生收入,應如何處理?合同應該約定當事人參與發行事務產生收入的處理方式,未作約定存在漏洞。該漏洞該如何填補?
約定
甲乙合作制作動畫電影,合同A條約定,總制作資金3000萬元,甲投入制作資金900萬元,占該片制作資金的30%,其余投資款由乙負責,按收益比例分配收益。B條約定,雙方按投資比例享有版權,甲擁有30%,乙擁有70%。C條約定,該片的國際國內市場開發由乙負責,國內開發成本為國內開發收入的25%。
履行
影片市場開發階段,乙負責影片國內國際市場的開發,同時甲也對影片進行營銷,簽訂有版權授權協議并收取了授權金。
爭議
乙要求將甲發行所得的授權金作為影片的發行收入,扣除25%的開發成本后向其結算70%。甲認為其開發所得的授權金不該歸入可分配收益,應由其單方所有,乙無權主張分配。理由為合同C條僅約定乙負責市場開發及成本的提取比例,對甲開發市場所得收入及開發成本提取比例未作約定。
評析
本文支持乙的訴求。甲開發所得授權金應為影片的發行收益,甲乙應按投資比例分配,乙有權提出分配請求。
涉案合同C條只約定乙負責影片市場開發的權責及開發成本的提取比例,并未約定若甲從事市場開發行為且產生收益情形下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該合同條款沒有約定,合同內容存在遺漏,應對該漏洞予以填補,以化解糾紛,推進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且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性質及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結合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交易習慣是在某一類行業、某一類交易關系中,為人們所普遍采納的習慣做法或慣例。交易習慣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實務中,交易習慣不易舉證。通常由當事人提出交易習慣的主張,裁判者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斷。因電影投資產生的所得收入,除明確約定如政府補貼、對制片方的專項獎金等特殊收入為一方當事人所有外,其余所得均為電影的產出收入,對其投資的當事人均有分配權。
按照一般的理解,在投資關系中,當事人基于投資行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因投資而生產出,投資與產出的分配比例一致,即按投資比例分配產出收益。投資標的物所得的收入皆因投資所產出,出資的當事人對其有分配的權利。甲乙合作拍攝電影,共同對電影出資,所投資金轉化為影片,對影片營銷產生發行收入,該收入為投資所得的產出,甲乙有權按投資比例分配。盡管合同只約定乙負責影片的市場開發,并未約定甲在市場開發產生收益后按投資比例分配,但甲所得授權金是影片因市場開發所產生的收入,屬于商業收入的性質,對其按投資比例分配符合誠信及公平的精神,也符合交易習慣。
改編文章:《合作創作合同中,約定單方負責“開發收益”是否應作限制性理解?》
相關案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73民終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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