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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孩上學途中失聯,7年后被發現遭拋尸井中,被告人被判死刑
2015年9月20日,年僅14歲的小雨(化名)在上學途中失聯。多年來,小雨的家人與警方一直未曾放棄尋找。去年,小雨的父親張先生(化姓)經警方告知,才知道孩子早已遇害,而其遺體則被人藏在離家不遠處的一間老屋水井里,“警方已經抓到犯罪嫌疑人,但并未透露對方為何行兇,以及更多的作案細節。”
11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張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師、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余超律師處了解到,近日,經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宣判: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部分內容截圖
據了解,張先生的女兒小雨系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城司馬光中學的住校生,失蹤時正好14歲。2015年9月20日(周日)下午6點左右,本應離家返校的小雨被老師發現沒有出現在班里上自習,老師便與張先生等聯系。而他們發動身邊親友出門尋找,卻始終未能找到小雨。
意識到小雨可能發生意外,張先生等人便立即報了警,也在之后的日子里不斷地發尋人啟事、查找小雨的QQ聊天記錄……但多年過去始終沒有音訊。直到2022年下半年,張先生等人聽說鎮上有個村子的人家里發現了一具女性遺體,而經警方比對DNA后,他們才最終找到小雨。
“大概到了8、9月的時候,我被告知那具遺體就是小雨。”張先生說,沒過多久他就聽說,警方帶著一名男子到發現遺體的地方去指認現場,“自始至終我都沒見過孩子的遺體,也不知道兇手到底是誰,他為什么要行兇,只知道他姓魏,在當地風評不是很好?!?/p>
警方當年發布的協查通報
據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魏某某1995年出生,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5年6月25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駛面包車時將正在路邊等車上學的被害人小雨碰倒坐在地上,其下車查看小雨的手破點皮后,將小雨帶上車坐在副駕駛位置找小診所檢查。當行駛至某地后,小雨稱其有點頭暈,提出要到醫院拍片檢查,遭到魏某某拒絕,二人發生言語爭執。魏某某打了小雨一巴掌,小雨拿出手機要給家人打電話,魏某某隨手在面包車內持一鐵棍擊打小雨頭部,致小雨頭部流血躺倒在副駕駛室內。
魏某某將小雨打傷后,未選擇對小雨進行救助,而是駕車行駛至其老家村民鄒某長期未住的老宅處,用繩子將小雨捆綁在自己身上,翻入鄒某老宅,將小雨放置到老宅空房床上后,發現小雨沒有呼吸,遂返回到自己家中拿了編織袋,再次翻入鄒某老宅,找來磚塊,將小雨部分衣服脫掉后,將小雨裝入一編織袋,又將另一編織袋內裝入磚塊,而后將兩個編織袋沉入院內水井中。為防止被他人發現,魏某某還將鄒某老宅內一棉被投入井中,并蓋上井蓋。魏某某逃離現場后,駕車沿途將鐵棍、小雨的衣物拋棄,并將小雨的手機帶回家中,由其家人使用。2022年5月15日魏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醫鑒定,小雨死亡原因不清,但不排除小雨因機械性窒息或溺水死亡的可能。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該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張先生等人要求判處魏某某死刑;判令魏某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共計人民幣2528590元。另外,張先生等人還認為本案并非因交通事故而引起,而是有預謀的強奸殺人,被害人頭部骨折是魏某某在鄒某家用磚頭打擊所致,不是在面包車內用鐵棍擊打形成,更不是翻墻時摔傷。
而魏某某則辯稱,自己不是故意擊打被害人頭部,不是沒有選擇救助而是救助的方式不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有:1、魏某某主觀上只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被害人的行為,被害人小雨在被拋入井中之前已經死亡,魏某某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和動機,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根據魏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如下:1、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魏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先生等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8130元;3、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先生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14歲女孩上學途中失聯,7年后被發現遭拋尸井中 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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