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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四方面修訂不足的思考
【中國綠發會訊】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在推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嚴格海域排污許可管理、強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以及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等方面,有許多亮點,但是,本次《海環法》的修訂,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具體如下:
圖源:pixabay
1、社會組織參加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門仍然是關閉的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海洋環境在這次《海環法》修訂中得到了體現,但是修訂后的《海環法》仍然把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賦予了“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社會組織仍然被排除在外,在《海環法》的修訂審議階段,曾有多位代表與委員提出,希望能夠增加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公眾、行業協會等提出公益訴訟的規定,社會公眾可以以此為依據通過公益訴訟維權,這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且很多社會組織在海洋環境保護過程中也積累了一定經驗,所以,在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中應當充分發揮相關社會組織的作用,為他們參加海洋環境公益訴訟開辟通道,或者也可以以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針對社會組織參與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曾提出建議,“增加社會組織參與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并設置前置程序?!本唧w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發現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反映,違法行為在60日內沒有得到處理或解決,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也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2、預防和控制海上噪聲及光污染的建議,未能采納
人類產生的噪聲,如:船只螺旋槳高速轉動的聲音、海上風電場產生的噪聲等,這些聲音改變了海洋的自然聲學環境,對海洋動物行為和生理都產生了廣泛負面的影響。同樣,海上光污染問題,也要引起重視,城市夜間照明和海上燈光捕魚照明所產生的溢散光、反射光和眩光等也對海洋生物造成干擾或負面影響,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海上光污染,夜間靠近漁區中心航行時這種污染尤為明顯,恍如人工白晝。光污染對于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影響各種浮游動植物的正常生活與生存,對于海洋生物資源是一種巨大危害?;诖耍G會法工委曾于2023年8月10日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原來已提交建議的基礎上,提交了補充建議,建議在《海環法(二次審議稿)》第五章、第七章中增加“預防和控制噪聲污染、光污染”的規定。
3、治理煙頭垃圾、塑料垃圾污染問題,在《海環法》中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2020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平均每平方公里海灘有塑料垃圾18萬個,塑料類垃圾主要為卷煙過濾嘴”。煙頭和塑料垃圾對土壤微生物和海洋生物等造成的損害日益加劇,人們已經在眾多海洋生物和鳥類腹中發現煙頭和塑料制品。煙頭與塑料制品在自然環境下,被分解成微塑料,很容易進入海洋生物體內,研究人員在大約70%的海鳥和30%的海龜中發現了這種微塑料。而最終,這些微塑料將會隨著食物鏈進入人體,損害人類健康。對此,綠會法工委曾提出建議,建議《海環法》中增加一款,“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煙頭垃圾和其他塑料垃圾對海洋的污染?!?/p>
4、把信用體系納入《海環法》的建議也未能采納
在《海環法》修訂的審議階段,曾有代表提議,把信用體系納入海洋環境保護法,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破壞海洋生態的相關責任主體,納入信用監管體系,靠信用體系提升懲罰力度,這樣可以減少執法成本,提升效率。
文/Yang 審/綠宣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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