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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領域13個罰款事項有調整,目錄公布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中國政府網截圖
《決定》取消的16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2個、教育部2個、住房城鄉建設部5個、中國人民銀行3個、國家林草局1個、國家郵政局1個、國家疾控局2個;調整的17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1個、應急管理部1個、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國家疾控局2個。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7部行政法規和6部部門規章。《決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后,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記者梳理發現,《決定》調整的13個新聞出版領域罰款事項,涉及《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等3部行政法規。具體包括:對未經批準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對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行為的罰款,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對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至(五)項;對利用出版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對未經批準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對音像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等行為的罰款,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對音像復制單位未將復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運輸出境等行為的罰款,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等行為的罰款,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五)、(七)項;對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對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并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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