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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博士到訪綠會,調研中國環境司法發展概況
【中國綠發會訊】10月26日,在芝加哥大學攻讀社會學博士學位的中國留學生來到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向馬勇副秘書長咨詢、了解中國環境司法的發展情況,特別是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以及法律所賦予的環境公益訴訟不同原告主體之間的關系等情況。
馬勇從2005年發生的嚴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談起,事件的發生對水環境嚴重污染和對沿江居民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但由于當時缺乏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導致無法對事件所造成的公共環境損害追責。而后在當年(2005年)年底,國務院印發《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強調“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首次以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自此,中國開始了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建設,特別是探索試點開展環境公益訴訟。2007年后至2014年,貴州貴陽、江蘇無錫、云南昆明、重慶渝北和萬州、海南海口等五省部分市縣級法院先后通過設立環保法庭,展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和探索,并成功審結了一批公益訴訟案件,在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好評。
2015年新環保法頒布實施并賦予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后,中國綠發會提起了騰格里沙漠污染案。案件在經歷了“主體不適格,兩級法院不予受理”風波后,經最高法終審裁定確認了中國綠發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這起典型案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解決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適格問題,為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鋪平了道路,保障了他們發揮環境監督功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熱情。中國綠發會也因為提起了騰格里沙漠污染案,榮獲由全國普法辦等七部門聯合頒發的“2015年度中國十大法治人物”。
2017年常州毒地案的提起,社會組織一審敗訴被判承擔高昂的訴訟費。這一判例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業內人士的專業討論。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勝訴了,被告方需要承擔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方面的費用,這部分的費用是不會交由社會組織的,而一旦敗訴則面臨著要承擔高昂訴訟成本的風險,這也使得社會組織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也進入了一個相對冷靜期,許多組織望“訴”興嘆。
2017年后,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開展,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包括后續政府部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試點,這些部門和社會組織一起捍衛公共環境利益,雖然三者之間的協調或銜接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但正是這些問題的不斷修正和改善,促使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
通過細致介紹和梳理以及對博士研究課題的探討,馬勇提出,社會組織可以充分利用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效機制,主動作為,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成為推進中國生態文明進程的重要力量。同時,作為極具中國特色的環境司法制度,通過博士課題或社會宣講,幫助國內外更多人深刻了解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中國的發展,以及它在中國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所發揮的切實、有效的作用。
文/Tammy 審/綠宣 編/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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