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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遇紅燈穿插超車被罰后起訴交警,為啥要和汽車一視同仁?
靈活機動的摩托車“見縫插針”左右變道,是不少駕駛人的常規操作。不過,這真的符合交通安全規則嗎?
近期,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案件。
某日,摩托車駕駛人顧某在行駛時路遇紅燈,從右側穿插繞過排隊等候的車輛,被執勤交警攔下并罰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0元。顧某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訴至上鐵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我是摩托車,和小汽車不一樣!”顧某訴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僅適用于汽車,其駕駛的為二輪摩托車,體型上遠遠小于汽車,不應受該法條約束。其超車行為事實上也沒有對交通秩序造成明顯影響,更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頂格處罰太過嚴苛。
“摩托車也是機動車!”被告某交警支隊稱,小轎車和摩托車均屬于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通行規定的調整。考慮到顧某的行為對其自身及給其他駕駛人帶來的危險性、對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并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對其處以罰款200元,處罰幅度在法定裁量范圍內,并無不當。
經法官當庭的釋法明理,顧某對交警處罰決定表示理解和接受,并最終撤回了起訴。
法官說法
孫迪 上鐵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路口遇到紅燈等候時,摩托車在車流中穿插行駛是較常見的行為,但很少有駕駛人能意識到其違法性質。該行為稍有不慎就可能會釀成交通安全事故,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該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嚴格約束摩托車駕駛人,有助于強化駕駛人的交通安全觀念,營造文明的交通出行環境。
一、二輪摩托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機動車通行的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摩托車以燃油為能量來源,依靠動力裝置啟動,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因此受相關法律約束。在行駛時與其他機動車享有同等的道路空間,在機動車道上,應當占有一個普通小型機動車的行車位。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2019年4月15日生效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超出該標準的電動摩托車也應算作機動車,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機動車通行的相關規定。
二、行車上路應以遵規守法為根本
本案中,顧某在前車停車等候時,從車身右側穿插而過,未能與前車保持合理距離。此時若前車車主因特殊情況恰好打開車門,則將直接與顧某發生碰撞,具有較高的危險性。
摩托車具有靈活機動的優勢,但部分駕駛人法治觀念不足,且抱有僥幸心理違規駕駛,在車流中隨意穿插、借道超車,殊不知此類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更是一種對自己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輕則打亂后車行車節奏,重則發生碰撞事故車毀人亡。
在此,法官提醒,摩托車駕駛人切忌隨意變更車道、來回穿插或違反禁止標線,請遵守交通法規,保障自己及他人安全,以實際行動踐行文明行車理念。
圖片源自網絡
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駕駛摩托車上路時容易忽視的違法行為和相關法條,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機動車違反禁令指示標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違反規定停放摩托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摩托車后座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及輕便摩托車載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原題為:《我駕駛的是摩托車,為啥也要和汽車“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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