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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廣安一物業服務企業不按標準提供物業服務被罰款5萬元
案例簡介
2022年11月,廣安市某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的一物業服務項目,其服務被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物業服務質量綜合評價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為:“總體評價“差”,常規服務對應本次服務評定標準符合項較少。”,未達到其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標準。
2023年2月10日,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物業服務企業發出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在3月10日前完成整改,但該企業未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其行為涉嫌違反合同約定條款、質價不相符,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相關線索移交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
02
調查處理結果
經調查核實,2023年9月20日,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標準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作出了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 50000 元的處罰決定。
2023年10月20日,廣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物業服務企業處以扣除年度信用記分5分。
03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九條第(十)項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
(九)其他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川省物業服務企業信息信息管理辦法》
附件3《四川省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信用信息量化分級標準》第18項
其他違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行為進行的扣分。
(原標題:探物業丨廣安一物業服務企業不按標準提供物業服務被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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