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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投保義務人也擔責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6日2時20分許,朱小某酒后駕駛朱某某所有的車輛與魏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魏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朱小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朱小某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系朱某某,該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魏某將朱小某、朱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朱小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5879.46元;要求朱某某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中,投保義務人為被告朱某某,雖然被告朱小某與被告朱某某均稱涉案車輛已于2018年交付被告朱小某使用,但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朱某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本院酌定被告朱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朱小某賠付原告魏某各項損失共計205594.45元,被告朱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魏某損失59400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完成對受害人損失的基礎性填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會整體效益的目標。本案中,朱某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交由朱小某使用,朱某某有義務投保或提醒車輛使用人投保交強險,因涉案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朱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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