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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對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進行規范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印發,旨在促進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發生,規范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處置,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規定》強調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主要負責人作為事故報告第一責任人,對瞞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或者配合瞞報事故,上級部門或領導個人要求下級參與或者配合瞞報事故的,下級應當拒絕,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規定》指出
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力量,支持生產經營單位職工依法行使安全生產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監督所在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鼓勵村(社區)網格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殯葬行業從業人員、戶籍民警、保險理賠等人員積極提供瞞報事故線索。對瞞報事故舉報核查屬實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提出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對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的共享涉嫌瞞報事故信息的處置,對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進行比對、甄別,提出處置意見;負責將比對、甄別的涉及人員死亡的涉嫌瞞報事故信息移交或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核查由下級政府負責核查的涉嫌瞞報事故。負責核查的政府對已經受理的涉嫌瞞報事故舉報,若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核查;對匿名舉報的,具備核查基本條件,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名稱、時間、地點、死亡人數、死者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的,立即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經核查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并依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瞞報事故,由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于接到核查報告2個工作日內通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上報事故統計信息和核查報告。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瞞報事故,各級政府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啟動事故調查程序。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規定》明確
凡被查實參與或配合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依紀給予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核查工作不認真、走過場,核查不及時、失職瀆職的,由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經核查屬實的瞞報事故,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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