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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戶之羞、有損族望——中國古代為何“賤訟”?

范忠信、鄭定、詹學農
2023-10-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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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訟的原因

無訟的社會是一幅多么美好的田園詩般的景象啊:那里人人恭讓謙和、不競不爭,人人都克己自抑,人人都以爭“蠅頭小利”為恥;法律派不上用場,警察和法庭沒有事做了,甚至官吏也不必要了……誰不希望在這美好的環境里頤養天年呢?然而,這美好的社會猶如海市蜃樓,可望而不可即,它只能存在于人們善良的愿望中。現實的世界,常常是“人欲橫流”、訟爭不斷的世界。國與國爭,人與人斗,甚至父子、夫婦、兄弟都經常不惜撕破臉皮爭財爭利、相訟于庭。這種情形,自三皇五帝到三代,自三代到秦漢,自秦漢到魏晉,自魏晉到明清,大有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愈演愈烈、“一代不如一代”之勢,無怪乎古代中國的道學先生們常常喟然長嘆“禮崩樂壞”“世風日下”“道德淪喪”“民心不古”“國俗陵夷”了。

在道學先生們看來,從“讓畔讓居”的堯舜時代,“讓畔讓長”“刑措不用”“天下晏然”的文武成康時代,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貴賤無序”“禮崩樂壞”“天下無道”的春秋戰國時代,直到“專以人欲行”“人欲橫流”的唐宋以后的時代,世道似乎是一天比一天墮落,因而爭訟也就一天比一天多起來。

在他們的心目中,爭訟多就是世道墮落的標志。孟子說:“世道衰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商鞅說:“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偽。”晉人葛洪說:“至淳既澆于三代,大樸又散于秦漢;道衰于疇者,俗薄乎當今……”這些話都反映著古人的“九斤老太歷史觀”——“一代不如一代”。他們認為,道德墮落者才好訟:一個人的道德越壞,就越喜歡打官司;一個地方社會的普遍道德水平越低,那里的爭訟肯定就會越多;一個時代比上一個時代的道德水平更低,那么民刑案件的發案率肯定會比上一個時代更高,法官肯定會苦于積案于山、應接不暇。簡單地說,在古代中國人看來,“缺德者”才會“滋訟”,才會惹是生非。

孟子認為,人的本性中雖然生來就具有仁義禮智四種“善端”或“良知良能”,但它們僅僅只是極微弱的“種子”而已。除此之外,“人之異于禽獸者幾希”,與禽獸很少有不同之處。如果“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于禽獸”。一個人如果不注意保護這點“種子”,不注意澆灌培育并使其開花結果,那么這“種子”就要枯亡,那就叫“放其良心”。所謂“放”,就是喪失。道德教化的目的,就是教人們保護和培育這些善的“種子”。這點“種子”一旦枯死或喪失,人就跟禽獸一樣,什么事都干得出來——爭食、爭偶、爭居、爭物,毫不感到羞恥,斗訟正由此產生。

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是“好利”、“好聲色”、容不得他人、“好逸惡勞”的,生來就是有貪欲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因此,“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導)”,才能抑制人的這種天生惡性,“然后出辭讓,合于文理而歸于治”。這就是說,因貪財貪色而發生爭訟,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就有的。誰的這種動物般的惡性沒有得到徹底改造,誰的道德教化不夠,誰就會好爭訟;哪個時代不注意對人們進行道德教化,就肯定會產生許許多多的爭訟。

古時的思想家們關于爭訟產生原因的最典型解釋,一個是性善論的解釋,一個是性惡論的解釋。前者認為人類生來就有動物所不具備的“善種”或“良知良能”,后者認為人生來就像別的動物一樣好吃喝玩樂、好逸惡勞。兩者對人性的看法雖然不同,但在解釋爭訟產生的原因時,竟然達成了一致:爭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或結果,是人的固有善端喪失了或固有惡端沒有得到改造的結果。而且,關于爭訟的發展趨勢,他們的意思也不約而同:愈古的人們道德水平愈高,訟爭愈少;愈往后來,人們道德愈卑下,訟爭愈熾烈。

當然,在古代中國,對爭訟問題持客觀理性態度的也有,只是很少。如清代考據家崔述說:“自有生民以來莫不有訟也。訟也者,事勢所必趨也,人情之所斷不能免也。傳曰:飲食必有訟。”又說:“兩爭者,必至之勢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責人之爭,而但論其曲直。”這些見解,比起那些頭腦冬烘的道德先生當然要理性得多。在這里,他所做的僅是一個事實判斷,而不是價值判斷,這是比較公允的。他認為,對訟爭行為本身不應評論其是非優劣,只應該就爭訟的事實內容做是非曲直判斷,亦即事實判斷加價值判斷。

古人眼中的“訟”

“訟”是道德衰微的結果。因此,古代中國人眼中的“訟”,幾乎就是不光彩的同義語。于是,他們說到訴訟行為及參訟者時,常常要加上一些明顯含有貶義的前綴或后綴詞,以示鄙棄。這些詞,如“滋訟”“興訟”“聚訟”“訟棍”等,厭惡、貶抑之情,溢于言表。特別是這個“滋”字尤為刺耳。“滋訟”,在古人那里,就是“挑起糾紛”“惹是生非”的意思。正因如此,“訟師”“訟棍”“好訟之徒”等,便成了十足的貶稱,且簡直可釋為“道德敗壞之徒”。在古人心目中,他們大多是“獐頭鼠目”“尖嘴猴腮”“鬼頭鬼腦”“皮笑肉不笑”的面目可憎之輩。正因如此,“訟學”“訟術”“訟辭”等也成為十足的貶稱,簡直可以釋為“道德敗壞者的卑鄙伎倆”“害人之術”。而“滋訟”“興訟”“聚訟”“爭訟”“健訟”“好訟”“包攬詞訟”“打官司”等,幾乎都成了“干道德敗壞的勾當”的同義語。這些觀念,與今日的“訴訟權利”“律師”“法律學”“正當程序”等觀念不知相去幾萬里!正因如此,古人才一再倡導“無訟”“去訟”“賤訟”“息訟”“止訟”;官吏們才會把“辯訟”“決訟”“斷訟”不僅僅看成解決民間糾紛的日常公務,而且看成維護道德、弘揚道德的偉大事業。

反映這類觀念的事例很多。

早在春秋時期,中國最早的“律師”鄧析,就被視為卑鄙可惡的小人,被國家的當權者殺害。據史書記述,鄧析的全部“罪行”,不過就是教老百姓打官司之術,還幫人代理訴訟并且收取報酬。據說,因為他在“訟學”方面知識淵博,于是“民之獻衣襦袴(獻長衣、短衣做學費)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他于是開起了私人訴訟培訓班。此外,鄧析還私自起草法律,企圖取代國家不完善的法律。荀子說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奇辭……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眾”。《呂氏春秋》說鄧析“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很明顯,他們把鄧析描寫成了一個道德敗壞而又詭計多端的“訟棍”并加以唾棄。這說明那時的道德家們就以訴訟為恥,就認為訴訟是只有卑鄙狡猾的有文化的小人以及愚昧無知未經道德教化的老百姓才干的下流勾當。

漢代的人們也是這么看的。《后漢書·陳寵傳》記載,東漢人陳寵在主政西州之前,那里有三大現象:“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在他主政后,“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史書明確地把訴訟多視為與豪右兼并土地、官吏貪污一樣的丑惡現象。

王安石變法時,為了給國家培養專門的司法人才,設立了一個新的科舉專業門類——“明法科”,相當于今之高考在文、理科之外加一個法科。這一科考,要求士子們學習了當時的法律知識后前來應試。此事遭到了當時保守派的強烈反對,如司馬光說:“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才,敦厚風俗也。”在司馬光看來,法律知識及司法審判技術,只不過是講怎樣陷人于法網、怎樣對人搞“逼供信”、怎樣對人施以刑罰的伎倆,不是什么好東西。它只會使人道德敗壞,使人良心喪失,并不能使人變成“循良”的官吏。這就是他眼中的“訟”。

南宋人陸游也說:“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羞”,“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辱”。認為訟是有辱家族臉面的大丑事。元人周密在其《癸辛雜識》中也以極鄙棄的口吻記載了江西人好訟:“江西人好訟,是以有簪筆之譏。往往有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對答及嘩訐之語,蓋專門于此,從之者常數百人。”簪筆,《辭源》釋曰:“古代朝見,插筆于冠,以備記事。”蓋以插筆于冠,有似婦人插簪于發髻,故稱簪筆。簪筆之譏,大約是諷刺那些好訟者對于訟學太專注,猶如隨時握筆在手準備記錄他人過失,挑他人毛病,鉆他人的空子,隨時準備狀告他人似的。

明人呂介儒說:“兩家詞訟……是大損陰騭(陰德)事”,因為訴訟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詞氣,與穿窬之心何異?”就是說,參與訴訟就如做賊一樣,尊嚴喪失還不以為恥,說明廉恥感早已沒了,道德敗壞了,所以訴訟是有損陰德的事。明人王士晉更明確地說:“訟事有害無利:要盤纏,要奔走,若造機關,又壞心術。”就是說,人只要一陷進官司中,就老是要盤算著路費呀、行賄呀、走門子呀、鉆對方的空子呀等,必然導致良心敗壞。

清代文學家袁枚也這樣看待訴訟。他為知縣時,有兄弟三人爭父親遺產,父死剛滿七天(舊禮上稱“終七”或“滿七”)就投狀縣衙。袁知縣見狀大怒,揮毫批道:“父尸未寒,揮戈涉訟,何顏以對祖父于地下,何顏以對宗族于人間!”并立即對三兄弟治以“不孝”罪。很明顯,這位才子知縣所憤怒的,不是兄弟三人中有人竟想獨占或多占遺產,而是這種“父尸未寒”就“揮戈涉訟”的“不要臉”的行為本身。在他看來,平常訴訟本來就不太光彩,而父喪之際涉訟,尤為道德敗壞。如果訴訟不被視為不道德的事,那么人們又有什么理由去責備呢?在這種“父尸未寒”的悲痛時刻,只有做壞事才會被責備。

不僅士大夫如此,就是普通老百姓,也十分討厭打官司。在清代順天府寶坻縣的刑房檔案里,凡是百姓向官府請求息訟的呈狀,盡是這類語句:“鄉農之人,以無事為榮”,“永斷藤葛,實不敢再勞天心”,“仰體天臺息事安民之至意”,“素仰天臺愛民如子、息事寧人之至意”。

美國學者德爾克·波德所指出:“(儒教)傳統認為,興訟是道德敗壞的標志,而這些人(指訟師)就明顯被視為社會穩定的敵人。”近代著名法學家梅汝璈先生也曾指出:西方法學家們認為是一切法律秩序基礎的“權利之爭”,在古代中國的思想里根本不存在。“在中國人看來,對于原則的固執或對于權利的爭持,和肉體的毆斗是同樣的下流、可恥。……妥協、調和是莫上的德性。”這實實在在地揭示了“訟”在中國人心目中的形象、地位和性質。一般參訟者就被視為道德敗壞,以策劃訴訟混飯吃的人當然就更被視為無恥之尤。“訟棍”這一貶稱長期被人使用就是一個明證。

以當今法治時代的眼光來看,訴訟行為本身只是一個實現權利的方式,對它不可做價值判斷,它本身無所謂道德不道德。可以做價值判斷的,是這些程序、方式或手段背后承載的內容,即:為什么打官司,訴訟的動機目的是什么?如提起訴訟的目的、動機是誣告、陷害他人或誹謗他人,或想不正當地奪取他人合法財產等,那當然是不道德的,當然要譴責甚至痛斥。但是,如果動機、目的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那當然是道德的,絲毫不應譴責,不管其在什么悲痛哀戚的時候。古人在譴責那出于卑鄙動機的訴訟行為時,不分青紅皂白地把訴訟這個澄清是非曲直的正當形式本身也否定了,真是因噎廢食!

訟與“面子”“族望”

訴訟行為本身既被視為不道德、不光彩的事,于是,參訟者就當然被眾人認為丟了“面子”,也就是丟了臉。一人訴訟,使自己的家族受辱蒙羞,這就叫作“有損族望”,也就是給整個家族丟臉。

“面子”大概是中國人特有的概念,它既不可釋為尊嚴、榮譽、名聲,也不可釋為虛榮。在我們看來,它是綜合上述多重含義的一個復雜概念。這個概念有一個極有趣的特點,即:它是以別人(而不是以自己)的立場為出發點而賦予含義的。與“面子”(外表)相對的是“里子”(內實)。“里子”的好壞,自己完全可以判斷;“面子”的好壞,正如臉上有無污點,如果不借助鏡子,自己并不知道,只有待別人作判斷。中國人素來格外重視“面子”,也就是格外重視別人對自己的評價,甚至把“面子”看得比“里子”還重要。典型的例子是:傳統中國人在中止或終止某些不道德行為時,理由常常不是“我良心(或理性)上認為此事對他人、對社會有害,因而不能做”,而是“怕人看見”“怕人說閑話”“怕人有意見”“怕在別人面前抬不起頭來”等。這完全是以他人的評價作為自己存在的那個坐標系的O點。

地方長官們審理案件的批詞、判詞,非常顯著地體現了對“訟”的這種認識。光緒年間,陜西秦中某地一官員剛剛去世,其遺孀就投狀官府,狀告亡夫前妻之子不孝,要求分家析產。被告(孀婦之繼子)亦呈詞申辯。知縣樊增祥受理案件后,立即在被告呈詞上批道:“士族涉訟,且系男女涉訟,男女而又系母子涉訟。此等官司,本縣所不忍問也。既稱呂李二人(調解人)多次管說,便可勿庸過堂,致傷顏面。……該氏孀婦跪堂,大不好看。伊即不為現在之子顧聲名,亦當為已故之夫留體面……”在原告的呈詞上,他也批道:“況翁氏又系體面人家,兩造到堂,母子對訐,成何事體?”在另一對舉人互訟案件中,樊增祥批道:“爾與宋繼唐,文武兩舉人,平日名聲俱好……構成訟案,本縣深為不悅。公庭跪質,有何體面?……試思同科同鄉,俱為人望,一時挾念,構訟成仇,何以為后來相見之地乎?……爾兩造不比尋常百姓。”在這位知縣大人看來,訴訟使人的體面喪失殆盡;體面人家就不應該訴訟,應盡量回避訴訟。不體面的人如農夫、商賈、倡優、仆役之類,打打官司倒無所謂,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什么“面子”,故無所謂丟面子;名門大族、官宦世家、書生士子是絕對不可涉訟的,因為訴訟可使他們名譽掃地。

古時整個家族的成員間“榮辱與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所以爭訟或打官司所丟的“面子”,當然不僅是當事人個人的“面子”,而且也有損整個家族的大“面子”。正因如此,南宋人陸游才說爭訟是“門戶之羞”“門戶之辱”。所以,古時常有家族在修族譜時,刻意標榜“闔族和睦,歷久無訟”。爭訟,在中國古代的社會生活中,很少被人視為個人的正當權利或個人的正當行為。

惡訟的有趣邏輯

在上列言論中,我們可以發現,古人認為訴訟丟面子、丟名譽、失尊嚴,主要是從程序手續角度上去講的。就是說,要進行訴訟,就難免要在大庭廣眾之下受法官呵斥、受衙役杖擊,跪在眾目睽睽之下,又受旁觀者嘲弄,且可能成為街頭巷尾的話柄。還有,在跪庭對質之前,又難免要去求訟師,受訟師的頤指氣使或愚弄……訴訟所必經的這些程序手續,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損害人的尊嚴,使人名譽掃地,使人顯得十分下賤,給人以恥辱感,使人蒙羞。說“訟”丟面子的人,多半是從這個角度或這些理由出發的。這些都是從訴訟的程序問題而言的,而很少是從訴訟內容、實質的角度出發而言的。這些都說明了“面子”具有以他人的評價為中心的性質。如果不是以他人的評價為坐標系的中心點,如果是以自我的理性自覺或判斷為中心,如果從訴訟的內容、實質而不是僅從程序角度出發,那么所謂“訟丟面子”說的理由就應該不是這樣的。如果訟者自省“我自己道德這么低下——竟與人訴訟!企圖造成別人的不利,來滿足自己的利益,實在問心有愧!我還有什么(道德)資格跟大家站在一起呢”等等,而不僅僅是以“跪質公堂”“受人呵斥”“千夫所指”“仰人鼻息”或“從此以后被人瞧不起了”等理由來賤視訴訟,那才是真正的賤訟——以訟為道德上的賤事。“訟”和“面子”,從在別人面前失去了體面這一意義上,聯系在一起了。古人“惡訟”“賤訟”“息訟”“止訟”,大多是從這一角度出發而立論的。把握了這一點,才算是把握了中國古代“賤訟”觀的真諦。也就是說,古人的真意是:“訟”會帶來上述一系列可惡的后果,程序手續上必然使人體面掃地,如果有人仍敢做,可見這種人不要臉皮了;連臉皮都不顧的人,道德當然敗壞。

這實際上是倒果為因地推出的一個判斷,在邏輯上當然是錯誤的。反過來,如果是從原因(即爭訟的內容實質)的角度來“賤訟”,那就是另外一種邏輯了。

古代中國的“賤訟”邏輯,其實并不是真的以訴訟為賤(卑鄙)事,不過是因為訴訟所必然遭受的麻煩、恥辱、痛苦程序而心生恐懼、厭惡而已。所以,實質不是賤訟,而是恐訟。

這種邏輯,當然不只是我們的推論和發揮。明人王士晉手撰勸本族子弟息訟、止訟的《宗祠條規》早已把這一心態(不自覺地)表達得淋漓盡致了:

太平百姓,完賦役,無爭訟,便是天堂世界。蓋訟事有害無利:要盤纏,要奔走,若造機關,又壞心術。且無論官府如何廉明,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門便受胥皂呵叱;伺候幾朝夕方得見官,理直猶可,理曲到底吃虧;受笞杖,受罪罰,甚至破家。忘身辱親,冤冤相報害及子孫。

王士晉列舉了應該賤訟的六條理由。六條理由中,只有“若造機關,又壞心術”一條多少有些道德自省的性質,其余全都講的是客觀后果。簡言之,訴訟會帶來那么多不利后果,就是“有害無利”。依照他的邏輯,如果不是客觀上會帶來這一系列于己不利的后果,如果是“有利無害”,那么“訟”即使損人利己也就沒有什么值得譴責的,也算不上什么不道德行為。

清代曾任江蘇巡撫、兩江總督的大臣裕謙曾專門寫了《戒訟說》一文,更體現了這一邏輯。他在文中列舉了訴訟的十大壞處,如“壞心地”“耗資財”“傷天倫”“結怨毒”“損品望”“招侮辱”“失家教”等,勸人們百般忍讓、不要興訟。在這十大壞處中,除“壞心地”以外,其余全部是列舉對自己不利的客觀后果而已。不是道德評價,僅僅是利害評價!

按照中國傳統倫理評價應算是“損人利己”行為的“訟”,為什么在古代中國社會生活背景里卻事實上沒有得到道德或價值上的否定評價呢?

這是因為,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中國傳統道德倫理,幾乎都是對熟人(自己人)而言的,是為熟人設計的倫理。中國古代的全部社會關系,就是儒家所設計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等“五倫”,這是熟人之間的“五倫”。其中就是沒有“群己”(個人與群體)之間一倫,也沒有“路人”或陌生人(“生人”)之間一倫。

中國的“賤訟”邏輯,尤其體現了熟人道德尺度。在中國的血緣倫理中,熟人(“自己人”)與生人(“外人”)是有很大差別的,“訴訟”基本上是對生人的行徑。即使原來是熟人的,只要一打官司,就相互之間“視若路人”,亦即互相視為陌生人了。對于陌生人,就可以視為自己排泄“垃圾”的對象,在大庭廣眾之下互相揭短,互相痛斥甚至辱罵,互相設計讓對方受損失,熟人(“自己人”)之間豈應如此?

正基于這個邏輯,所以孔子、孟子才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只顧保全自己的親人和家庭,而不管受害人所受痛苦的彌平。特別是,孟子要作為天子的虞舜不去支持司法官制裁犯了殺人罪的父親,而是“棄天下如敝屣”地“竊父而逃”(實為劫囚、竊囚)更體現了這一邏輯。

孟子反對復仇殺人的理由,也可以間接地幫助我們認識以血緣倫理(“自己人”或熟人倫理)為基礎的“賤訟”邏輯。孟子說:“吾今而后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他不贊成復仇殺人的理由,不是說為報仇殺了別人而別人的親人會像自己一樣為失去親人而悲痛,而是說:你殺了別人的父親,別人反過來又殺你的父親;你殺別人的兄弟,別人又反過來也殺你的兄弟;這不跟你自己殺自己的父兄一樣嗎?他的意思是,殺人對自己沒有最后的好處,所以不劃算,干不得。荀子對“私斗”行為的否定,同樣間接地幫我們認識中國的“賤訟”邏輯。荀子說:“夫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親者也,忘其君者也。行須臾之怒而斗,終身之禍,然乃為之,是忘其身者也;家室離散,親戚被戮,然乃為之,是忘其親者也;君上之所至惡,刑法之所大禁,然乃犯之,是忘其君也。”這里的邏輯更清楚:不是因為會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或對社會秩序的破壞而反對私斗,而是因為會帶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而反對私斗——因為斗毆可能與人結下終身冤仇,闖下終身之禍,可能使自己坐牢并株連親屬,且因藐視君上的法律而得罪君主。總之,斗毆有害無利,萬萬干不得。這個“有害無利”的邏輯,正是王士晉所持“訟事有害無利”邏輯的源頭。二者是相貫通的。雖然訴訟在性質上與“斗毆”“殺人”有所不同,雖然訴訟事實上并不與那兩類犯罪一樣給他人、社會帶來明顯且直接的危害,但是在中國古代的社會條件下,在給行為人本身帶來不利后果這一點上,訴訟與那幾類犯罪卻是相類似的、相通的。所以難怪大家都要賤視之、止息之。只要撈不到最后的、真正的好處,只有傻瓜才干。

訟與政績

訟不僅跟“面子”“族望”有關聯,而且還與官吏的“政績”好壞緊密聯系在一起。古時朝廷對地方官進行定期考績,有一個主要項目就是“決訟”“息訟”。所謂考績“決訟”,大約是看地方官吏在任期內是否偵破判決了從前久拖未決的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合理裁決了久拖不決的重大民事糾紛。如果在這方面有成績,就是“能吏”,就能獲提升。所謂考績“息訟”,大約就如今天統計各地方的發案率和調解率。如果某官吏任期內轄區發案率明顯下降,或雖有發生很快被調息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某官吏很有一套使百姓打消告狀念頭或使訟消亡于萌芽狀態的好辦法等,如是這樣,該官吏堪稱賢良,可獲晉升。相應地,在“決訟”“息訟”兩方面都乏善可陳,特別是出了重大冤假錯案,或是有大案久拖不決,或是訴訟層出不窮、積案如山等,這樣的地方官就叫作“羆軟”或“不能”,是要罷免或降職的。可見訟之一事,跟官吏的名聲、烏紗息息相關,無怪乎古時官吏們以斷獄聽訟為居官第一功夫。

作為皇帝對新任地方官的訓示,清代《欽頒州縣事宜》告誡地方官:“州縣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風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勸善懲惡。聽訟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勸懲惡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鋤豪強,安良懦,使善者從風而向化,惡者革面而洗心。則由聽訟以馴致無訟,法令行而德化亦與之俱行矣。”可見,官吏的最大職責就是對老百姓進行教化。聽獄斷訟只是作為“德化”的輔助時才有意義,只是作為達到無訟的必要手段時才有意義。也就是說,是為了息訟、無訟方才聽訟;否則,為斷獄而聽訟(僅滿足于解決眼下的問題),不一個好官吏所應為。清人劉禮松說:“夫聽訟而使民咸惕然內訟以致于無訟,此守土者之責也。”這說的都是一個意思,即:息訟、止訟等,都是考核地方官吏能力優劣和政績好壞的重要標準,“無訟”就是政績最好的象征。

古代中國以“息訟”“無訟”為官吏政績,有著悠久的傳統。據說孔子在魯國做大司寇時,善于息訟解紛,使魯國幾乎達到“讓畔讓居讓長”的“無訟”境界。古籍中記載了許多頗有政績的文官的事跡,大多離不了善于勸訟息訟、調解糾紛這一條。如東漢著名循吏吳祐為“膠東相”時,“民有爭訟者,必先閉自責,然后斷訟,以道譬之,或親到閭里重相和解。自是爭訟省息,吏人懷而不欺”。又如西漢人韓延壽為東郡太守,以德為治,三年之間,“令行禁止,斷獄大減,為天下最”。民間有訟,他動輒自己“閉門思過”,關門反省自己,弄得訴訟雙方都“深自責讓”,郡內二十四縣“莫復以辭訟自言者”。這,就是這位太守的最大政績。再如東漢人魯恭為中牟令時,“有訟人爭田,累守令不能決,(魯)恭為平理曲直,(訟者)皆退而自責,輟耕相讓”。這當然也是了不起的政績。北宋人趙清獻為監察御史出察青州時,痛念“一人入獄,十人罷業;株連波及,更屬無辜”,十分憐惜,乃令人馬上“飛吊監簿查勘”,也就是速調各地監獄統計材料、檔案來查看,“以獄囚多少,定有司之賢否。行之期年,郡州縣屬吏無敢妄系一人者,邵堯夫(邵雍)每稱道其事”。包拯之名垂后世,眾口皆碑,當然不僅僅是敢于決訟,也因為他善于息訟,在他的轄區常有“夜無犬吠”“夜不閉戶”之象。海瑞,這位明朝著名的清官也是如此,他也特別重視息訟,主張重懲興訟特別是誣告者。他到一地任職,常常立即發布《示府縣嚴治刁訟》《示府縣狀不受理》等文告,特別熱衷追求刑措或無訟的效果。明代哲學家王陽明任地方官時,以息訟有方著名,政績顯著。他推行了“十家牌法”:十家之內有爭訟等事,同甲(之人)即時勸解和釋,勸解無效的才見官。息訟、止訟是“十家牌法”的最重要宗旨。他反復告誡轄區百姓:“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以守家業,謙和以處鄉里。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事要含忍,毋得輒興詞訟……”據說,他每到一地任職,那里馬上秩序井然,爭訟大減,人人相讓。

今天看來,以息訟率、止訟率(即今之所謂調解率)作為官吏政績的依據之一無可非議,但作為最主要的依據則大有問題。因為一個地方在一個時期發案率低、訴訟少,有多種決定因素,并不一定都跟官吏的才能特別是息訟解紛之才能或努力聯系在一起。

《戒訟說》

訟既在傳統的中國人心目中如此可惡,于是古時“憂國憂民”“以天下為己任”的“為民父母”“為人師表”者們,便寫了很多勸人息訟、止訟的文章,諄諄地教導老百姓,真正做到了苦口婆心、誨人不倦。

明人王士晉的《宗祠條規》(見前引),便是一篇極好的勸民止訟文。他一口氣列舉了訴訟的六條害處,的確叫人觸目驚心。明人朱柏廬亦反反復復地勸家人“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宋人范公偁(范仲淹曾孫)所撰《過庭錄》一書中載,當時有位叫范弇的老學究曾作過一首《戒訟詩》為眾人所傳誦:“些小言詞莫若休,不須經縣與經州,衙頭府底陪茶酒,贏得貓兒賣了牛。”這都是說訟終無好果,所以勸人一定要戒訟。甚至有專門以代理訴訟混飯吃的訟師也寫文勸人止訟避訟。如《刀筆菁華》載乾隆四十三年(1778)江蘇吳縣訟師諸軾作《解鈴人語》說:“事情無論巨細,既已涉訟,長官必須和而息之,庶可免人勝負不休,此亦斷訟之一道也。在涉訟者亦宜得休便休,不可固執不化。……歷閱古今智士,豈能萬舉萬全?如有無為之爭,悉憑親友勸諭;即有些微委曲,務宜容忍,則亦臨崖勒馬,江心補楫之一道也。”清康熙帝(玄燁)曾作“圣諭十六條”,告誡全國人:“敦孝悌以重人倫,篤親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息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警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怨以重身命。”這十六條最主要的精神(靈魂)就是要息訟止爭,使人人安分守己。

地方官吏對此尤為注意,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他們的政績和烏紗帽。如清代曾任江蘇巡撫、兩江總督的裕謙曾專門寫了《戒訟說》一文,他說訴訟違背了“五常”:“人既好訟,則居心刻薄,非仁也;事理失宜,非義也;挾怨忿爭,非禮也;傾資破產,非智也;欺詐百出,非信也。”他將此文印為小冊子發給轄區內百姓,令州縣官們廣為宣傳,并且多次重刊,“以期興仁講讓,俗美風淳,勉副本府勸民無訟之至意”。

有的地方官吏想出了更高明的息訟招數。如宋人吳自牧著《夢粱錄》記載:“臨安府治前(有橋)曰州橋,俗稱‘懊來橋’。蓋因到訟庭者,到此心已悔也,故以此名呼之。”其實,這“懊來橋”之名也許是州官有意取的,旨在息訟,用心可謂良苦。

直到今天我國的臺灣地區,專以訴訟為業的律師,甚至仍持賤訟、息訟觀念。如1979年臺灣中華書局出版的《當代名人錄》載:臺灣著名律師朱舜耕自“開業之初,誓以‘三不’為辦案基本原則:離婚案不辦,刑事原告、將入罪于人者不辦,顯無理由者不辦。十余年來,一秉初衷,凡事先行溝通、疏導,防杜未然,以清訟源”,真不愧是中國的“賤訟”文化傳統的繼承者!

(本文摘自范忠信、鄭定、詹學農著《情理法與中國人》,山西人民出版社,2023年9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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