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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20880元手鐲丟失,快遞公司、快遞服務站被判全價賠償
據微信公眾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0月14日消息,蔣某網購價值20880元的翡翠手鐲一個,后在某菜鳥驛站辦理郵寄退貨。蔣某當場告知菜鳥驛站經營者張某手鐲價格并完成交付,現場使用手機掃碼完成線上自助下單,支付運費后,形成某快遞公司運單號。后張某告知蔣某托運物品丟失,物流信息查詢結果顯示該單號無走件記錄。蔣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和快遞公司共同賠償20880元。快遞公司辯稱,蔣某未提交物品快遞面單,與其之間不存在快遞服務合同關系,應由張某自行承擔物品丟失后果。
廣東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蔣某在菜鳥驛站通過線上自助下單模式委托快遞公司寄件,符合目前快遞行業收寄服務的客觀現狀,且根據快遞公司與菜鳥驛站簽訂的合作協議,菜鳥驛站提供的服務包括消費者寄件轉交快遞公司網點服務,故菜鳥驛站的攬件行為應視為快遞公司的攬件行為,蔣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形成快遞服務合同關系。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托寄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故其對涉案物品的丟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快遞公司、張某共同賠償蔣某20880元。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寄遞物品丟失,消費者可以向快遞公司和快遞服務站經營者主張賠償。快遞服務站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合作通常涵蓋快遞服務站向快遞公司提供轉交寄件這一服務。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通過快遞服務站完成寄遞物品攬收行為,負有將寄遞物品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快遞服務站經營者代表快遞公司接收寄遞物品,對寄遞物品負有妥善保管義務。二者應共同為寄遞物品丟失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寄遞物品在哪個環節丟失、快遞公司與快遞服務站經營者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系二者內部問題,不應轉嫁給消費者承擔。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網上購物、海外代購、微商等各類網絡消費逐年增長,由此帶來了快遞公司和菜鳥驛站等快遞中轉站、快遞寄收點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快遞毀損丟失及責任承擔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本案處理了快遞服務站攬件情形下快遞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利于推動快遞公司和快遞服務站完善收攬制度流程,促進快遞服務行業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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