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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劇本不合格為由可以解除合同,但當期酬金應如何處理
【原創】文/汐溟
編劇創作的劇本應通過委托方的審核,如果經多次修改仍無法獲得委托方的認可,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酬金通常分階段支付,某一階段的劇本成果不合格導致劇本解除的后果,該期酬金應如何處理?是否必然喪失?
甲聘用乙為編劇,委托其創作電影劇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劇本后,甲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簽約后,乙在約定時間向甲交付了第一稿劇本,甲收到后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乙也依約按照甲意見修改。甲將乙創作的劇本提交主管機關審核,但未能通過。甲向乙發送解約通知,理由是乙創作的劇本經多次修改仍無法滿足甲的要求,而且因質量問題無法通過主管機關審核。關于解除的后果,甲在通知中稱已交付劇本版權由甲享有,甲無需再支付第二期稿酬,乙收取的第一期稿酬也無需退還。乙認可解除的效力,但不認可對解除后果的處理方式,訴請甲支付第二期稿酬。乙的該項訴請應否得到支持?
甲行使解除權的事實理由在于乙交付的劇本無法滿足其要求,也未能通過審核,易言之,甲委托乙創作劇本的目的是獲得合格劇本,然后滿足其拍攝的需求。但甲創作的劇本質量無法達到拍攝的要求,甲無法獲得期待的價值,該種情形下,繼續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會產生不必要的損失,于其不公。但是,劇本不符合要求,無法獲得期待的價值不等于未獲得合同價值,合同價值由給付決定,債務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即可滿足債權人利益需求,也即對債權人存在價值。該案中,作為編劇,乙的給付義務是創作,按照合同約定及甲的要求創作劇本,修改也是創作的組成部分,乙交付了第一稿劇本且按照甲的要求修改完善,乙履行了給付義務,甲也受領了該給付,因此,甲已經享有合同價值。甲否定是乙給付的合同價值并不符合其期待,即現實價值與理想價值之間存在差異,故甲解除合同并拒絕向乙支付已經履行給付義務部分的酬金。
甲的解約通知中包含合理與不合理兩個部分。甲作為委托方,在自己的利益需求無法得到滿足,且經過補正履行仍無實現的可能時,繼續履行于甲無益,其有權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甲行使的是法定任意解除權,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為在解約通知中甲僅指出乙創作的劇本不符合其要求,無法通過主管機關審核,但并未指明其違反合同約定。在乙無違約行為時甲解除合同,甲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權。甲的解除行為具有合理性。但同時,對于解除的法律后果,又明顯具有不合理性。如前所述,甲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現實價值與理想價值之間的差異。盡管有差異,但甲仍然受領過現實價值。對該現實價值或乙的給付價值應如何評估呢?一方面,乙創作并交付了劇本,另一方面甲不認可其質量。
甲乙之間構成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乙根據甲的要求及合同約定創作劇本。從“劇本”角度看,乙的給付義務具有結果之債的特點,在結果未通過債權人審核時,給付未達標;從“創作”角度看,乙的給付義務又具有行為之債的特點。正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2019)京73民終3835號民事判決中所指出,“委托創作合同的受托人付出的成本和勞動已經凝結在完成部分的作品中難以恢復。并且,約定的作品一般為委托方量身定做而對受托方毫無用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托人選定了受托人并允許受托人持續進行創作,持續發生成本,而一旦創作成果未能完成就將責任全部加諸于受托人即由創作方承擔全部成本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創作行業的發展。因此,還需要審查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情況。”
甲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行使解除權,該條同時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涉案合同約定,“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劇本后,甲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履行中,乙已經完成第一稿劇本的創作并向甲交付,第二期稿酬的支付條件已經成就。甲雖可行使任何解除權解除合同,但同時負擔法定賠償責任。解約前甲第二期稿酬支付義務已經成就,乙的該期稿酬請求權不因解除而喪失,只是由繼續履行請求權轉化為損失賠償請求權。故而,乙訴請甲支付第二期稿酬應該得到支持。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83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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