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劇本未達預期效果,編劇與委托方應共擔風險
【原創】文/汐溟
劇本質量不合格主要指的是劇本不符合委托方的預期,與之期待的效果有一定差距。委托方對劇本質量不合格的評審,除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字數、場數等客觀標準外,主要是主觀感受。對于編劇創作的劇本無法通過委托方審查,甚至因此而解約時,編劇是否具有過錯?對于無法符合委托方期待的責任,是否應由編劇獨自承擔?又或者劇本質量不合格是否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違約?
首先,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客觀標準,而編劇創作的劇本脫離或者不符合約定的客觀標準,則編劇存在違約行為,對于無法通過審核負全部責任。除字數、場數等標準外,還包含劇本的創作依據,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小說即為劇本的創作依據,若劇本大幅脫離小說,可以認定其違反客觀標準。
其次,對于主觀標準,盡管合同很難具體化約定,例如人物形象、性格等,但約定詳盡還是籠統對合同履行一定有影響,如果對劇本的質量標準有較多的具體性甚至是參考性、標尺性約定,則在評審劇本是否合格時仍有較充分的依據。
再次,從編劇的選擇看,委托方對編劇的了解應該作為評價創作是否合格的一個參考因素。如果委托方對所選編劇并不了解,之前也未合作,選擇本身略顯草率,該種情形下否定編劇的創作成果便有隨意性之嫌;反之,合作之初對編劇的創作風格和能力有一定掌握,編劇自身條件與劇本項目契合度高,此前有過合作,該種情形下對劇本作出不合格的意見,委托方的過錯較輕。
第四,從債的標的特點看,編劇的給付義務是創作,而且是文學藝術性創作。雖然委托創作合同也有委托的特征,但該委托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委托。通常的委托合同是代為處理委托事務,而委托創作合同中的標的是文學藝術創作,最終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來展現。而作品是獨創性的智力成果,評價其是否合格,具有價值判斷的性質,需要同時考慮判斷對象與判斷者兩個主體的內在素質與品性。從判斷者自身看,價值評判本身有強烈的主體性色彩,針對同一對象,受主體自身的知識背景、人生閱歷、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不同主體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評判結果,使判斷具有主觀性。該個體的主觀性削弱了編劇的過錯性。
概言之,除劇本違反合同約定的客觀標準外,一般情形下,劇本質量不合格,未符合委托方期待,未達到其預期的效果,對該種結果應由編劇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應共擔風險,編劇并未構成嚴格意義上的違約。
本文案例參考自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民終760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