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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21萬多,寧夏環保廳原總工程師司繼濤一審獲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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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司繼濤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司繼濤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司繼濤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追繳在案的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司繼濤在擔任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負責人、局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21.333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司繼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司繼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寧檢早七點 | 收受他人財物521萬元!寧夏環保廳原總工程師司繼濤犯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半》)
責任編輯:馬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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