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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鬧引發家長互毆“監控未保存”,一方行政處罰被法院撤銷
小孩之間的玩耍打鬧變成了兩位母親之間的“互毆”,各自叫來丈夫助陣之后,其中一方再度將事件升級為多人參與的群毆事件。
10月10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該案一方當事人陳某的代理律師處獲悉,四川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分局處置過程中出現“未保存監控視頻”的狀況,陳某起訴后,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主要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事發現場。受訪者提供
判決書顯示:一方當事人陳某稱,在被另一方楊某的多人圍毆后,觀看過警方提供的監控視頻,確認系被“圍毆”。事后,他們看過的監控視頻卻沒有了,辦案民警稱“沒有證據價值就沒有保存監控視頻”。緊接著,該局在對楊某傷情進行鑒定的時候,又引用已經廢止的《法醫臨床鑒定規范》,同時“適用鑒定標準”不當。
小孩間玩耍打鬧引發兩位母親互毆
據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宜賓女子陳某與楊某各自帶著小孩在宜賓翠屏區白花鎮孔淮社區廣場街 “可愛可親”母嬰店玩耍。其間,二人的小孩子發生打鬧,陳某與楊某為此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抓扯,各有受傷。
幾分鐘后,兩人停止抓扯,分別打電話通知丈夫來到現場。
陳某的丈夫練某先行趕到,半小時后,楊某的丈夫劉某及其朋友程某也到了現場。劉某到了之后,見妻子臉上有傷,在上前質問陳某時用手擰了陳某的耳朵,練某和程某上前將劉某拉開。
這時,作為拉架人的程某,又出手將陳某推出母嬰店,并從背后踢了陳某兩腳。
沖突各方被旁人拉開之后,陳某打電話報警。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白花派出所(以下簡稱“白花派出所”)民警出警,在現場初步了解情況后,將相關人員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1月30日,楊某到醫院接受治療,并于2月14日出院。經醫院初步診斷,楊某腦震蕩、軟組織損傷(面部、頸部、胸部)。
2月1日,翠屏公安分局作出立案通知書,決定對劉某、陳某等人互毆案立案調查。3月1日,該局物證鑒定中心室對楊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一周后出具損傷鑒定書。經鑒定:楊某、陳某所受傷均為輕微傷。
公安部門在判決書中介紹,陳某與楊某因小孩打鬧,引發二人相互爭吵并升級為互毆,被店主勸開。此后楊某的丈夫劉某和朋友程某分別打了陳某。
2023年2月24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劉某因認為陳某訴求不合理未能達成協議。后陳某再次要求調解,但因劉某、楊某二人明確表示要求過高不愿再調解而未能進行。
2023年3月28日,公安部門收集、完整案件證據后,依法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陳某、楊某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劉某處行政拘留8日,并處罰款400元。常某行政拘留7日,罰款三百元。
公安部門由此認為,雙方從相互辱罵指責,升級為相互扯頭發、抓打、均不屬于阻止不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因此,該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然而,陳某對公安部門作出的這一行政處罰決定并不認可。
監控缺失和不適當的鑒定標準
陳某稱,公安機關未進行調解,且沒有記錄沖突之后又發生的群毆事件,而她是出于自衛。公安部門沒有按照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相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事實認定錯誤,剝奪了她的陳述申訴權,屬于程序錯誤。于是,陳某向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陳某表示,劉某當時帶了三人過來,結伙對其進行“圍毆”,除了劉某、程某,還有一位姓羅的也參與了,有監控視頻可以證實。事發之初,辦案民警在給她和丈夫練某看了該視頻,但后來這個視頻后來再沒出現。
一位辦案民警對法庭解釋稱,因為時間太久,記不清監控視頻是否給陳某和練某看過。他去查看該監控記錄時,因看不到事發母嬰店位置,“無法反映案發現場、案發時間的情況”,因此“沒有證據價值就沒有保存監控視頻”,而另一位辦案民警沒有一起觀看。
另一位辦案民警則稱,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陳某簽字時,她要求看監控,他給陳某播放了實時監控,攝像頭是對著母嬰店的,但沒看到事發時段監控,由于播放視頻時在辦公室,沒有佩戴執法記錄儀,不確定有幾名執法人員在場。
而對于陳某、楊某最初在母嬰店內發生糾紛沖突的監控視頻,公安部門出具的《監控設備無法查看情況說明》顯示,該局查明:“店內監控設備的存儲硬盤屬于損壞狀態,無法調閱回放。”
法院判決認定,公安部門提供的監控視頻說明僅有一個辦案警官簽字,不符合法律規定。警方應該出示執法記錄儀,證明該監控是否存在。
同時,判決書還認定陳某毆打楊某的違法事實存在,但公安物證鑒定室對楊某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損傷程度鑒定書引用的《法醫臨床鑒定規范》已于2021年11月17日廢止,是已經失效的鑒定依據,且鑒定書對楊某眼?有色素沉著損傷程度評定,未適用對應的標準評價,系適用鑒定標準不當。因此,該鑒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楊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的依據,也就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綜上所述,2023年9月21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公安部門對該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其在一個月內對陳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再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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