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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負責人涉虛開增值稅發票獲刑15年:申訴多年,再審改判無罪
國資企業負責人王貴團為應對上級單位的年度審計,將舊賬轉為新賬,策劃幾家公司之間簽訂虛假買賣合同,閉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個在他看來僅屬行政違法的行為,沒想到最終變成了一個刑事案件,并給他帶來了8年的牢獄之災。
10月8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王貴團的辯護律師楊文斌處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6月1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河北高院”)對該案開庭再審。9月20日,河北高院認定王貴團的行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也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依法判決王貴團無罪。
此前的2015年12月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濟南中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王貴團有期徒刑15年。其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山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王貴團陸續向山東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指令河北高院再審。
虛假買賣合同成禍端
王貴團是浙商煤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工商信息顯示,浙商煤炭公司是浙江一家國有全資公司,主要從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一審判決書記載:2010年12月,王貴團代表公司與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負責人李保坤簽署了一份煤炭供銷合作協議,協議內容為: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濟南國鐵能源公司向浙商公司每月供應煤炭25萬噸,浙商煤炭公司每月以預付款方式確保資金供應,山東中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該資金安全提供擔保。
王貴團為控制濟南國鐵能源公司,經與李保坤商議,安排其先前生意伙伴王程偉、宣廣平等共同持有該公司90%的股權,并指定王程偉任公司總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的煤炭經營業務。
此后,因經營管理等原因,至2011年底,浙商煤炭公司支付濟南國鐵能源公司2.5億余元購買煤炭預付款后,濟南國鐵能源公司卻未按約定履行供貨合同。
浙商煤炭公司作為國資企業,為應付上級單位的年度審計,掩蓋支付濟南國鐵能源公司巨額預付款,卻沒有得到供貨而導致的國資損失問題。王貴團經人介紹,聯系山東鐵雄公司,要求該公司協助浙商煤炭公司、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虛增交易流水量。
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王貴團安排浙商煤炭公司、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與山東鐵雄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在三公司之間進行銀行轉款,形成1.0888億元的銀行流水。
王貴團沒想到,這一番操作給他帶來了嚴重的后果。
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刑15年
2014年,李保坤舉報王貴團等人挪用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資金,當地公安部門就此展開調查。
再審判決書載明:2014年,公安機關在偵查濟南國鐵能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貴團等人涉嫌挪用該公司資金過程中,發現浙商煤炭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遂立案偵查。2014年11月21日,濟南公安部門將王貴團從杭州公司里帶走,當日對其刑事拘留。
2015年,濟南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王貴團提起公訴。同年12月4日,濟南中院一審認定王貴團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一審判決稱,山東鐵雄公司為濟南國鐵能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稅款1582.063586萬元,并在稅務機關全部予以抵扣。
一審認為,王貴團為應付上級單位年度審計,要求三家公司簽訂沒有貨物來源,亦無具體使用單位的煤炭買賣合同,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三家公司僅進行了銀行資金流轉,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侵害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
一審判決之后,王貴團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王貴團是為掩蓋其控制濟南國鐵能源公司期間產生巨額虧損的事實,安排三家公司簽訂虛假的煤炭買賣合同,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身陷囹圄8年多終獲無罪
二審維持原判后,王貴團親屬委托律師向山東高院提出申訴。王貴團在申訴中提出,其不是濟南國鐵能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三家公司之間是真實的貿易行為,沒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辯護律師楊文斌則認為,該案系偵查機關介入經濟糾紛而形成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相關案例、批復和座談會精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必須主觀上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客觀上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而王貴團的行為并不構成這一犯罪指控。
2017年12月12日,山東高院駁回了該申訴請求。其代理團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案件由此迎來轉機。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宜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并指令河北省高院進行再審。
河北省高院在再審中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危害實質,在于通過虛開行為騙取抵扣稅款。對于行為人主觀上并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行為,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王費團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安排策劃三家公司進行銀行資金流轉,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是為了將舊賬轉為新賬、應對上級單位的年度審計,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三家公司在無真實貨物購銷交易的情況下,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均已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整個流程環開環抵、閉環抵扣,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法院再審認為,王貴團的行為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原判決、裁定認定王貴團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法律錯誤。
2023年9月20日,河北高院認定王貴團的行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也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濟南市中院初審判決,判決王貴團無罪。當日,王貴團被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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