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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王康年盜騙志愿軍貨款真相
撰文:陳正卿(上海市檔案館研究館員)
王康年,一個已被依法處決了60余年的不法商人,最近又似乎“熱門”起來了。起因是一篇流傳于網絡、微信,署名川人的《賣假藥給志愿軍的“奸商王康年”冤案真相》的文章(原刊“川人的博客”),這篇文章說:“透過60年來紅色歷史的迷霧,人們發現,王康年一案,純屬刻意制造的驚天冤案!”當年的王康年是以“盜騙志愿軍貨款、銀行貸款”等罪行,被上海市人民法庭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王案冤不冤?自然首先在于罪行事實和判刑法律依據如何?筆者作為文史研究者,在檔案館工作有年,曾看到過一些王的檔案史料,便略作一點探究。
王是“為人正派,注重信譽,有顧客良好口碑”嗎?
對于王康年早年的歷史,現在留下的資料并不多,據案發時報載,他生于1924年,浙江杭州人,17歲時考進上海大亞電臺當電臺報告員。這是一個商業電臺,報告內容基本為商品行情和商品廣告。王也自然耳濡目染了不少“生意經”。不久,王康年結婚,他的岳父原是公共租界巡捕,由他相助在西藏路的生吉里,租了一客堂間開一爿大康行,做小百貨掮客生意。后來上海國產西藥因進口藥斷檔銷售轉好,他就搬到北京西路434號的景星里,開了爿大康西藥行,做起了西藥生意。但那時新亞、信誼等大藥廠,產品熱銷,批藥一定要付現金。王是“空麻袋背米”,這時他就玩過“空手套白狼”的把戲。由于抗戰后的內戰促使經濟愈發動蕩,西藥價格飛漲,大康西藥行搬到漢口路456號308室開業,但生意還是沒起色。此中關鍵一是王不肯老實經商,熱衷于投機販賣;二來本無資金,無正常進貨能力,就靠拋空頭棧單,套客戶定金,搞得名聲狼藉,又負債累累,被人告上法庭。
筆者曾在原國民黨上海地方法院檔案中,看過這樣一個起訴狀。[1]訴狀編號為訴字1061號。原告嚴廣駿,職業新藥,年齡36歲,籍貫江蘇吳縣,住東臺路278號。被告王康年,住址漢口路456號308室大康西藥房。訴訟標的法幣2億元。訴訟費法幣13000339元。撰狀律師陳疇,執業律師。訴狀日期為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三日,即1949年5月3日,此時離上海解放亦僅有20多天,解放軍兵臨城下,法院法官已無心審案,竟還有一紙告王康年的訴狀。
訴狀案由:“為訴求判令返還存貨事”。訴之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信誼消治龍藥片2015支,每支20片,又圣露賜銻新針450盒,又消治龍藥膏886支,又消治龍牙膏144支,又維他賜保命男針366盒,又女針176盒,又維他賜保命丸女用100粒裝32盒,又食母生片300片裝120瓶。本判決于原告提供擔保后準予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在“訴之陳述”中稱:“原告于去年十一月起,曾將各種西藥陸續存放于被告所開設之大康西藥房,執有該藥房所摯給之存貨棧單,自三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三十八年四月七日止,前后共計十紙,計寄存各種西藥數如訴之聲明,詎料被告忽于本年四月底,委托律師將大康西藥房宣告清理,本人則避而不見面,寄存各物無法提取,曾于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報告老閘警察分局,因未能將被告拘到,致案延未結,所有大康西藥房摯給之棧單十紙,亦皆并繳存警局作證。為此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又本案證物棧單十紙,現存老閘警察分局,請求準向該局調案,俾資證明。謹呈。本件標的共計值金元19800萬元。茲遵照2億元為標的。”
細覽訴狀,案情明明白白。本是寄存,有棧單為憑,但王康年卻于寄存期滿后,委托律師宣告藥房清理,即破產關閉。而寄存的藥品本不在他要清理的資產負債賬內,理應歸還,他卻玩起了“失聯”,“避而不見面,致寄存各物無法提取”,甚至報警后連警方也拘不到人,實際是故意隱匿,意在“侵吞”原告藥品。這個訴狀明白地證明了一個事實:王康年絕對不是川人文中所稱的“為人正派,注重信譽,有顧客良好口碑”的商人,大康西藥房也沒“成為‘上海灘’小有名氣的一間藥房”。倒是如當年《解放日報》披露的:“已于解放前投機失敗倒閉,解放后負債復業,完全靠國家機關支持。”[2]
圖|1952年2月,王康年被公安干警逮捕押上警車解放后的王康年和大康西藥房
上海解放,人民政府采取了恢復經濟,扶持工商開業復業的政策。在工商部門和新藥業公會的調解下,大康將包括扣住的嚴廣駿藥品等都轉為債務,以負債經營狀態復業。這樣寬宏的政策,王康年一度感動,并表現積極,他參加了老閘區工商聯,還是大康所在大樓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和肅反委員會副主任。大康的經營也有了好轉,從復業到1951年度,僅兩三年中銷售總額就達到人民幣舊幣350億元,賺了一些錢,還掉了部分債務。[3]王康年愛同機關、部隊和國營機構做生意,這其中大部分的營業額是從那里來的。王平日也滿嘴新名詞,連店員工裝也一式列寧裝。
然而,他買空賣空、投機取巧的經營作風并沒改,喜用虛假手段招攬生意,彌補他的資金和供貨能力不足。當年的《解放日報》就揭露過他:“大康藥房是沒有資本的。”[4]這就導致了后來法庭指控他的:“騙取志愿軍購藥巨款,影響傷病員恢復健康。”[5]事情源于1951年11月,志愿軍某部后勤人員到上海采購急需藥品,大康明明無貨,王卻收進貨款攬下生意,到發貨日期12月中旬,他用醫療器械和輔助藥物搪塞,店里員工提醒他,消治龍藥粉、消發滅定藥粉、氯儆素等消炎特效藥店里無貨,他托言已聯系進口,實際上他是要用志愿軍的貨款還舊欠貸款等,就用了這種詐欺行為。對此,金城銀行檔案中的記載清晰可見:
還在1951年8月16日,大康西藥房通過馮貴財以藥品為抵押,向廣州金城粵行押匯港幣及票據以人民幣4億元為度。[6]大康藥房再由王康年個人聯系,委托香港商人李世明在港代為采購藥品,并運到廣州轉上海。銀行和藥房雙方在合約里約定,藥品等貨物到上海火車站,由金城滬行和大康藥房一同前去車站提貨,在提貨單上須有銀行背書并加蓋行章,在結清舊欠4億元的額度后,大康才可將貨提走。
王康年卻耍起了花招,據金城滬行報告:“查1951年12月15日廣州行承做大康藥房押匯之廣州鐵路局包裹票一紙(衡甲840號),計西林油十三公斤整,因大康過期未取,本行委托安余報關行代為提取,殊知已為大康徑行提去,與本行約定殊有不合。”[7]接下來,金城滬行又報告,于此稍前:“大康在我粵行以西藥等押匯計人民幣103650萬元,又向我行續做押匯人民幣24390萬元。貨物到滬,均未來取,經我行向承運貨物的恒發、振記及振大三家運輸行提取,竟稱貨物已全部由大康私自提去。此種行為,顯屬非法串通詐欺”。所以,金城滬行宣稱:“已于本月(系1952年2月)四日除呈報我總處,還請求本市公安局將大康負責人王康年及三運輸行負責人一并傳訊設法追索。”[8]
另據金城銀行1952年2月9日報告,稱發現王康年劣跡后,曾于1月25日派出業務員陳健民去交涉未果,當夜又加派一業務員邢維儉一同前往交涉。因當晚正逢除夕:“該藥房職工星散,無法辦理”,“繼于1月31日(即新年初六)約王康年來行面談,王說了一套欺騙的話,當時仍以為是大康周轉失靈,不知道他有詐騙志愿軍、偷竊國家財產等情,到4日上午,他仍躲閃無法見面,即上報公安局拘案法辦。[9]
也正是這天下午,王康年在大康藥房的職工檢舉會后,被公安局宣布逮捕。這與金城銀行報案是有直接關系的。負責辦案的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一科,于次日電話通知銀行:“一、將大康藥房質押放款36000萬元,原質押品價值若何于書面具報;二、大康藥房質押金城銀行33584等五份倉單,據報稱為5億余元,現價值確切若何?”等等。金城即會同大康職員許鴻聲同往銀行倉庫:“開箱逐件檢查,對照當年《西藥業議價單》估價,該項押品僅值人民幣17000萬元,并藥品內容大多以假充真,以劣充好,為蓄意詐欺。”[10]
同時,人民銀行上海第二營業部也致函金城:“查大康西藥房因詐欺罪,業由你行訴請法辦,并由公安局暨你行會封貨物,茲查該藥房目前積欠本行放款約5億元,押品亦不足額,用特函請你行處理藥品分償債款時,通知本行為荷。”[11]這說明,王康年不僅對金城,對人民銀行也有詐欺騙貸行為。
《解放日報》隨即報道了大康職工等檢舉出來的王更多經濟犯罪行為,歷數有:
一、蓄意騙取志愿軍購藥款。據大康會計主任董淵揭發,志愿軍到大康購藥,王明知無貨可供,卻蓄意套取貨款。董說:“12月11日交貨那一天,貨棧職工馬維善和滕仲年發現貨色缺一半,報告經理室,我問王康年怎么辦?王說:‘朝鮮路遠,沒啥關系,這事我拿得穩。’這說明王是蓄意以虛假合同套取志愿軍貨款。”董淵還揭發,他當場聽到過王吹噓:“大康藥房是‘干部改造所’。”[12]
二、大康職工滕仲年和馬維善對王的揭發。他們說,志愿軍來店采購藥品,王請吃喝送手表,收到貨款后,卻不照采購單配售藥品,以熱水袋等低價冷門貨搪塞,主要藥品不設法購進配發,二人問王時,王稱銀根緊,又用魚肝油等搪塞,最急需的5種消炎特效藥消治龍藥粉等,部隊一直來信催,王把信壓住,拖延了3個月還不設法進貨,忍心利用志愿軍3億貨款做投機生意。[13]他們和董淵的揭發可成互證。
三、大康職工王祖蕃揭發,1950年皖北軍區采購人員葉海清來購藥時,王將過期發酵變質的止咳糖漿300磅,賣給了解放軍。部隊發現后責問,王竟回答:“這有什么關系?吃了也不會死人。”職工馬維善也揭發:“1949年蘇北淮陰某機關到上海采購藥品,王康年叫他哥哥王康慶私自制了200多磅偽藥假酊劑。其中有15磅是用復方大黃酊劑摻上5磅自來水。”另職工洪大鵬又揭發,1951年下半年王康年向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押匯,將兩桶300公斤海克山名(每磅3萬元)冒充消發滅定(每磅12萬元)獲得貸款15000萬元,并且轉了兩期還不還。[14]這些揭發,都是店里職工對王面對面進行的,應該是有事實基礎的。
四、平原省志愿軍榮康醫院揭發。1951年10月該院來滬購買X光機,因國營醫藥公司無貨,經介紹到大康藥房,王聲稱可從香港買英國進口機器,5天可到貨,并且提供了樣本,經過華東醫藥公司批準,于10月17日簽訂合同成交,價格為25000萬元,買方于5日內付清了貨款,大康開具了發票。結果一星期無消息,經過長途電話反復交涉,拖到4個月后才收到貨,并且不按合約派人來安裝調試,同時仍缺兩支專用燈泡而無法使用。醫院找大康技師夏雅倫請教,夏說,這個X機市值就18000萬元。因缺兩只燈泡,到王被捕后還用不上。[15]
五、一批被王腐蝕過的干部檢舉交待。如中南軍區衛生部藥政處長徐某經另一受賄人介紹,到大康購止血鉗,王用法國一般器械冒充德國蛇牌獲暴利2億元。又如解放軍某部采購外科器械,王竟用產科器械冒充外科器械來代替。還有如皖北衛生處兩三年中向大康購貨達25億元,許多藥品不按訂單交貨,有的藥品拖延至案發仍未付貨。[16]這類由受害方檢舉的案例,當年報紙披露的有10多起。
據客戶揭發,王康年接待客戶時,慣常使用請吃喝看戲,送手表、鋼筆等禮物手段,而對個別有權的人員,王更竭盡收買。如蘇北衛生局長劉某,王康年請吃飯送禮支出達265萬元,另還送了一部機器腳踏車。該局買的顯微鏡16架,每架比市價就貴了300萬元。[17]所以上海人民法庭的判決書,在認定他的三項罪行中,第一項罪行即為行賄罪,稱他:“以賄賂手段……曾向分屬37個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85人行賄,其行賄款額達到人民幣2億余元之巨。”[18]
圖|1952年2月18日《解放日報》以通欄標題刊登檢舉王康年罪行的一組照片王康年案為何延至一年后判決
王康年被宣布逮捕以后,公安機關加緊偵破案件,要求受害人金城銀行等清查盤點款額押品迅速具報。同時,金城等也于2月15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遞狀,訴王康年及恒發等三家運輸行犯有串通詐欺罪,要求判決有罪并索賠。此外,金城粵行也向廣州市人民法院呈遞訴狀,起訴王康年等。經兩地法院協商決定,廣州法院將案件移交并給上海法院一并審理。[19]
金城起訴的這一共同詐欺案金額,為大康藥房向粵行押匯人民幣103650萬元,向滬行續押人民幣24390萬元,這兩筆共計人民幣128040萬元。訴狀稱:“這些貨物大部分或全部均已被大康藥房私自提取。”其中,大部分由振記等三家運輸行分別串通提取。另有17000萬元為大康利用一家中庭藥房信用擔保提走,所以該藥房也為連帶責任人。僅有34800萬元貨物則按合約由金城本行收存。所以金城訴稱:“此種行為顯屬非法串通詐欺”,“請迅將大康藥房負責人王康年等一并審訊并設法追索。”[20]
實際上,王康年及大康藥房詐欺銀行的涉案金額,還另有上海人民銀行營業二部的人民幣5億元。此外,就是王康年利用虛假合同騙取的客戶貨款。如志愿軍貨款3億多元。對這類蓄意不按合同交易,長期欠賴至案發的事實,后法庭定性為“盜騙貨款”,從大康查封后的進出貨賬單及庫存盤點來看,這類緊缺的藥品和器械,大康確實無貨,甚至沒有洽購記錄,定性為用虛假合同盜騙貨款是有主客觀事實根據的。同樣的情形,皖北衛生處也有近5億元已付貨款的藥品器械等,也早已過了合同期限未交貨。
然而,在川人的筆下,事實竟變為了:“志愿軍某部軍需官來到大康藥房,要求訂購價值3億多元的藥品及醫療器械,而且要求賒賬,王康年向軍方表示自己店小利薄,資金無法周轉,且在此之前,軍方已先后2次提走藥品,欠下5億多元的藥款至今沒付。以后該軍官兩次登門,均遭經理王康年的拒絕,由此埋下了殺身之禍。”真不知他的“賒賬”一說依據何在,這豈不是變為志愿軍敲詐王康年了嗎?
另外,還有一些衛生醫療機構、單位,在《解放日報》刊登了王康年被捕的消息后,立即致電致函上海的公安部門和金城銀行,如廣西醫藥公司于1952年3月27日函稱:“已查知尚有顯微鏡等貨未交(詳見附表),價款值7012.5萬元,盼速為處理賜復。”[21]對此,法庭查明:“王犯將貨款騙到以后,至案發還拖欠華東醫藥公司、蘇北衛生局、河南醫院等23個國家機關訂貨的血壓器、X光機、白喉抗素等價值約人民幣7億余元的訂貨。”[22]所以法庭認定王康年盜竊、詐欺國家資財總計人民幣26.1439082億元。[23]
可是川人又斷言:“由于沒有真憑實據,王康年的案子一直拖到了第二年,直到毛(澤東)……指示:‘一定要在運動中殺幾個做樣板,用來教育群眾,’上海市人民法院才于1953年2月28日,宣布王康年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事實果真是如此嗎?王康年涉案金額如此巨大,被捕歸案后,公安和銀行包括大康藥房都立即進行了清查、盤點。當時大康所在的上海市老閘區(現已并入了黃浦區)增產節約委員會,于1952年5月17日成立了大康藥房工作組“辦理善后整理工作”。組長為區干部尹毅華,組員有區干部、華東醫藥公司、人民銀行、金城銀行和大康職工代表董淵等共八人。[24]
工作組確定的工作步驟分三步:一是清理整點貨品;二是整理賬務催收賬款;三是出售存貨。實際上自2月初起,已開始清點倉庫貨棧存貨,請行業公會協助核價,至4月中旬已結束。同時又進行賬務清理及催收賬款,收回還款要求直接匯入人民銀行南京東路辦事處。繼清點結束,又著手出售存貨,以避免因藥品過期損失。此前,金城也為此經批準出售了部分藥品,并按規定將售款在本行專立暫存戶,不得即行轉還欠款。后大康藥品存貨出售,所得售款也一律存入人民銀行南京東路辦事處,以待統一處理。這兩次藥品存貨的出售,至6月底工作組即報告:“至目前為止,大康兩貨棧存貨及銀行所掌握之大康押品,大部分均已售清,所得款額:大康庫棧存貨在南東人行辦事處存款約在35000萬元;金城出售押品所得貨款截至目前為36173萬元。”[25]兩處合并計算,為71000萬元多,加上尚存的少量余貨,離認定王的詐欺盜騙款總額26.1億元相距甚多。
另外,便是大康滯留香港的一批存貨,就此也認定王有“非法套匯”行為,也是王案拖延一年之久的緣由。王向香港進貨是通過港商李世明代購。李在王案發時:“已為大康代購藥品約值港幣25萬元以上,大康也付過定金約港幣10萬元。”所以對“此項清理,請金城香港行協助”。[26]李表示須得到王親筆委托書,他才同意和金城港行接洽。王初不愿配合,拖延到6月20日才寫下親筆信,交代:“憑函囑將王君已付清款項貨物交由銀行暫為保管。”[27]李才提交了在港存貨及財務的目錄清單。看了這份清單,人們便更了解王康年騙取客戶貨款的行徑,存貨中主要貨物為化學試紙17箱,花色齊備,已付定金港幣17000元,成交價港幣50000元。存貨另一大項HOF型X光機14架,系德國洽購,總值人民幣8億元。其余均為一般藥品,根本無國內各家欠貨客戶所訂藥品。在香港25萬元港幣貨物中,李稱10.6422萬元(未計利息)系他墊付,還欠賣家港幣52290.69元,希望上海匯來以作清結。[28]當時港幣與人民幣比價為1:8200,10萬港幣約為人民幣82000萬元,這是也可認定已屬大康所有的資產。
須強調的是,在這批香港存貨及王與李來往函電中,不僅沒有志愿軍所訂購的藥品,甚至連相關信息也沒有。工作組結束報告中稱:“惟經由大康拋售于志愿軍,而未裝出之貨品,在大康本棧內及金城押品中均有,但為數不多。”[29]于此法庭的判決明確判定:“王犯當時屬根本無貨,存心盜騙,獲得該軍價值3億余萬元的訂貨款,在貨款到賬后,所訂購的消治龍藥粉、黃凡士林油、次蒼、消發滅定藥粉、氯儆素和血壓器等六種重要藥品器械,則從未洽購,其時前線急需曾五次催促交貨,至該軍傷病員遭到不應有的犧牲!”[30]
這樣,大康在滬港兩地的存貨至多在人民幣18億元上下,對應26億元,損耗了近三分之一。其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也是巨大而難以彌補的。大康滯留香港的貨物,還有貨款15萬多元港幣未付,這就需要加緊籌款把在港藥品貨物運回以免損失。對此,港商李世明很配合,他直接致函上海市增產節約委員會,希望:“繼續合作辦理進行,應行清結……供應國內醫療單位,從速運入國內。”[31]經過協商,后由金城香港行墊資將滯港貨物購入運回。同時,各受害人債務的清償,以及原大康藥房職工的安置,也頗費了一些時日。這便是王康年從逮捕到判決歷時一年之久的緣故。
1953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法庭以“行賄、偷逃漏稅、盜騙國家資財”等三項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款、第六條第八款判決王康年死刑,立即執行。同時追繳他所有的違法所得。32對于這些罪行是否確實存在和量刑又是否合適的問題,筆者梳理的以上事實已基本可以認定王所犯各項罪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根據國家的《懲治貪污條例》經濟犯罪1億元就要嚴懲,各項犯罪總額計達26億余元的王康年,被判處死刑也屬罪有應得了。所以王康年案明顯具有重大經濟犯罪性質。
注釋:
[1].上海市檔案館藏檔案:Q185全宗——3號目錄——24017卷。
[2][3][5][13].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7日第一版:《不法資本家喪盡天良騙取志愿軍購藥巨款》。
[4]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7日第三版:本報記者顧小嵐《奸商王康年怎樣把干部“拉過去”?》。
[6][7][8][9][10][11][19][20][21][24][25][26][27][28][29][31].上海市檔案館藏檔案:Q264全宗(金城銀行)——1號目錄——896卷《金城銀行滬行為大康藥房押匯等事項與各有關方面往來文件》。
[12].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16日第二版:大康藥房會計主任董淵《為了最可愛的人,我檢舉了奸商王康年》。
[14].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16日第二版:《奸商王康年又一罪行,竟以壞藥假藥詐騙部隊,大康藥房職工連日來繼續控訴》。
[15].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13日第二版:《平原省“三反”檢查組揭露,大康藥房王康年的新罪行》。
[16].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19日第二版:皖北行署民政處劉秀山《從皖北十幾個被拖下水的干部坦白材料,看奸商王康年的黑心肝》。
[17].上海《解放日報》1952年2月23日第二版:蘇北行署衛生局讀者來信《腐蝕干部的陰險手段》。
[18][22][23][30][32].上海市黃浦區檔案館藏檔案:老閘區增產節約委員會全宗——上海市人民法庭判決書(市憲字第卅三號)。
(原文載于《世紀》雜志2018年第5期,責任編輯:周崢嶸,新媒體實習編輯:鐘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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