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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更換導演另一方提出根本違約的異議
——但配合報審后為何喪失解除權?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如一方出現具備根本違約性質的違約情形,如擅自更換導演,另一方對此明確表達異議。但守約方未立即行使解除權而是默認甚至同意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經過一定階段后守約方以先前違約事實為由解除合同,還能否產生解除效力?
2021年1月2日,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甲負責影片制作,雙方確認影片導演為丙。如變更主創人員,甲應與乙協商確定。當年3月20日,甲向乙發送《變更項目負責人告知函》,通知乙影片導演已由丙變更為丁。乙收到該函后,于次日向甲回函,稱甲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主創人員,已構成根本違約,乙將采取適當的維權行為。當年3月22日,甲向乙發送涉案電影項目進展報告,報告中提及涉案電影已經順利過審,近日到國家電影局領取龍標。2022年1月25日,甲向乙發送涉案電影目前進度與2022年計劃。2022年3月1日,甲通過微信向乙發送影片項目進展報告,乙回復收到。2022年3月2日,甲告知乙“需要你們準備一下公司的材料,我們這邊去局里申報增加出品方,材料弄好了辛苦快遞到公司”。同日,乙回復甲營業執照已經發出,并表示等待甲最新消息。2022年3月31日,甲與乙一起協商觀看影片時間。2022年4月30日,乙向甲發送解約通知函,主要內容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未經乙同意擅自變更導演,已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合同解除等。乙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由乙解除通知的內容可知,乙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法定解除權以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情形為基本要件,根本違約為當事人據以行使解除權的法定事由。除根本違約要件之外,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人應該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此外,解除權的行使還需滿足另一要件,即解除事由發生后,解除權人未作出放棄解除權的意思表示。如解除事由發生,對方已構成根本違約,此時解除權未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行為,表明解除權人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為作出放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事由發生后,當事人有兩種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旦作出選擇即具有確定效力,不得撤銷,否則將引起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
概言之,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應同時滿足以下要件:解除事由產生;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解除事由發生后解除權人未作出過放棄解除權的意思表示。
該案中,基于合同約定,雙方已經確認影片導演為丙。甲單方負責影片制作,未與乙協商擅自更換導演,構成違約;根據一般的常識,導演是影片創作的靈魂人物,更換導演對影片的質量必會產生重要影響,屬于嚴重違約行為;至于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主要取決于當事人乙的態度及選擇,將丙更換為丁肯定對影片創作有影響,但該種影響是積極還是消極性質,應由乙確認。該案中,乙在得知更換導演后即作出甲構成根本違約的異議,說明乙不認可丁對影片的執導行為,也明確向甲表達了根本違約的異議通知,但乙并未行使解除權。據此,甲擅自更換導演構成根本違約,乙的解除事由已發生。
但是,此后乙未行使解除權而是接受甲繼續的履行行為。甲先后兩次向乙通告影片項目進展信息,乙并未提出異議;如此時乙有解除合同的決定,應會告知甲其決定解除合同,無需再告知項目進展信息。尤其是2022年3月1日,甲通過微信向乙發送影片項目進展報告,乙明確回復收到,說明乙認可并接受甲的履約行為。而且,乙也繼續履行合同,積極行使合同權利,如為配合報審,乙按照甲的要求提供報審材料,與甲一起確定審片時間等。前述行為,足以使甲產生乙放棄解除權,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理信賴。乙已以實際行動的方式放棄解除權。在乙已經作出放棄解除權的意思表示之后,乙的解除權已經消失,其后期再以該解除事由為依據行使解除權已無法產生解除的效力。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83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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