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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審“村民上訪收勸返干部路費被判尋釁滋事”:改判無罪
“無罪了!我無罪了!”9月26日上午,被當庭宣判無罪的祁陽上訪村民劉美志難掩激動心情。
劉美志在祁陽市人民法院門口。受訪者 供圖
去年7月26日,湖南永州市祁陽市村民劉美志和另外兩名村民進京上訪,被勸返時收取鎮干部五千多元路費。隨后,劉美志被祁陽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出獄后,劉美志提起申訴。8月7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劉美志尋釁滋事案提起再審。一個多月后,祁陽市人民法院再審開庭,并當庭宣布:劉美志無罪,且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此前,祁陽市梅溪鎮大伍村村民劉美志等人多次反映本村黨支部書記李占剛違紀違規問題,梅溪鎮紀檢機關查實李占剛存在部分問題并予以黨內警告處分,劉美志等人因對該處理結果不滿而上訪。
2022年7月26日,劉美志等三人乘坐飛機來到北京信訪。當晚,祁陽市梅溪鎮政府工作人員鄧振華、付建設來到北京對劉美志三人進行勸返。祁陽市法院原判決認定,“勸返過程中,被告人劉美志向鄧振華、付建設索要其三人往返路費和開支,否則待在北京信訪不回去。鄧振華被迫答應劉美志的要求,用手機微信向劉美志轉賬5342元,劉美志收款后便與鄧振華等人返回祁陽。”
7月28日回到湖南后,三位村民沒有回家,被一輛車送到了祁陽市公安局。隨后,45歲的劉美志被拘留。2022年10月21日,祁陽市法院認定劉美志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23年8月7日,永州中院指令祁陽市人民法院另組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9月26日,祁陽市法院開庭重審該案。
劉美志介紹,法庭上,審判長問他是否越級上訪。他答,他是逐級上訪,因對紀委的處理不滿,才到北京國家信訪局和中紀委去上訪。審判長又問,為何要拿鎮干部的錢,他答,“我們本不要他們管,他們纏著要我們回去,報銷路費是協商的結果。”
劉美志的兩名辯護人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裴仁奎均為其作無罪辯護。
兩名辯護人均從犯罪構成方面進行了辯護。裴仁奎律師發表辯護意見認為,主觀方面,劉美志是去上訪反映問題,而不是去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客觀上,其與鎮政府工作人員是協商報銷實際開支后結束信訪,不屬于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劉美志主張的費用是其上訪過程中產生的實際開支,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裴仁奎表示。
裴仁奎在辯護中還指出,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對信訪過程中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范圍進行了固定,即只在一種情形下才能構成該罪,即該《指導意見》第四部分第10條“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劉美志在信訪過程中完全不存在上述行為。
此外,兩位辯護人均提到,最高院2023年8月16日發布《關于“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影響”暨“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制”課題在浙江、福建的調研報告》。該報告提到,調研中發現,尋釁滋事罪近年來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調研認為該罪認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以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對此,報告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法庭上,公訴人發表了無罪的公訴意見。公訴人認為,劉美志上訪時收取鎮干部上訪路費和開支的事實存在,但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遂建議無罪判決。
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宣布休庭。其后法庭當庭宣判,對劉美志宣布無罪,且表示,劉美志可針對此前的錯誤判決申請國家賠償。法庭將在五個工作日后下達判決書。
“真的太高興了,我在這個案件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和正義。”劉美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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