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木里煤田整治風暴背后的罪與非罪:青海首富肖永明等企業家獲判無罪
A股上市公司藏格礦業9月9日發布公告稱,其實際控制人肖永明所涉非法采礦案,經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此前的8月25日,藏格礦業已發布過一次公告,披露肖永明經法院重審改判無罪,9月9日的公告則強調,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無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被稱為“鉀肥大王”的肖永明身家過百億,系青海首富,因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身份,按規定應披露涉及刑事案件的信息,故受到媒體關注。
澎湃新聞獨家獲悉,與肖永明同案的被告單位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焦煤公司”)、青海焦煤公司原董事長鄭榮德及多任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等11名被告人,也在重審中一并改判無罪。此外,與青海焦煤公司同一時期被查的另一家公司——義馬煤業集團青海義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也分別獲得無罪判決或檢方撤訴處理。
上述兩公司所涉及的非法采礦案件,均因三年前震動全國的祁連山南麓木里煤田非法采煤事件及后續掀起的生態整治風暴案發。不過,法庭上,就當地政府支持下的采煤行為及“以探代采”等問題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一度引發爭議。
央視報道《木里礦區非法采煤整治始末》視頻截圖
“法院重審時實事求是,查明了真相,判決給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樹立了一個樣本。”青海焦煤公司原董事長鄭榮德的辯護人蔡正華律師說。藏格礦業也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判決也將激發民營企業家更大的信心,為國家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澎湃新聞同時獲悉,在木里煤田生態整治風暴中,最先被查的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馬少偉則受到了法律嚴懲。今年8月19日,青海西寧中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對馬少偉的一審判決:其因犯非法采礦罪和單位行賄罪獲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30萬元。馬少偉控制的興青公司9億余元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
木里煤田整治風暴:副省長投案、“隱形首富”獲刑
2023年5月16日,《新財富》雜志發布的2023年新財富500富人榜單中,中國富豪500強只有一名來自青海的企業家。他便是肖永明。
肖永明身家過百億,被稱為青海首富。他作為A股上市公司藏格礦業的實際控制人,又被稱為“鉀肥大王”。然而,導致肖永明一度身陷囹圄的非法采礦案,卻與采煤有關。
梳理上述“非法采礦案”的背景,可追溯至20年前。
2003年,在西部大開發的背景下,青海開始招商引資,對木里煤田進行開采。木里煤田位于青海海西州天峻縣和海北州剛察縣交界處,是祁連山富煤帶的資源聚集區,也是青海唯一的焦煤資源富集地。高原凍土下的焦煤是煉鋼的優質原料,木里煤田的資源儲量達到35.4億噸。
在木里煤田開采多年后,生態環境遭遇破壞的問題引起中央高層重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指出,2014年以來,黨中央連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堅決制止木里礦區破壞式開采。有人卻“另搞一套”,在木里礦區長期非法采煤,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
2020年8月4日,一篇《青海“隱形首富”:祁連山非法采煤獲利百億至今末停》的重磅調查報道,揭露一家名為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私營企業,在祁連山南麓腹地的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打著修復治理的名義進行掠奪式采挖,14年來涉嫌無證非法采煤2600多萬噸,獲利超百億元,對黃河上游源頭、青海湖和祁連山水源涵養地局部生態造成破壞。
據人民日報報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中央政法委機關、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林草局等部門,迅速成立“中央有關部門赴青海工作組”,實地調查整治。青海省掀起了迄今為止最大規模的生態整治運動。
2020年9月,時任青海省副省長、海西州委書記文國棟主動投案。在此前后,青海省紀委監委對其他15名省管及以下干部進行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與此同時,青海省公安機關對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興青公司”)涉嫌非法開采等問題進行調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稱為青海“隱形首富”的馬少偉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三年過去,文國棟、馬少偉及興青公司等陸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據公開信息,2022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文國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22年12月30日,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海西州政府原副州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原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原副主任梁彥國被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梁彥國其中一項罪行是:2018年5月,利用其擔任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副主任的便利,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采坑邊坡治理優化方案》,使興青公司以礦山恢復治理為名,在木里礦區大肆進行非法采礦,致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澎湃新聞了解到,今年8月19日,西寧中院二審維持了對馬少偉的一審判決:其因非法采礦罪和單位行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30萬元。其控制的興青公司9億余元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
據法院認定,興青公司于2006年10月至2020年7月,非法采挖原煤價值59億余元,非法獲取利益8.79億元。在2014年以后,根據國家生態保護與建設安排部署,青海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大木里礦區環境整治力度,對手續不全的礦井堅決停止開采,但興青公司仍然以“邊坡治理”名義繼續開采、銷售原煤,獲取非法利益。
法院還認定,2016年至2020年期間,馬少偉等人為拉攏關系,為使興青公司獲取利益、得到幫助和為感謝提供幫助,給時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文國棟、副州長梁彥國、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木里煤炭管理局局長李永平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90萬余元。其中,送給文國棟一人1216萬余元。
鄭榮德、肖永明等被宣布無罪。
倒查:青海焦煤等多家公司被查,“青海首富”等人被卷入
相關判決文書顯示,在木里煤田整治風暴中,青海焦煤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其負責人也被調查。
2020年9月8日,青海焦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榮德被警方刑拘。青海焦煤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井田礦長等10余人先后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曾任青海焦煤公司副董事長的肖永明也涉案被拘。
“其實,在2014年開展的環境整治中,肖永明就已經退出了青海焦煤公司,青海焦煤公司也根據政府要求投入資金參與了環境修復,鄭榮德的華東電器持有的青海焦煤的股份后來也轉讓給了第三方。青海焦煤公司涉及的采礦與2020年8月媒體監督的繼續盜采并非同一性質事件。”鄭榮德的辯護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正華表示。
據介紹,木里煤田招商之初的2003年,上海市華東電器集團負責人鄭榮德隨團前往青海考察,很快敲定在青海投資開采煤炭資源。2004年4月,華東電器集團和上海宏筑物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注冊成立青海焦煤公司,由鄭榮德擔任法定代表人。3個月后,海西州政府(甲方)與華東電器集團、上海宏筑公司(乙方)就共同開發海西州境內煤炭資源項目簽訂《煤炭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工程總投資4.6億,三年內建成投產;甲方同意和支持乙方在甲方境內開發煤炭資源,并全面負責協調開發中的相關事宜,確保乙方的利益和合法權益等。
2005年1月14日,青海省國土資源廳會議決定將江倉礦區二井田探礦權出讓給青海焦煤公司。同年3月25日,青海焦煤公司登記辦理青海省天峻縣江倉煤礦區二井田探礦權證。
2006年4月,肖永明收購了上海宏筑物資有限公司100%股權,并成為青海焦煤公司股東,一度出任副董事長。
數年后,2011年4月,上海宏筑公司將持有的青海焦煤公司40%的股權轉讓給臻鵬煜霄(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后,退出青海焦煤公司。2012年9月,華東電器集團將持有的青海焦煤公司58%的股權轉讓給臻鵬煜霄公司后,也退出了青海焦煤公司。
但青海焦煤公司及鄭榮德、肖永明等人,最終仍被以非法采礦罪起訴到法院。
藏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爭議:政府支持采煤及“以探代采”,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
檢方指控稱,2005年3月25日,青海焦煤公司雖取得江倉煤礦區二井田勘探勘查許可證,但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間,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江倉煤礦區二井田,采用“以探代采”方式,非法開采煤炭資源并予以銷售。雖經省、縣相關管理部門多次行政處罰,青海焦煤公司始終未停止非法開采行為,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經審計,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青海焦煤公司非法開采煤炭資源773萬噸,銷售763萬噸,銷售金額合計36億余元。
檢方認為,應對青海焦煤公司及原董事長鄭榮德,原副董事長肖永明,原總經理王建平、林海凡、原總工程師趙剛,原總經理、副總經理吳長誼、邱小偉、鄒衛東、黃振,原礦長馬德成、嚴紅等主管、責任人員,追究非法采礦的刑事責任。
在一審的法庭上,多名被告人對于指控未作過多辯解,有兩名被告人對于無證開采的事實表示認可,但不認為是非法開采;作為被告單位的青海焦煤公司、第一被告人鄭榮德則堅持認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對于政府要求下的采煤行為及“以探代采”等問題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非法采礦罪,大多數被告人的律師進行無罪辯護。
澎湃新聞獲悉,認為該案應以無罪處理的辯護意見集中在幾個方面:1、青海焦煤公司的開采是為了完成政府事前層層分解下達的產煤任務,同時,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事中同意審批火藥及要求上報產煤量,事后在年終予以考核表彰等明示或暗示的要求與獎勵,都使得青海焦煤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所規定的“擅自”開采行為。
2、青海焦煤公司成立以來積極配合政府對木里礦區煤炭開采的行政管理,在拿證之前已經具備了辦理采礦許可的實質條件,沒有影響到國家礦產資源的正常開采管理秩序所要保護的核心法益。不同于偷采、盜采的黑煤窯,青海焦煤公司的煤炭生產、銷售活動并不是私下進行的,而是已經按照青海省級政府的規劃進入到了煤炭行業以及區域經濟的正常運行中,產出的煤炭大多數賣給了青海本地企業,支援了當地經濟建設,也滿足了國民經濟與生活的用煤需求。
3、鄭榮德及青海焦煤公司在經營期間,在持續性地準備并主動向有關部門遞交辦理采礦證的申請材料,沒有積極追求無證開采結果發生。之所以一開始沒有取得采礦證,主要是因為青海省政府推行資源整合政策,導致焦煤公司失去了自主申辦的權利。
相關背景是,為促進木里煤田規范有序開發,青海省出臺了重大政策調整,按照一個礦區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批復組建青海省木里煤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成立并注冊登記,由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且作為木里煤田礦區總體規劃范圍內煤炭資源的唯一開發主體,對包括青海焦煤公司在內的六家開發企業進行重組。
2012年9月6日,木里煤業集團和青海焦煤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木里煤業集團為木里煤田江倉礦區二井田采礦權證申辦主體。由青海焦煤公司承擔全部申辦費用,并按照二井田查明資源儲量支付管理費用。2014年7月31日,木里煤業集團作為采礦權人登記取得江倉礦區二井田采礦權證。
“青海焦煤公司主觀上不具有非法采礦的故意,客觀上并未實施擅自開采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法庭上,多名辯護人認為,此案不應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處理,而應判無罪。
一波三折:一審判決有罪后中院發回,重審全案無罪
不過,“特殊政策背景”并未被一審法院采納為出罪理由。
2022年6月30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對青海焦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青海焦煤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煤出售,構成非法采礦罪;各被告人積極組織實施非法采礦行為,或積極參與煤炭開采和銷售管理活動,均構成非法采礦罪,遂對青海焦煤公司處以罰金1000萬元;對被告人鄭榮德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對肖永明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2年6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青海焦煤公司及鄭榮德等多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一年后的2023年7月21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3年8月24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經重審后,最終改判“全案無罪”。
法院認為,青海焦煤公司雖在未取得買礦許可證之前存在“以探代采”行為,但作為二井田的實際礦業權利人,其采礦行為未超出探礦權、采礦權劃定的礦區范圍。因政府要求采礦許可證由整合后的公司統一申辦、礦區企業不得自行申辦及企業整合、政策調整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采礦許可證,但青海焦煤公司未隱瞞開采煤炭的事實,企業整合、生產經營、用地審批、火工品審批、繳納稅費等均是在政府的指導和監管下進行,青海焦煤公司的開采行為并非未經允許擅自開采。
同時,青海焦煤公司在開采過程中,沒有故意拒絕辦證或者回避辦證,而是主動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由于企業整合等客觀原因,辦證主體為整合后的公司,青海焦煤公司沒有自主申辦采礦許可證的權利,故未能在2014年之前辦理采礦許可證。青海焦煤公司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政府職能部門以行政合同、文件紀要等方式默許其進行企業整合、煤炭資源開發,雖多次強調不得無證開采,以探代采,多次行政處罰,但并未實質性采取關停煤礦的措施,后在2014年7月頒發采礦許可證,能夠證實青海焦煤公司具備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條件,且其開采行為系在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默許”下進行,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使青海焦煤公司產生合理信賴,主觀產生在當時的情形下“以探代采”行為是合法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主觀上不具有非法采礦故意。
由此,法院判決認定青海焦煤公司不構成非法采礦罪,曾在青海焦煤公司任職的鄭榮德、肖永明、王建平、林海凡、趙剛、邱小偉、鄒衛東、馬德成、吳長誼、嚴紅、黃振亦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法院糾偏:重審判決給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樹立了樣本
除了青海焦煤公司全案改判無罪,澎湃新聞獲悉,與青海焦煤公司同一時期被查的國有企業義馬煤業集團青海義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義海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也獲得無罪判決或檢方撤訴處理。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與青海焦煤公司相似,2020年10月24日,青海義海公司原任董事長馬書生被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刑拘,同案被拘的還有義海公司多名曾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負責人。
與焦煤公司的“以探代采”不同,義海公司被指控“越界開采”。檢方指控,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義海公司管理下的天峻義海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越界非法開采煤炭資源,771萬余噸,銷售金額合計37億余元。
澎湃新聞獲悉,該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2023年7月19日,公訴機關以具有其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為由,撤回了對被告單位天峻義海公司及被告人高景杰、杜東見、王宏偉、徐敬民、郝津山的起訴。2023年7月26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青海義海公司及原任青海義海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馬書生、李凌杰、侯留月無罪。
“被警察指揮過紅燈的行人,不具有可罰性。”杜東見的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王希彬認為,涉案的開采行為是青海省的省市縣三級政府在完全明知、有效管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并受到青海各級政府的支持、幫助和鼓勵。既然“越界開采”行為是在政府支持下的生產行為,應適用政府信賴原則認定無罪。
“政府信賴原則又稱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因為,政府實施行政行為也必須誠實信用。”王希彬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各地開展涉礦專項治理,非法采礦案件數量大幅增加。非法采礦罪作為我國刑法有關破壞礦產資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其立法詮釋和司法適用,也被學界高度關注。
著名刑法學家周光權在2022年第4期的《中外法學》發表《非法采礦罪的關鍵問題》。文章稱,“由于行政管理上對采礦權許可證實行嚴格審批,司法實務上就存在僅根據行政違法認定非法采礦罪的沖動,這種放棄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進行判斷的現狀亟需改變。”
文章提到,“在個別案件中,有必要結合被告人無證開采行為事先咨詢過礦產資源主管機關或長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認可或支持的事實,認定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從而排除其責任。”
2022年12月8日,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侯艷芳教授在《人民法院報》發表的《非法采礦罪司法認定的疑難問題》一文則指出:在礦產資源所有權沒有實質性受損的情形下,不應因探礦權向采礦權過渡期間尚未取得采礦許可而追究采礦行為的刑事責任。對于在探礦權向采礦權過渡期間發生的開采行為,應當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運用合規等方式督促涉案礦產企業作出合規承諾、積極整改。
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出了總要求。意見明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正機制。
“環境整治風暴中,實事求是查明真相,不冤枉無罪之人。城西區法院的重審判決給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樹立了一個樣本。”蔡正華說。藏格礦業也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判決也將激發民營企業家更大的信心,為國家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