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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投資合同后,影視作品版權判歸他人,當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視作品,約定按投資比例共享版權。簽約后,影視作品的版權以判決形式歸屬于第三人。該種情形下,當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甲乙簽訂電視劇合作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該劇,甲出資60%,乙出資40%,雙方按出資比例享有該劇收益及版權。關于物料的交付,涉案合同約定:甲應向乙提交以下文件和物料:該劇后期過程中,在完成任意一集完成母帶時,立即交乙審看,以及時修改存在的技術問題,保證完成片的技術質量;攝制完成,送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查的同時,提供一套完整的劇照及宣傳材料;獲得發行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如下全部所列的其他資料:高清晰簡體字幕版和高清晰無字幕版母帶。關于發行,涉案合同約定:由乙負責該劇中央電視臺首輪發行工作并享有該部分發行收入15%的發行費,甲負責該劇除中央電視臺首輪發行之外的其他發行工作并享有該部分發行收入15%的發行費。
簽約后,乙依約支付投資款,但甲在乙簽約之前曾與丙簽訂合作投資合同,且因其與丙合同糾紛致訴,法院判決該劇版權完全由丙享有。此外,甲并未向乙交付物料,致使乙也無法發行該劇。基于前述事實,乙能否解除合同?
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行為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合同目的喪失時,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涉案合同約定,甲乙共同出資拍攝電視劇,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版權及收益,涉案合同應為合作創作合同性質。甲乙通過涉案合同建立了合作拍攝發行電視劇的合作關系。作為投資方,乙的的合同目的有二:一為通過投資取得該劇相應版權,二為在此基礎上通過發行獲得經濟收益。后者以前者的實現為條件,如無版權,則發行權授權無法取得,前者的喪失會導致后者無法實現。事實上,履行中,乙的兩項目的都已經落空。
首先,通常情形下,當事人共同投資電視劇,電視劇制作完成后,應該由投資的當事人享有電視劇的版權。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甲乙簽訂涉案合同時,關于該劇的投資及拍攝,還有其他合同關系,而且其他的合同簽約在前。基于合同糾紛,法院已經判決確認該劇的版權由丙享有,該種情形下,乙通過投資取得該劇版權的目的已經落空,無實現的可能。
其次,因該劇版權由丙享有,丙未向乙出具發行授權書,實際上因缺乏合同關系,乙也無法從丙處獲得授權;即便甲向其出具授權書,因甲并非版權方,缺乏合法性,也欠缺授權效力。而且從實際履行情況看,甲也未按照約定向乙交付相應物料,乙也缺乏發行該劇的物質條件。因此,乙發行該劇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實務中,針對同一部影視作品,當事人存在多份聯合投資合同的情形,每份合同約定有類似內容,如按比例共享版權和收益等,只是影視作品的投資額不同而已。每份合同中,當事人都期待獲得版權及收益,每份合同都獨立且有效,當事人都該嚴格履行,如兌現收益及版權承諾等。如果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案中,甲作為主要出資人、該劇的拍攝方、項目的實際運營者,在合同中作出乙享有相應份額版權的承諾,在無法兌現時,乙有權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53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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