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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超出約定期限交付劇本,何種情形下不構成違約?
【原創】文/汐溟
編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劇本,逾期交付將構成違約。在何種情形下,編劇超出約定期限交付劇本但卻不構成違約?
2021年9月26日,甲與乙簽訂《電影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創作電影劇本。主要內容包含:第九條,雙方商定的創作日程為:第一階段,故事梗概、分場大綱,不遲于2021年9月30日;第二階段,劇本一稿完成,不遲于2021年10月30日。以上各階段日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第十一條,在合同約定的每一個工作階段完成后,乙根據甲的合理意見,對本階段工作成果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乙應自收到甲書面修改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劇本的相應修改;并且在得到甲的書面通過后,方可繼續進行下一段的創作。
2021年10月11日,乙向甲發送了故事梗概、分場大綱。10月13日,甲向乙發送郵件,稱“劇本可以開始創作。以10月14日開始計算,30天為期完成”。11月2日,乙交付第一稿劇本。甲認為乙劇本交付遲延。乙是否構成違約?
首先,涉案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應該在2021年10月30日前交付劇本第一稿。乙在11月2日交付,遲延3日,履約行為與約定不符。但涉案合同第十一條同時約定,每一個階段的工作成果都要經過甲的驗收,且需要根據其意見修改,下一個階段工作的開始以甲的書面通過為條件。基于該約定,每一個階段的工作成果可能需要反復修改,可能超出最遲交稿時間時乙仍在完善或者甲仍在要求乙修改。所以,對于履行期限的約定只是一般性的約定,履行中存在變更的情形,且該變更屬于履約行為,不構成違約。例如,至2021年10月30日時,甲仍在提出修改意見,仍然在要求乙修改故事梗概、分場大綱,并未同意乙開始劇本創作。該種情形下,乙逾期交付劇本第一稿有正當理由,不構成違約。
其次,2021年10月13日,甲向乙發送郵件,稱“劇本可以開始創作。以10月14日開始計算,30天為期完成”,即甲單方允諾,乙可以自10月14日開始創作劇本第一稿,至11月13日為最遲交稿日期。根據涉案合同約定,乙應該在10月30日前交付劇本第一稿,甲作為債權人,將乙交稿期限推遲14日,屬于甲權利的自由處分,部分免除乙的期限義務,應被支持。此外,乙對此并未異議,視為其接受甲對創作進度的安排。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乙對甲的郵件內容未持異議,且超過10月30日交付劇本第一稿,視為雙方合意變更合同。雙方既然已經變更合同,乙依據變更后的合同履行交付義務,自然不構成違約。
綜上,無論基于合同約定還是雙方在履行中的變更表示,乙的交付行為均未構成違約。
本文案例選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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