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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拒絕為受讓方辦理影片版權登記,能否訴請強制履行?
【原創】文/汐溟
版權登記對證明版權權屬具有一定意義。在影視作品版權的流轉關系中,受讓方日益重視版權登記的程序。影片版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負有配合受讓方辦理版權登記的義務。如果轉讓方拒絕為受讓方辦理版權登記,受讓方能否以訴訟的方式強制轉讓方履行該義務?
甲乙簽訂電視劇版權轉讓合同,其中約定,雙方確認,甲將其電視劇版權收益權轉讓給乙,電視劇制作完成后的30日內,雙方配合為乙辦理版權登記手續,版權轉讓費1000萬元。簽訂后,乙依約支付版權轉讓費,電視劇制作完成并播映,但甲卻未為乙辦理版權登記手續。乙訴請甲配合為乙辦理版權登記手續,將乙登記為涉案電視劇的版權人之一。乙的該項請求能否被支持?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的辦理版權登記手續的條件是電視劇制作完成后的30日內,此外無其他條件限制。履行中,電視劇制作完成且已經播映,早已超出30日,因此,甲配合乙辦理版權登記手續的條件已經成就,甲應履行該項義務,配合為乙辦理版權登記手續。乙的訴請具有合同依據。
其次,涉案合同是電視劇版權轉讓合同,作為受讓方,乙的主要權利是受讓電視劇版權,成為電視劇的著作權人,主要義務是支付版權轉讓費。甲的主要權利是收取轉讓費,主要義務是出讓電視劇版權。因版權屬于無形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版權自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不受版權登記的影響。因此,除非轉讓合同中額外附加轉讓的限制條件,否則版權自合同成立時即完成流轉,受讓方即成為版權人。某些情形下,受讓方會以轉讓方未支付版權轉讓費為由保留版權,該主張應有合同依據,如合同未約定,該主張是否成立存在不確定性。對于版權登記,屬于當事人的次要義務,如前所述,是否登記并不影響版權轉讓的發生,對受讓方核心權益無實際影響。但版權登記是版權權屬的證明方式之一,對維護保障版權人權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配合受讓方做版權登記是轉讓方的次給付義務,具有次要義務的性質。該案中,受讓人乙已經足額支付轉讓費,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轉讓方也已經實現合同目的,基于公平和誠信精神,轉讓方也應履行次要義務,配合乙辦理版權登記。
最后,乙自己無法完成版權登記,辦理版權登記需要甲的配合,并非乙一方可完成。訴訟中甲抗辯稱乙未提出該項要求,即便甲所稱屬實,乙的確在訴前未提出配合辦理版權登記的請求,但并不妨礙乙以訴訟形式向甲主張權利。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1553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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