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未簽訂電視劇版權轉讓合同,如何認定存在版權轉讓合同關系?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的版權轉讓交易通常會簽訂書面的版權轉讓合同,通過版權轉讓合同來約定轉讓的作品、權利及轉讓費等事宜。久之,形成定勢思維,當事人簽訂了影視作品的版權轉讓合同,才會成立版權轉讓關系。但事實上,當事人之間形成版權轉讓的合意,版權轉讓合同關系即成立,版權轉讓合同只是其形式,而且,該形式也非拘泥于名稱,而是取決于其內容。
2021年6月16日,甲與乙訂立《電視劇聯合攝制合作協議》,約定該劇總投資2400萬元,雙方投資額各占50%,甲占55%的收益權,乙占45%的收益權。該劇知識產權由雙方按協議約定的收益權比例共同享有。2022年1月13日,甲與乙訂立《諒解備忘錄》,約定:第3條,在甲全部履行完以下各項條件后,乙同意將自己享有的該劇45%版權及該版權對應的后續發行收益權轉讓給甲:甲向乙支付1562萬元;甲應按乙要求出具授權書;甲應于本備忘錄簽訂后5日內向乙無償交付該劇物料、介質。第4條,若甲未完成前述任何一項條件,則視為雙方對該劇版權及其后續發行收益權的轉讓約定無效,雙方仍按此前原有協議履行。2022年1月15日,甲和乙就同日所訂之《諒解備忘錄》訂立《補充協議》,將《諒解備忘錄》第4條修改為:若甲未完成該備忘錄第3條約定的任何一項條件,則乙有權撤銷關于將該劇版權及其后續發行收益權轉讓給甲的權利。
甲認為,甲乙之間存在該劇的著作權轉讓合同關系,合同依據是雙方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及《補充協議》;乙對此否定,認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著作權轉讓合同關系,《諒解備忘錄》及《補充協議》,僅是雙方一致同意,通過約定賦予乙一個附條件生效的單方民事權利,即乙享有在約定條件成就時同意轉讓該劇版權等權益,而條件不成就時有權撤銷的權利。甲乙的主張,哪一方有法律依據?
因《諒解備忘錄》內容曾被修改,結合《諒解備忘錄》和《補充協議》的內容,雙方約定為:第3條,在甲全部履行完以下各項條件后,乙同意將自己享有的該劇45%版權及該版權對應的后續發行收益權轉讓給甲:甲向乙支付1562萬元;甲應按乙要求出具授權書;甲應于本備忘錄簽訂后5日內向乙無償交付該劇物料、介質。第4條,若甲未完成該備忘錄第3條約定的任何一項條件,則乙有權撤銷關于將該劇版權及其后續發行收益權轉讓給甲的權利。試析如下:
《諒解備忘錄》和《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是甲乙,甲乙也均簽字蓋章確認。甲乙約定,甲應履行三項義務,滿足三項條件,履行完畢后,乙將該劇45%的版權及后續發行收益權轉讓給甲,如果未滿足任何一項條件,乙有權撤銷轉讓。因為版權為無形財產權,轉讓無需交付或登記,所以在甲履行完三項義務時,版權自動轉讓給甲。而因為只有三項義務都履行完畢時,版權才發生轉讓,若三項義務未全部履行時,版權不會轉讓,其仍由乙享有,故而也無需撤銷,《補充協議》的約定雖然有效,但無實際意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最為典型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雙方相向的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甲乙約定內容實際上是在滿足三項條件時乙所享有的版權轉讓給甲,即在特定條件下版權發生轉讓,雙方之間存在版權轉讓的意思表示,因甲乙均在《諒解備忘錄》和《補充協議》上簽字蓋章,因此,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只有在甲履行完三項義務時,版權才會發生移轉,就版權轉讓而言,該約定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而,《諒解備忘錄》及《補充協議》雖無著作權轉讓合同之名,但甲乙雙方形成在特定條件下轉讓該劇版權的合意,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著作權轉讓合同關系。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2682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