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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能否以借款合同為依據,要求導演償還“借款”?
【原創】文/汐溟
導演與片方簽訂聘用合同,片方對導演的勞務報酬通常以酬金形式支付。如果片方以借款形式向導演支付酬金,雙方之間是否還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片方能否要求導演償還?
2021年5月14日,甲與乙簽訂《導演聘用合同》,約定甲聘請乙擔任其投資電影的導演。乙工作期限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至本片上映結束;本片暫定于2021年10月1日開機,最晚不超過2022年1月1日(即最晚開機拍攝時間);截至最晚開機時間本片仍無法開機拍攝,則本合同自動作廢,乙已收酬金無需退還;甲支付乙酬金為人民幣稅后800萬元。付款方式:在簽署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甲以借款形式向乙出借人民幣800萬元,具體事宜以屆時簽署的《借款協議》為準。同日,甲與乙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甲同意該公司與乙簽署《導演聘用合同》及該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提供借款800萬元。乙應在甲按照《導演及動作導演聘用框架合同》將導演酬金800萬元支付至乙賬戶2日內全額償還。2021年5月24日,甲通過轉賬方式向乙支付800萬元。
甲乙之間存在《導演聘用合同》及《借款協議》兩份合同,甲向乙支付800萬元,甲能否主張其履行的是《借款協議》中提供借款的義務,并依據《借款協議》要求乙返還借款800萬元?
甲乙之間雖有兩份合同,但未必有兩種法律關系。判斷當事人之間存在何種或幾種法律關系,應以意思表示為中心,結合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甲乙以締約合同的方式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導演聘用合同》中約定甲聘用乙為導演,乙通過為甲提供勞務收取酬金稅后800萬元。雙方之間是勞務合同法律關系,雙方為確定該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督杩顓f議》約定,甲向乙提供800萬元借款,并約定還款期限。就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言,具備借款合同的特征。但決定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的是意思表示。《借款協議》中同時包含“甲同意該公司與乙簽署《導演聘用合同》及該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等內容,說明《借款協議》的簽訂與《導演聘用合同》存在關聯?!秾а萜赣煤贤芳s定,“付款方式:在簽署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甲以借款形式向乙出借人民幣800萬元,具體事宜以屆時簽署的《借款協議》為準?!标P于導演酬金的支付方式,在《導演聘用合同》中約定雙方另行簽訂《借款協議》,并以借款形式支付,即甲乙雙方約定對于乙800萬元的酬金,非以酬金而是借款的形式支付。雙方明確借款只是形式,真意是支付酬金。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中心要素的法律事實,以追求私法上的效果為目的。《借款協議》與《導演聘用合同》的關聯性在于,《借款協議》只是甲乙雙方在履行《導演聘用合同》中的酬金支付義務,該協議并無獨立性,只是《導演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易言之,《借款協議》只是甲乙雙方在完善勞務合同法律關系中酬金支付部分的補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關系的核心在于資金融通,典型特征為出借方出借款項,借款方到期償還本金。如前所述,《借款協議》雖有出借資金的約定,但其真實目的是支付乙的導演酬金。甲乙之間均無出借資金或資金融通的目的。
第三,《導演聘用合同》約定,乙導演酬金為稅后800萬元,該酬金如何支付、以何種名義支付對甲利益有影響,對乙無影響。為降低稅負考慮,甲選擇以借款名義而非酬金名義支付符合常理,因無損乙權益,乙配合也符合情理。
最后,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基于甲乙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乙的酬金應以報酬形式支付,但雙方為降低稅負,合意以借款形式支付,“借款”為虛假的意思表示,因其虛假該表示無效。酬金支付為隱藏的意思表示,該表示并不違法,應該有效。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33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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