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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增911套“電子警察”:如何避免天量罰單、以罰代管?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每周公布的本市新增“電子警察”的數量和點位,引起市民關注和討論。
記者根據“第4焦點上海交警微發布”公眾號發布的相關信息粗略統計:今年7月24日到9月10日,上海增加了911套“電子警察”設備。業內人士介紹,這些“電子警察”是根據違法數量、事故情況和道路狀況等因素,經過綜合考量后設置的。
不僅是上海,相關數據顯示全國多個城市都在增設“電子警察”。究其原因,“電子警察” 能較好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也大幅降低了交通事故率。
但是,越來越多的“電子警察”使得交通管理者過于依賴技術,以及可能存在“以罰代管”,引發公眾擔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對“電子警察”的監管曾存在空白和盲區,導致亂象滋生。
那么,“電子警察”能代替交警嗎?如何避免出現“以罰代管”的情況?
誕生和發展
如果“電子警察”還是“最初的模樣”,或許不會有這些擔憂。
1997年,第一臺膠卷式“電子警察”,在深圳福田區的新洲路紅荔路路口開始運行。這個路口在當時是一個偏僻的路口,闖紅燈等交通違法多發,由此頻頻造成交通事故。
首套“電子警察”,通過拍照來固定機動車闖紅燈的違法證據。啟用不到兩個小時,一卷36張底片的膠卷就拍完了,當天更換了3次膠卷,拍了100來張車輛違法的照片。
現在看來,這方法有點“土”,但開創了國內非現場執法的先河,對交通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該路口的交通事故數量明顯減少。
三個月后,公安部要求全國23個城市和有條件的中小城市,推廣深圳交通監控系統查處違法的做法,“電子警察”開始走向普及。
彼時,對“電子警察”的監管還處于空白,直到2009年4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施行。根據規定,“電子警察”位置要向社會公布,許多城市首次公開相關數據。當時,深圳、北京、上海的電子警察數量遠超國內其他城市,分別是2178個、1958個、1740個。
之后幾年,城市的機動車保有量和人口密度不斷增加,交通安全管理難度隨之加大。為彌補警力不足的執法短板,在各個城市的交通違法和事故多發路段,“電子警察”作為執法輔助力量被廣泛使用。
街頭的“電子警察”(本文圖片均由海沙爾拍攝)
經過迭代更新,“電子警察”越來越智能化。2016年,“聲吶電子警察”問世——一旦有車輛鳴笛,系統會自動探測鳴笛位置,識別鳴笛車輛車牌號,并將聲音轉換成特殊波紋采集,留存證據。一年后,復合型“電子警察”亮相上海街頭,一臺設備能同時抓拍13種交通違法行為,科技感十足。
管理對象也不再限于機動車,行人闖紅燈、非機動車闖紅燈和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現在同樣能被識別、存證。
到今天,“電子警察”正在走向大數據時代,數據匯集和處理能力愈發強大,在交通違法的研判、交通肇事案件的偵破、車流量的統計等方面,都能提供精準、動態的信息支撐。
對交通管理者來說,“電子警察”能抓拍過去難以發現、難以取證的違法行為,比如機動車不禮讓行人、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等,為一線執法力量提供了輔助和支撐,促進了交通管理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
廣大駕駛員也習慣了“電子警察”的存在,行駛于警察不在場的道路上,被督促著時刻繃安全、守法的弦。
擔憂和監管
隨著應用技術的進步和設備成本的降低,每年上崗的“電子警察”越來越多,一些問題開始出現。
近年來,個別地方的“電子警察”產生“天量罰單”現象,執法部門出現過度依賴“電子警察”的情況,產生“以罰代管”傾向。這背后,既有設備不合規的因素,也有設置地點不合理的誘因,更有不合理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在作祟。
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電子警察”監管空心化問題長期被忽略:“法律的剛性約束缺位,給了‘電子警察’濫設亂設的空間。”據他觀察,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設置電子監控設備時,既不進行事前的實地勘察,又不對其進行合理性論證。“如此一來,由‘電子警察’衍生的‘天量罰單’亂象,自然在所難免。”
要規范“電子警察”的輔助執法行為,首先要有法可依。2021年修訂的新版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其中要求,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設立‘電子警察’需要遵循法治化的要求,關鍵不在于數量的多少,而在于其設置與公開、相關證據的固定與審核、執法程序等應當遵守規范,受到約束。”在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剛看來,這一規定具有操作性和約束力,有助于解決“天量罰單”等問題。
盲區依然存在。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規則仍未明確,尤其是“電子警察”的設置合理性并沒有細化規則。“什么叫合理,這存在自由裁量空間,各地標準都不一樣。比如在某個路段設‘電子警察’,有沒有必要、誰來論證審批,這是很重要的問題。”
一名一線交警告訴記者,實踐中,“電子警察”的設置點位會綜合考慮違法數量、交通事故數量及路況設施等因素,也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交通、交警和技術監督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對設置不合理的設備進行重新布局或調整,并充分聽取征求市民意見,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
在記者采訪中,也有人認為,在上海這樣的城市,相較于數量龐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電子警察”的數量“還不夠”。“加大‘電子警察’的投入是必要的,很多人在路上還做不到自覺,靠警察哪里管得過來?”一位市民對記者表示,支持增設“電子警察”,功能也要拓展升級:“尤其是外賣、快遞的車子,應該用‘電子警察’嚴格管理。”
街頭的“電子警察”
教育和處罰
上海公安交警部門并非首次公布“電子警察”相關信息。實際上,這是法律早就規定的需要公開的行政信息。然而,對于這一做法,人們也有不同看法。
多數市民認為,公布“電子警察”信息更有利于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有市民表示,相關部門在設置“電子警察”時并非隨意而為,而是針對區域道路條件和多發交通違法行為:“比如違法變道多發路段,駕駛員知道有‘電子警察’肯定更守規矩,從客觀上減少了違法。”
而認為不應該公布的市民則表示,不知藏身何處的“電子警察”才能起到震懾警示的作用:知道哪些路段有抓拍何種違法行為的“電子警察”后,就有意識地“守法”,但在沒有“電子警察”的路段卻違法依舊。在他們看來,教育才是真正形成良好守法習慣的根本,“要讓一代人從小就有守法的意識,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交通陋習”。
不同觀點的交鋒,實際指向了更深層的問題:盡管“電子警察”實現了高效處罰,卻并未完成高效教育。
處罰與教育常被看作是執法的“兩條大腿”。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對交通違法進行查處和處罰只是一種管理手段,目的是為了教育交通參與者,從而實現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護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從這個角度來看,“電子警察”顯然有所欠缺。比如被抓拍的交通違法者,事后收到違法信息,大概會抱怨兩句“運氣太差”“下次要躲開攝像頭”,卻并不一定真正能將交通規則和安全意識內化于心。
更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子警察”與交警現場執法畫上等號。“‘電子警察’不是解決交通違法現象的靈丹妙藥,需要和道路狀況、交通標志設置等多種方式共同起作用。”曾剛指出,將“電子警察”視作處罰工具,而無視道路狀況、路設缺陷等因素,無疑背離了用科技賦能交通安全管理的初衷。
人工和智能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像上海這樣的超大型城市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交通執法的糾處,更多向科技借力是大勢所趨。越來越智能的“電子警察”,無疑是重要的輔助管理手段。
實際上,廣泛使用“電子警察”并不意味著民警解脫,恰恰相反,“電子警察”抓拍的違法行為全部需要民警在后臺進行核實、確認。這一工作量隨著“電子警察”的增加“呈幾何級增長”。
當然,評價交通安全管理的成效,不能單以交通違法糾處量作為依據。更不能以“電子警察”等智能設備的安裝密度,甚至創造的罰款金額大小作為評判。
“只有把能交給‘電子警察’的交給它們,才能解放警力去管理那些‘電子警察’沒法管理的‘疑難雜癥’。”業內人士認為,在合法合理的機制保障下,廣泛使用“電子警察”并不會帶來交警的依賴和倦怠,反而能真正把力量用在“刀刃”上。
比如,隨意變道一直是高架上多發的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也是不少駕駛員痛恨的違法行為。早在2016年,上海公安交警部門就在7處違法變道多發的高架路段設置了“電子警察”,一段時間后,相關路段的違法變道數量顯著減少。與此同時,交警部門也堅持依據違法數據、市民建議等信息,科學調整高架道路的標志標線,從源頭優化交通組織,減少交通安全隱患。
抓拍違法停車的“電子警察”警示牌
“對執法部門來說,增設‘電子警察’后,更重要的是能否從更多的違法數據中發現管理短板和風險隱患。在大數據技術的支持下,這應該不難實現。”法律界人士舉例說,比如一個路段平均每天違法幾百起,顯然不只是司機的原因,更應該反觀:道路指示牌設置是否醒目、道路標線標識是否明晰、交通信號燈設置是否合理……
個頭小小的“電子警察”,承載了大大的期待:它既關系執法公信力,也關系治理能力和水平,更關系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規范“電子警察”的設置和使用,讓其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才能更好保障交通安全、維護各方權益。
(原題為:《上海新增911套“電子警察”:能代替交警嗎?如何避免“以罰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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