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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實施20年發揮重要作用,新形勢下有待進一步完善
經濟日報9月18日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對深化價格改革、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專家表示,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體制機制以及人們的思想認識和思維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進一步完善并執行好《價格法》。
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制度已經確立
1998年5月1日,《價格法》生效實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價格改革的方向,并從法律層面對價格監測、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聽證、主要商品儲備、價格干預措施、價格緊急措施等制度作了具體規定,使政府價格管理進一步走上了法治化軌道。
“《價格法》確立了‘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的基本價格制度,破除了舊的計劃價格體制,有力地促進了市場競爭,并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自動調節機制,及時反映供求關系,達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司長岳修虎說。
“《價格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是改革開放40年的一個縮影和見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價格法》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基本法,也是今后推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法律。
隨著《價格法》的頒布實施,價格主管部門不斷深化價格改革,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相繼放開一大批已經形成競爭或者放開后能夠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下放了一些確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央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1992年的141種減少為目前的7種(類)20項,地方定價的范圍也大幅度減少。目前,我國商品和服務領域的市場調節價比重已從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
價格法律體系的核心框架也逐步完善。我國已經構建了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體系,效力層級涵蓋法律、法規、規章,內容涵蓋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定價行為、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價格法律制度體系。
“《價格法》實施20年來,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得到進一步強化,價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質的飛躍。”岳修虎認為,《價格法》對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權限、形式、依據、原則、程序、信息公開以及定價過程的公眾參與都作了明確規定,把價格行政權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是在價格領域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國策的重要法律。
岳修虎表示,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始終把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不斷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價格調控的具體政策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價格總水平綜合調控體系。
新形勢下《價格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價格法》實施2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歷史性變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成熟和完善。專家認為,作為規范和調節市場經濟中最核心要素即價格的大法,《價格法》也需要與時俱進,對部分條款適時修改與完善。
事實上,最近10年來,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修改《價格法》的議案或提案、建議。有關部門也先后兩次啟動了《價格法》修改工作。2015年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會同原價監局拿出了一個《價格法》修訂稿,并征求了32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區、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價格主管部門及委內司局的意見。目前,已對各方意見作了認真研究并充分吸納,形成了《價格法》(修訂送審稿)。
“這份修訂送審稿最終沒有上報,主要原因是社會各界對《價格法》的認識不太統一,包括一些經濟學家、社會管理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價格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見。”岳修虎透露,雖然主流意見認為《價格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但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價格法》已經過時,應該廢除;還有人認為市場經濟不需要《價格法》,對我國是否需要一部專門的《價格法》抱有質疑。
多位專家表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一部單行《價格法》,不僅必要,而且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體現。國外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因價格管理體制不同,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表現形式雖然不同,但基本都有價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價格法》施行20年來,對維護良好價格秩序作出了重大貢獻。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并執行好《價格法》,并不存在廢止《價格法》的理由。
岳修虎表示,在《價格法》還沒有修改之前,為積極主動適應新情況,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主要通過修訂部門規章的方式,將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通過部門規章的方式先予以鞏固。例如,去年修訂了《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兩部規章;今年,價格主管部門正在研究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大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根據新形勢廢舊立新,不斷推進價格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岳修虎說。
適時把修訂《價格法》提上議事日程
《價格法》頒布實施已經20年,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因此,根據新時代新形勢新實踐,有必要對《價格法》作適當修改,列上議事日程。
岳修虎認為,《價格法》的修改,首先要適應新形勢。比如,我國經濟由高速度發展向高質量發展的轉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大形勢下管細管好管到位的要求;機構改革中價格監督檢查職能的調整等。
其次要吸納新經驗。比如,在制定價格過程中,已逐漸從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機制轉變;探索運用互聯網途徑開展價格聽證;在價格調控領域,實行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價格調節基金由征收改為財政預算,等等。
再次要確認新成果。比如,近幾年來,在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方面開展了很多工作,但“成本監審”這項制度在《價格法》里找不到依據,有必要通過修訂《價格法》予以確認。
此外,要作出新規范,特別是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價格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制定價格的模式和方法;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行政,在《價格法》中進一步完善政府制定價格的程序;強化執法手段,加強價格監管力度;進一步理順《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之間的關系,減少執法交叉;細化法律責任,科學設置罰則,避免“過罰失當”的不公正現象;明確對國家機關收費的監管方式和方法,填補現行《價格法》的立法空白點;明確在新的管理體制下,價格調控管理與價格監督檢查的責權關系,加強協調配合。
國家發改委價格成本中心主任盧鳳霞建議,要處理好《價格法》與行業管理法的關系,明確《價格法》在價格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屬性,避免其他涉及價格管理職能的部門各自為政,以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
李曙光建議,《價格法》修訂要關注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價格反應靈活”“要素價格市場化”要求,對價格立法、執法和司法要有明確的分工,還要對價格監測服務等其他職責予以明確規定。特別是要重點規制政府制定價格,明確政府的定價范圍、定價規則,定價過程要透明,特別要考慮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原市場所所長劉樹杰指出,現行《價格法》所列政府定價范圍過于寬泛,列舉內容并非并列關系,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在文字表述上先定性,后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列舉方式。
也有專家建議,要增加防止通貨膨脹、通貨緊縮內容,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要由調漲不調落的單向調節轉為雙向調控,既要管好通脹預期,也要防止通貨緊縮;下放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權限;加強價格監測工作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特別是要融入價格政策出臺的事前、事中、事后過程中;規范價格監測工作行為、規則以及責任與權力,提升法律地位;重點增加價格應急監測與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建設相關內容,在政策干預措施、相關處罰條款中體現價格監測工作的相關內容。
(原題為《<價格法>頒布實施20周年——政府價格管理加快步入法治化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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