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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患癌被訴隱瞞“重大疾病”,男方要求撤銷婚姻遭法院駁回
婚前一方未告知患癌情況,另一方能起訴撤銷婚姻嗎?
據微信公眾號“北京海淀法院”9月4日消息,王先生與王女士做婚前體檢時發現王女士有結節,幾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醫院復查,檢查報告單顯示符合診斷癌癥,考慮癌癥轉移。后王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婚后一個月王女士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術后恢復良好,需要定期服藥及復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婚姻,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原告王先生訴稱,與王女士進行婚前檢查時發現有結節,王女士自己就去復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實情況。后其與王女士登記結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術治療,其才知道其真實病情。王女士故意隱瞞在婚前患有癌癥轉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實,并于婚后實施手術后才告知,違背了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銷婚姻。
被告王女士辯稱,婚前跟王先生講過患病之事,但沒有明確告知系癌癥。其已經和王先生交流了說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繼續下去,所以登記結婚。其很感謝王先生當時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據上述規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而婚姻一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應按照該疾病是否會給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當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損害以致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準予以判斷。
結合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審理中查明的事實,王女士所患疾病雖為癌癥,但其術后恢復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產生嚴重損害當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后果,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女士確認在登記結婚前雖未明確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為癌癥,但曾明確告知王先生情況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張王女士婚前存在隱瞞重大疾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王女士婚前隱瞞的癌癥是否屬于“重大疾病”,王先生是否可以主張撤銷婚姻?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關于“重大疾病”的范圍,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根據上述規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司法實踐中,婚姻一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構成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人民法院在審查被隱瞞一方提請的撤銷婚姻請求是否應予支持時,應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夠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準嚴格把握。
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雖為癌癥,但該疾病不屬于母嬰保健法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王女士術后恢復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響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產生嚴重損害當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后果,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關系中,其核心的價值是關愛、責任、奉獻,通過夫妻之間的情感依存和相互關愛維持婚姻穩定秩序,實現家庭幸福安寧。婚姻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不僅關系到夫妻雙方,也影響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雙方父母,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如實告知另一方,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可能會面臨婚姻被撤銷,也無法收獲真正的幸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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