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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40億”財產,廣西梧州上市企業女老總離婚析產案開審
這是一樁持續了14年的離婚析產官司。
夫妻二人均身份特殊。男方,之前任茂名市茂南區人武部部長、珠海市口岸局副局長張松成;女方,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兼總裁許淑清。
這樁離婚財產官司之所以打得“曠日持久”,核心原因是雙方對本案3份《離婚協議書》的真偽情況各執一詞。
梧州當地3名司法人員,因在離婚析產案審判過程中收受許淑清賄賂,作出了有利于許淑清的判決而獲刑,本案為此迎來“再審”。8月25日,該離婚析產案重審二審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半路夫妻對簿公堂
張松成與許淑清是一對半路夫妻,他們均為1958年生人,于1998年相識交往。2000年8月1日,二人登記結婚。2009年4月7日,二者離婚。
許淑清系黑龍江齊齊哈爾人,于上世紀80年代末到廣州黃埔區一家港資服裝企業打工。1993年,許淑清與他人合股注冊廣州市黃埔區聯豐貿易有限公司,從事服裝生產經營。
聯豐公司后更名為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注冊資金從50萬元多次增資至10000萬元,其中許淑清出資9000萬元,持有90%的股權。司法材料披露,許淑清無法證明這些增資款由她個人所出。
據此前財經媒體報道,2006年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收購梧州中恒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企業,后更名為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3%的股份,市值近40億元。許淑清控股的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成為梧州中恒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她也為此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她長得好看,有事業心,管理能力強,后來在梧州成長為著名的女企業家。”張松成如此評價他的前妻。他稱,許淑清對公司增資擴股、股權收購過程中,他提供了全力支持,“多次舉債融資。”
本案當事人張松成 本文圖均為 紅星新聞 圖
據張松成解釋,他與許淑清之所以東南雀飛,起于“假戲真做”,終于“弄假成真”。而許淑清則稱,二人在廣西、廣東二地長期分居,婚姻實難維持。
2008年年底,張松成從部隊轉業待安置,許淑清提議,可在廣東找一投資伙伴,到梧州成立一家彩印包裝生產企業,作為梧州中恒制藥股份公司指定的供應商。
“我們是夫妻關系,她擔心我如果作為彩印包裝企業投資人,與梧州中恒制藥股份公司業務往來,屬于關聯交易,不好向股東解釋,我們就辦理了假離婚。”張松成說。
辦理彩印包裝企業一事沒有下文,但張松成與許淑清卻于2009年4月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張松成稱,他事后才明白過來,“原來許淑清早就在謀劃侵吞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據此前媒體披露,許淑清與已落馬的之前任梧州市委書記的余遠輝關系緊密。經廣西紀委、檢察部門深入挖掘,2015年,許淑清因犯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單位行賄等罪被刑事立案調查、受審,并最終被判處17年有期徒刑。
因許淑清正在湖南省女子監獄服刑,紅星新聞記者無法與之聯絡,以就張松成的說法進行回應。據司法材料記載,許淑清認為,張松成在離婚后“企圖通過手段分割她合法的個人財產”。
離婚后,張松成、許淑清對婚內財產分割產生爭議,雙方均訴諸法庭。此前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二人爭議的核心是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廣州中恒集團有限公司)的90%股權,以及廣西梧州市升龍秀灣8號樓20層北側2001號房產權。
核心證據未做鑒定
據(2017)桂0481刑初83號刑事判決書等司法材料,許淑清離婚析產案屬于“一事二訴”。
2009年,張松成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婚內財產,后此案移送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4月,許淑清在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明“建議”下,針對同一財產在萬秀區人民法院發起“確認之訴”。張松成“財產分割”案被移送梧州中院管轄后,尚未開庭就被“中止審理”,原因正是許淑清提起了“確認之訴”。
這一階段,許淑清向法院提供了3份《離婚協議書》。張松成認為,正是這3份《離婚協議書》,左右了兩案此前的判決。
3份《離婚協議書》(復印件)之一
3份《離婚協議書》分別作于2004年11月24日、2006年9月9日、2009年4月19日。張松成委托代理人霍逸岑律師介紹,3份《離婚協議書》均有張松成簽名,“但那是2004年二人吵架時打印的版本,實際當時二人并未離婚。”
霍逸岑稱,許淑清提供給法院作為證據使用的《離婚協議書》是打印版本,出現在離婚協議中的“婚后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收益歸各自所有”等字樣,為許淑清手寫添加,張松成均不認可。
依據這3份證據,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繼作出了不利于張松成的判決。
公開披露的判決書等司法材料顯示,兩案審理中,時任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金明、梧州市中院民事庭庭長蔣學政(后升任蒼梧縣法院院長)、梧州市中院立案庭庭長周春興(后升任蒙山縣法院院長)收受了許淑清的賄賂。金明、蔣學政、周春興均已獲刑。
2018年4月,兩案因“判決確有錯誤”被梧州中院裁定再審。2020年11月,梧州中院將此案發回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重審。
梧州中院認為,原審“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作為離婚財產處分的定案依據,于法相悖,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今年1月,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對本離婚析產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依舊判決確認廣州中恒集團有限公司90%的股權歸許淑清所有,并“駁回張松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松成上訴。8月25日,本案重審二審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紅星新聞記者旁聽了本次庭審,對本案的3份《離婚協議書》關鍵證據的來歷,二審主審法官莫芮向原、被告雙方代理人進行提問,并詢問為何其中一份證據上有“復寫”痕跡。
張松成代理人當庭提出3份證據是偽造的。代理人提出應該對本證據作出權威司法鑒定,“連日期都是許淑清加上去的,張松成之前就提出要對3份證據在廣西之外地區做鑒定。”
許淑清代理人則稱,3份證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每一份都是一式兩份。其代理人還指出,張松成對許淑清有家暴行為,許淑清有病歷為證。
對“家暴”這一說法,張松成本人否認,“當時僅僅是爭執,就連病歷都是偽造的。”
法院重組合議庭
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在2011年所作的《對原告張松成申請證據鑒定的答復》中稱,就張松成提出的對3份《離婚協議書》真偽進行鑒定的申請“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裁判所確認采納”,故“不予同意”。
今年1月,萬秀區人民法院回復張松成,經審查,該院認為張松成提出的鑒定申請事項“缺乏必要性”。而在8月25日的庭審上,審判長莫芮表示,對這些證據是否鑒定,她將認真考量。
萬秀區人民法院駁回張松成對3份《離婚協議書》的鑒定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張松成代理人當庭指出,因梧州中院相關司法干部徇私枉法在先,本案依法應由梧州中院逐級報請廣西高院、最高法院或指令管轄。
張松成方認為,本案審判委員會委員因與受賄、枉法裁判被判刑的3名梧州中院前司法干部存在上下級、前后任等錯綜復雜的同事關系,故申請本案全體審判委員會成員回避。
張松成另一名代理人湯敏煌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雖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可以指令再審的條件,但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提審。
湯敏煌稱,以萬秀區人民法院主管前副院長金明為例,金明在原審中收受許淑清賄賂的犯罪事實,已由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2017)桂0481刑初83號刑事判決確認,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將案件發回萬秀區人民法院重審,萬秀區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屬于嚴重程序違法行為。
張松成指出,許淑清在當地關系盤根錯節。據廣西高院的公開消息,2015年2月,身為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許淑清曾到梧州中院,就該院“服務經濟發展工作”給予高度肯定和贊揚,中恒生產經營良好,“梧州中院的保駕護航功不可沒”。
“本案系法院枉法裁判,錯在法院,但重審中,我一審、二審階段被要求繳納總計上百萬的訴訟費。”張松成說。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向張松成發出通知稱,本案經該院審查認為,不屬于《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規定可以減免訴訟費的情形。梧州中院要求張松成在本案二審開庭后10日內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繳費,按自動撤銷上訴處理。
張松成收到的可緩交訴訟費10日的通知
8月28日,梧州中院作出《復議決定書》稱,該院在審理上訴人張松成與被上訴人許淑清離婚后財產糾紛兩案中,申請人張松成認為,該院審判委員會全體人員與兩案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要求該院審判委員會全體人員回避,該院于8月25日當庭駁回該申請,張松成方當庭口頭提出進行復議。
該院經復議,認為該院審判委員會中兩人符合相關情形,另有兩人退休。8月30日,該院告知張松成,本案審判委員會人員已經變更。如該委員會仍有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且“本案需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張松成方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梧州中院變更后的審判委員會名單
(原題為《涉“40億”財產,廣西梧州上市企業女老總離婚析產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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