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乐官网 (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澎湃Logo
下載客戶端

登錄

  • +1

趙晶︱以朝鮮王朝法律史回應東亞世界論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趙晶
2023-09-01 14:30
專欄 >
字號

朝鮮王朝時代大儒丁若鏞

近年來,偶有校內外同學來函,詢問出國留學的建議。受限于個人經驗與識見,我的回答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無論選擇哪個國度,都應著眼于該國最好的學問,如對歷史感興趣,不妨研習留學國的國史學,接受最嚴格的專業訓練、感受最前沿的治學理路、直面最挑剔的學術評判。

事實上,與其說這是給他人的建議,不如說是自己未能實現的愿望。正因如此,我一直很羨慕、崇敬擁有這種留學經驗的同仁,而長年留學韓國,于韓國學中央研究院韓國史專業獲得博士學位,深耕朝鮮半島法律史的張鈞波兄就是其中之一。2021年,他的專著《朝鮮王朝法律史研究》出版,皇皇六十余萬言,結構井然、引證賅博,尤其是與韓國學界既往研究成果的對話意識,使其大著不再限于“照著講”。現在,他的第二部專著《〈欽欽新書〉研究》即將問世,依然延續前作史料豐贍、圖表并舉的風格,試圖通過追考朝鮮王朝時代大儒丁若鏞的《欽欽新書》對中、朝法制資料的廣泛引用與評論,析出兩國刑事法文明的異同,由此超越韓國學者就朝鮮王朝論“新書”的單一視野,植入中國學者的“域外之眼”,可見其“接著講”的學術雄心。

丁若鏞著《欽欽新書》

“照著講”與“接著講”的區分,源自馮友蘭先生對“新理學”的說明:“我們說‘承接’,因為我們是‘接著’宋明以來底理學講底,而不是‘照著’宋明以來底理學講底”(《貞元六書》上,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頁)。研究外國法制史(以下簡稱“外法史”)的學者其實也面臨這一問題。隨著學術發展、社會進步,中國學者可以“照著講”的底本,也從編譯自蘇聯的《國家與法權通史》、名為“外國法制史”的漢語統編教材、少量翻譯過來的英文著述,陸續更換為各語種的國別法制通史、專題性研究論著等。然而,若僅限于此,那么外法史研究只能說是一種重述,難以在獨創性層面回答“什么是你的貢獻”,所以王志強先生曾感慨:“自己這一代學人,如果治西洋法史,與其著書立說,不如譯介一些西方學者的優秀著述和經典資料,以方便更多的初學者漸窺堂奧,激發其深入鉆研的興趣”(《對抗式刑事審判的起源·譯后記》,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70頁)

研究本身無非是“論據+論證=論點”的思維過程。為提出“新論點”、實現“接著講”的知識增量,學者可選擇的模式只有“舊論據+新論證”“新論據+舊論證”“新論據+新論證”(當然,這些只是得出“新論點”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以本國為研究對象的中國學者,之所以需要密切追蹤國際中國學的前沿動態,是因為海外學者別出心裁的“異域”想象、浸潤于不同學術脈絡的思維養成與方法訓練等,可以帶來“論證”上的新刺激,至于在全球范圍內地毯式地普查與中國相關的多語種史料,從中析出不同于中國境內傳世與出土文獻的歷史信息,其新意更不待言。

丁若鏞著《與猶堂全書》

這一創新標準自然也適用于中國學者的外法史研究。易言之,中國的外法史研究只有成為世界范圍內某國或某地域法史研究的重要知識來源時,才可以說是完全擺脫了編譯、重述的狀態。如蘇力先生曾暢想:“中國的歷史和傳統,不僅如同我們通常認為的那樣,只是我們研究的原料;而且可能,甚或應當,作為中國學人的學術前見或學術參照系,會形成我們的學術視野、學術關切和研究視角,有助于研究外國法律制度、社會和歷史,成為一種潛在的學術可能,一種甚或可以出口的學術可能。”(《要一點理論自信(代序)》,收入于明《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頁)

當然,對于深受中華法文明輻射的東亞諸國的法史研究,中國學者的這種“學術前見”想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可能需要花費更多的心血。畢竟在這個地區,諸國文明皆源于中國或受其影響,由此形成了一個自律、完結的歷史性世界,以漢字文化、儒教、律令制、佛教為共通的指標性元素(參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國家と東アジア世界》,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第398-399頁)。作為文化母國的研究者,我們很容易陷入中國文化影響周邊論(如楊鴻烈先生《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的經典示范)而不能自拔,作為“他者”的外在觀察視角或將因此喪失,甚至可能因共享“漢字文化”這一元素而造成名同實異的誤解。

如湯用彤先生在檢討中國佛教宗派時,曾著力分辨中、日史籍中“宗”字的指向,“日本記載說中國佛教有三論宗、成實宗、毗曇宗、俱舍宗、涅槃宗、地論宗、攝論宗等。但是在中國記載中,這些名稱甚為罕見(而常見者則為成論師、攝論師等)。即偶有之,亦僅指經論的宗義,或研究這些經論的經師、論師。其中只有三論可說已形成教派。而且假使我們稱經論或經論師為宗的話,則中國流行之經論亦不只此數”,并指出自清末海通以來,日本關于中國宗派的記載開始影響中國學者,日僧凝然(1240-1321)的十宗、十三宗說經梁啟超先生、楊仁山居士的轉介而在中國大為流行(《論中國佛教無“十宗”》,《哲學研究》1962年第3期,后收入《湯用彤全集》第2卷,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0頁。又,湯一介先生曾將該文與《中國佛教宗派問題補論》刪并為《隋唐佛教史稿》第四章“隋唐之宗派”第十節“綜論各宗”,相關段落亦見《湯用彤全集》第2卷,第231頁。至于佛教宗派問題,此后言人人殊,爭論紛紜,茲不贅述)

“混同”易謬,“標異”也是如此。劉欣寧女史指出,日本古代從中國移植律令制,其中包括政務運行全賴文書上行下達的行政體制,但因其本身擁有口頭傳達的傳統,所以日本古代史學界傾向于將文書行政與口頭傳達分別視為外來與本土要素,而在這種“前見”的影響下,“日本學者研究秦漢簡牘文書亦常帶著文書與口頭關系的問題意識,以排除口頭、一律透過文書傳達的‘文書行政’揭示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特殊性。然而,高舉嚴格、徹底的‘文書行政’必然引起批判——文書有幸得以流傳至今,口語則船過水無痕,以文書為史料展開論證,極可能低估政務運作中口頭傳達的運用”(《漢代政務溝通中的文書與口頭傳達:以居延甲渠候官為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3分,2018年,第452頁)

以上二例皆是以“域外之眼”論中國時產生的問題,之所以未及中國學者論外國時的“橘枳”之誤,實乃學力積累不足之故。至于如此不著邊際地談論個人心中理想的研究方式,其實也是為了藏拙,畢竟外行如我,很難立足學術史,恰如其分地標舉出這本新著在“接著講”層面的方法論意義和創新價值。

丁若鏞之墓

但從直觀的閱讀感受來說,本書并未囿于“尋章摘句”式的人物思想研究,而是藉由對朝鮮王朝法律文獻的中國“尋根”,彰顯文本編纂者甄選、裁剪原始資料的文化心理,頗能回應中國史學界時興的范式與命題;對于既往中華法系研究中的“輸出(影響)——輸入(繼受)”模式,本書也有清醒的認知,尤其是措意“相似但不相同的制度和文化”,自然可以避免望文生義的錯誤;再加上交互利用未被朝鮮王朝法史學者充分發掘的中國文獻、未引起中國法史學者關注的朝鮮王朝漢文文獻,本書在史料運用上自然滿足“新”的標準。然而,這些泛泛而談的“廣告詞”大約只能聊充同儕薦語,為免“大而無當”之譏,以下將嘗試略陳一些細枝末節的淺見,求教于鈞波兄。

就我有限的閱讀來看,近三四十年來,中國學界確有不少立足本國文史哲之學、而將筆觸延至東亞諸國的范例,尤其是帶有哲學底色的東亞儒學、佛教研究,以及立足“燕行錄”的中朝文化交流史研究,更是蔚為風氣。本書是以法律為主題的“預流”之作,必然會產生跨學科效應。鈞波兄未來若欲繼續推進這一研究,也理應將目光適當地移出“單調的”法律史學,而與漢語學界的東亞之學進行對話與互動。

如本書專門討論丁若鏞的人性論及通過“以暴制暴”抑制民眾私欲的主張,其民本思想與天主教義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與“社會契約論”之間的相通性等,由此關聯至丁若鏞對刑事司法的關注、對法政文獻的編纂等。這就與哲學史的討論密切相關,如蔡振豐先生認為,丁若鏞的治道理想是從“威迫人民服從”的“以法(刑律)為法(制度)”回到“以禮而為法(制度)”的古道上(鈞波兄也認同這一點,認為二者是惡政與善政的主要區別,但這就與丁若鏞“以暴制暴”的主張有所沖突),其所論“天理”是由“心之嗜好”呈現,以“心之嗜好”調解人情欲望的沖突,“不但有啟發人心的意義,也有尊重他人的平等觀”(《丁茶山的政治論——與朱子學、徂徠學的比較觀點》,《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第11卷第2期,2014年,第204頁);關于丁若鏞思想中的獨創性究竟屬于儒學內部的傳統,還是受到西學的影響,韓國學界爭論頗夥,鈞波兄似乎傾向后者,但蔡先生則在系統論證后認為與天主教義有相當差距(《朝鮮儒者丁若鏞的四書學:以東亞為視野的討論》,臺灣大學出版社中心2010年,第79-112頁);至于丁若鏞政治思想中的現代性,蔡先生也同樣對接至“社會契約論”,只不過其立論點是以“二人相與”詮釋“仁”的意義(《丁茶山政治思想中的契約論特色》,張宏生主編:《人文中國學報》第30期,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69-196頁)

如文學研究者李隆獻先生曾全面探討《欽欽新書》所收復仇案件及丁若鏞的相關論述,彰顯其復仇觀念迥異于時的個人特色等(《朝鮮儒者丁若鏞的復仇觀》,《臺大文史哲學報》第82期,2015年,后收入氏著《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宋元明清編)》,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5年,第355-403頁),自然可與本書所論復仇法理的篇章合讀,而且本書在討論繼母殺父問題時特意標出丁若鏞對“孝”的苛求與同時代的官員、民眾存在較大差距,同樣也可回應李先生在復仇觀上的看法。我也因此產生一個疑惑:既然丁若鏞的思想有別于當時的主流觀念,這是否會損及其代表朝鮮王朝的典型性?

如復仇、孝義等等皆是禮、法交織的問題,這就涉及丁若鏞的禮學與禮論,本書也曾論及《欽欽新書》《經世遺表》對《周禮》等經書的引用以及對鄭玄、賈公彥等漢唐注疏的偏好。三禮學者彭林先生曾專文考察丁若鏞,認為在禮學問題的解釋上,他每每立足人情判斷諸家注經的是非對錯,如《喪禮四箋》的特色在于以是否合于人子的心情來詮釋經文,而且他雖然也究心鄭注,但對鄭玄的學術評價頗低,多加辯難、抨擊(《丁茶山禮學與清人禮學之比較研究》,饒宗頤主編:《華學》第6輯,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后收入氏著《中國禮學在古代朝鮮的播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76-317頁)。這自然有助于進一步理解丁若鏞在生母殺父等問題上的立場,也可對引用鄭注的定量分析保持一定警醒。

如本書以1822年成書的《欽欽新書》收錄1811年的清朝案件為例,推測清朝法律圖書從刊刻到流入朝鮮半島的時間可能不超過五年,以及可能存在中國法律書籍快速流入彼地的途徑。事實上,燕行錄或是解答這一問題的重要線索。如楊雨蕾女史曾討論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初以燕行使臣為主體的漢籍東傳的史事,且據其所制“燕行年表”可知,在1811—1822年間,每年有一到四次不等的燕行使團西來,這應該就是相關刑案得以迅速流入的原因(《燕行使臣與漢籍東傳朝鮮》,沈善洪主編:《韓國研究》第6輯,學苑出版社2002年,后收入氏著《燕行與中朝文化關系》,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第107-158頁;至于所附“燕行年表”的相關部分,則見該書第297-299頁)。只不過,目前似乎未見學界專門整理法律書籍的流播狀況,或可期待鈞波兄的后續考索。

茶山草堂(丁若鏞1808年春至1818年流放結束居住地)

此外,與上述部分學者自中國學延伸至韓國學乃至東亞學的治學經歷不同,鈞波兄應是自韓國學而反求中國學。無論哪種路徑,都需兼顧兩國之學及其二手研究,誠可謂“讀書萬卷余,一事不知,深以為恥”,令我這種僅就某斷代論中國的學者汗顏。如本書所呈現的朝鮮王朝社會實態與《大明律》刻板規定之間的張力、朝廷上下為調和這種沖突而作出的種種努力,以及丁若鏞綜合運用中、朝的文化資源以及個人獨到的思想觀念,對兩國刑案判決進行的臧否等,這不僅為朝鮮王朝法史學提供了中國視角,更響應了“從周邊看中國”的學術理念,在《大明律》的域外適用等方面對明清法史學亦多裨益。不過兼跨兩國之學,難免在中國法律史的細節部分出現未盡周延的論述。如鈞波兄在考索《欽欽新書》從《折獄龜鑒》轉引宋代墓志時,認為宋代墓志的篇幅變長,所以可對墓主生前的判案詳為記錄。且不論唐宋間墓志篇幅的增長規律說能否成立,若非“政府對普通文官法律素養要求的不斷提高,從唐代的提倡、鼓勵政策到宋朝制度上的要求”(葉煒:《論魏晉至宋律學的興衰及其社會政治原因》,《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第44頁),恐怕法律事功未必會受到這般重視。

至于本書最亮眼的貢獻之一,是對《欽欽新書》所收中、朝案例進行溯源式追考,如通過分析《刑案匯覽》的材料出處,勾連起《欽欽新書》“擬律差例”篇與《成案所見集》的關系;以“檢案闕”為線索,討論《欽欽新書》“祥刑追議”篇所引朝鮮王朝案例資料的兩大類型;以丁若鏞對“戲殺”的解讀為例,指出《欽欽新書》按語中的“輯注”、“增注”分別指向《大清律輯注》的“律上注”與“律后注”等,筆觸細膩,極盡苦勞。

然而,因中國法律類書籍流播朝鮮半島的情況未明,因此丁若鏞對明代以前案例的引用究竟源自原初的正史、文集,還是明清兩代刊行的類書,令人略感猶疑。因暫時無法直接對照《欽欽新書》原文,所以我僅據本書表12“‘經史要義’篇引自中朝史書及各類典籍的條目及其出處”給出的有限信息,利用“中國基本古籍庫”粗略地核查了24個中國案例,發現《仁獄類編》收載13例,比例最高;以下依次是《敬由編》10例、《山堂肆考》與《牧津》各7例、《金罍子》與《續文獻通考》各6例、《折獄要編》與《大學衍義補》各4例等,這些皆是明代所刊匯編性文獻,多為專題性法律類書,似乎更便于直接取材。當然,這只是我一廂情愿的“懶人”思維,如第64條出自南宋王栐的《燕翼詒謀錄》,雖亦收入部分類書,但鈞波兄在書中稱《欽欽新書》引及王栐的評論,我核查了相關文字,未見于它處,這或可說明丁若鏞直接征引自宋代筆記;雖然第65條的主體論述亦見于《大學衍義補》等,但鈞波兄指出其引文還包括“唐順之曰”“茅坤曰”等評語,應摘自茅坤所編《唐宋八大家文鈔》,可見其取材對象的多樣化。若然,第22條原出自胡宿的《文恭集》,后又見于南宋吳曾的《能改齋漫錄》、元代葉留的《為政善報事類》(第41條亦見于此書),丁若鏞不必非得引用清代所編《宋稗類鈔》。此外,若不考慮取材于后世類書,則表12對于少數案例的出處追考,也有補正的空間,如第16條原出朱熹所編《三朝名臣言行錄》,《宋史·胡宿傳》并無夢告環節;第32、53條可追至《續資治通鑒長編》,《宋史》并非最早的史源等。

以上憑借些許外圍知識,對鈞波兄的新著“說三道四”,在學有專精的鈞波兄與學界同仁看來,自然是班門弄斧。鈞波兄在“結語”末尾談道:“《欽欽新書》于道光二年(1822)春正式編撰完成,距今恰好度過了二百個春秋。在這短短的二百年中,中朝兩國的法制和社會均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始終不變的是編撰者留給世人的勇于質疑、理性批判的風范,不畏險阻、探索真知的求道精神……在《欽欽新書》成書二百周年之際,謹以本研究追念集中朝兩國律學及歷代判例之大成的茶山先生丁若鏞。”就我的本意而言,遵從鈞波兄的囑咐,為其新著寫下這些芻蕘之言,其實也是踐行茶山先生的風范與精神,祈請鈞波兄與其他同仁不吝賜正。

最后,回到前述“學術出口”的話題。在中國的外法史學群尚未取得國際聲譽之前,漢語作品很難激發國外學者專門為此研習一門新外語的熱情。這一領域的研究若要走向世界、接受全球學術共同體的評判、成為國際學術研究的知識來源、積累中國學群的學術口碑,至少應當迻譯為研究對象國的語言或國際通用的英語,發表在這一領域最具聲望的外文期刊上。數年前,我曾在京都大學圖書館的網站上看到矢木毅先生博士論文“高麗官僚制度研究”(2009)的審查意見摘要(https://repository.kulib.kyoto-u.ac.jp/dspace/bitstream/2433/126392/1/ybunr00554.pdf),現將其中一段話草譯如下:“可惜的是,在現在的日本國內,若論高麗官僚制的研究,幾乎可以說作者是獨擅其業,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作者提出的許多寶貴意見恐怕最終都無法由國內的其他研究者加以檢證。因此衷心希望本文能夠盡早被譯為韓語”。在中國,鈞波兄的研究同樣堪稱“獨步”,這一建議自然也是我對其著的期待。

本文為趙晶為《〈欽欽新書〉研究》所作的序言,澎湃新聞經授權轉載,本文所用圖版皆為本書作者張鈞波先生提供。

    責任編輯:黃曉峰
    圖片編輯:張穎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1
    收藏
    我要舉報
            查看更多

            掃碼下載澎湃新聞客戶端

            滬ICP備14003370號

            滬公網安備31010602000299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

            反饋
            古交市| 武汉百家乐官网赌具| 欢乐谷百家乐官网的玩法技巧和规则 | 做生意门朝哪个方向好| 万全县| bbin赌场| 百家乐号论坛博彩正网| 百家乐官网一黑到底| 合乐娱乐| 粤港澳百家乐娱乐场| tt百家乐官网的玩法技巧和规则| 孝昌县| 大发888 今日头条| 百家乐免费下| 百家乐官网德州扑克桌布| 澳门百家乐官网博彩网| 娱乐城开户送38体验金| 百家乐百博亚洲| 百家乐官网游戏世界视频| 333娱乐城| 大发888送体验金| 做生意人的风水| 百家乐官网建材| 百家乐官网代理商博彩e族| 利高娱乐| 大发888什么赢钱快| 视频百家乐平台| 属狗人做生意店铺朝向| 百家乐官网赌场视屏| 安图县| 六合彩网址| 大赢家足球即时比分| 大发888博彩娱乐城| 百家乐资深 | 百家乐官网家居| 百家乐官网怎么赢博彩正网| 从江县| 清苑县| 棋牌百家乐怎么玩| 网络百家乐破解平台| 澳门百家乐官方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