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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發行結束后收益分配前,當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進入發行階段后,當事人還能否解除合同,實務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主流的觀點是不予支持。本文討論影視作品發行收益產生后未分配收益前,當事人解除合同是否應該被支持。
甲乙聯合投資、合作拍攝40集電視連續劇,雙方共同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乙負責該劇的創作、拍攝及制作,同時負責報批及宣傳、發行。該劇發行后產生收益,但乙并未向甲披露收益信息,也未向甲結算收益。甲因乙長期未披露收益信息,未結算發行收益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訴請解除合同。法院支持甲的解除主張,認為:合同簽訂后,甲按約定支付投資款,但乙自拿到涉案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之后至乙訴請合同解除前長達四年的時間內均未向甲分配過任何收益,也沒有按照約定定期向甲提供財務報表,乙的違約行為致使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乙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該案中,電視劇已經進入發行階段,而且發行完畢,一方當事人只是未向另一方結算發行收益,在該階段,一方訴請解除合同,獲得法院支持。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影視作品所處的階段相同,法院卻作出相反的判決。
甲與乙聯合投資網絡影視作品,雙方共同投資,乙負責合作項目的拍攝、制作、宣傳等具體工作,雙方共享版權,按投資比例享有分配收益。涉案作品拍攝完成且發行播映后,乙向甲通報過發行收益,但未向甲結算。甲以乙挪用投資款構成違約,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但甲的解除主張未獲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在于:乙已將涉案作品拍攝完畢,且雙方共同授權網絡平臺播放涉案作品,故涉案合同屬于事實上履行完畢。據此,甲有關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兩起案件中,合同的性質都是合作創作合同,當事人均共同投資,合作攝制影視作品,共享收益及風險,而且還共享版權,雙方之間構成合作創作合同關系。當事人都在影視作品發行產生收益后分配結算前提出解除主張。一起被支持一起被駁回。筆者對兩種處理方式都有親歷。筆者贊同不予支持的處理方式,且該處理方式為目前的主流態度。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兩起案件中合同具有合作創作的性質。在合作創作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制作影視作品并將之發行。在影視作品已經發行完畢的情形下,雙方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在執行中,無論約定由一方負責制作、發行事宜還是由雙方共同處理,發行結束時,義務便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經終止。解除權以合同有效未履行完畢為前提,終止的合同無法解除。
其次,從影視項目的流程看,影視項目要經歷創作、拍攝、后期制作、發行四個階段,發行是項目的最后階段。發行完畢,項目結束。從當事人雙方義務看,負責結算的一方也負責發行。無論發行結果如何,該方當事人主要義務均已履行完畢。
再次,從義務的性質看,合同的主要義務應包含拍攝、制作、報審、發行,前述四項義務對合同目的有重要影響,甚至起決定作用。對其嚴重違反,或者明確拒絕履行,均會構成根本違約,當事人都可解除合同。實務中,不乏因違反前四項義務而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尤其是發行,發行前后對合同效力有重大影響。筆者曾處理一起案件,當事人合作拍攝影片,但影片獲得公映許可證后在2年時間內無法發行,法院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請。但發行完畢,項目進入清算階段,支持解除訴請的案例卻較少。結算收益以收益產生為前提,即結算以發行為前提,結算只是發行的結果,屬于發行的衍生品,與發行相比,結算并非獨立義務。發行結束時,收益已經產生,項目盈虧已可確定。結算只是將該分配收益向當事人給付而已。在這個角度看,結算有隨附性質。
最后,解除的后果在于取消交易或合作,在交易或合作已經完成時,取消已無必要,而且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在作品已經發行產生收益的情形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結算義務,構成違約,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權益,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并賠償利息等損失。在守約方能夠以違約責任的方式獲得合理救濟時,無論該解除權是法定還是約定,解除權的行使通常不該得到支持。
本文案例選自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民終1249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867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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