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合同約定投資方解除影片投資合同即應支付賠償金,含例外嗎?
【原創】文/汐溟
為確保合同嚴守,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若投資方解除合同即應支付賠償金。該約定具體且明確,當事人如解約即應承擔賠償金責任。但是否排除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情形?若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否受限?
甲與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拍攝影片。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到期時,影片未正式開拍,甲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乙在甲提出終止協議后十日內將甲已付人民幣500萬元款項退還甲。如甲單方提議終止本協議履行,甲應在提議后90個自然天內支付乙終止賠償金,金額相當于乙已經投入至該影片的制作費的兩倍;如乙單方提議終止本協議履行,乙應在提議后90個自然天內支付給甲終止賠償金,金額相當于甲已經投入影片的制作費的兩倍。
合同簽訂后,甲按約支付了制作費500萬元,乙也陸續向甲發送了若干劇本,甲并未以書面形式予以反饋。兩年期滿后,由于并不存在正式拍攝的影片,甲便向乙發送解除函,提出解除協議并要求乙返還投資款。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認為合同簽訂后其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向甲發送了多個劇本,是由于甲怠于履行合同,不予回應,導致電影兩年內未能建組開拍。即便協議解除,也是屬甲違約所致,其應當賠償違約金。
對于雙方觀點,試論如下:
首先,關于甲約定解除權的行使。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2年內影片未開拍的,甲有權解除合同,該解除權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因此,甲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全額返還投資款。合同中并未約定乙創作的劇本需經甲確認,更未約定若無甲確認影片便無法開機,因此,甲對劇本未予確認的行為與影片未能開機之間并無關聯。乙的該項抗辯并無合同依據。
其次,雙方合同中約定乙在甲提出終止協議后十日內將甲已付人民幣500萬元款項退還甲,此為雙方對解除后果的約定,甲要求乙返還投資款具有合同依據。而且,乙收取影片投資款后并未完成影片拍攝,實際上并無履約行為,此時退還投資款具有恢復原狀的性質,即便無合同約定,甲的請求也有法律依據。
再次,合同中約定:甲單方提議終止本協議履行,甲應在提議后90個自然天內支付乙終止賠償金,金額相當于乙已經投入至該影片的制作費的兩倍。基于合同的嚴守性,若甲單方解除合同,應該對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條同樣沒有約定限制條件,即只要甲解除合同,便應承擔賠償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講,乙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合同依據。該條與解除權條款相沖突。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具體分析。
首先,開機時間對甲有重要意義,開機時間決定甲的回款周期也影響其風險的承擔,開機時間越久其投資風險越大。因此,合同中將簽約后2年內未開機作為約定解除事由,賦予甲單方解除權。2年內未開機既是解除事由也是乙的違約行為。若甲以此解除合同不在單方解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限制之列。
其次,單方解約通常指的是擅自解約,即無正當理由的解約,排除乙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如乙根本違約,甲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終結合同關系的權利,該權利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放棄。若任何條件下甲都無權解除合同,實際上等于放棄法定解除權。
最后,若無論當事人存在何種違約行為,相對方均無權解除合同,該解釋明顯有違誠信。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1288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