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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閃婚后感情不和,因女方流產判決不準離婚,為什么?
甘肅天水,馬某與妻子經媒人介紹后相識,并“閃婚”,但因為兩人倉促結婚,了解不夠,感情基礎較差,導致婚后兩人經常發生爭吵。
2023年6月8日,兩人再次爭吵,馬某妻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在馬某多次聯系妻子未果后,馬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馬某妻子在離家出走前便已懷孕,并且流產,于是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駁回馬某的起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那么什么才算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呢?一般來講是指女方存在嚴重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女方孕期出軌、懷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未對嬰幼兒進行撫養等等,在此情況下即便是女方處于孕期、分娩后一年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范圍內,男方仍可以提出離婚訴求。
此條的規定也算是在保護處于孕期的女性。
近幾年來,關于生育權的話題愈演愈烈,很多人特別是男性認為,女方擅自流產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但實際上并沒有。我國法律規定男性和女性均享有生育權,但是男性的生育權需要通過女性來實現,當男性生育權和女性生育權產生沖突時,由于胎兒孕育在女方體內,女方是否愿意繼續孕育胎兒,就必然會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因此基于法益均衡精神,在法律上對婦女做出了更多的傾向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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