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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爭訟離婚,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妻子以感情破裂、雙方未共同生活等理由與丈夫爭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1個月后,丈夫遭遇車禍并于5個月后醫治無效身亡。妻子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配?近日,法院審理一起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對多個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死亡賠償金依法進行了分割。
案情簡介
徐某與吳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吳某乙、吳某丙系吳某甲與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訴至法院,請求與吳某甲離婚。徐某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訴稱:其與吳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礎,二人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且因徐某要照顧讀初二的兒子,所以一直與吳某甲處于分居狀態。吳某甲辯稱雙方尚有感情,不同意離婚,且徐某未舉出雙方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證據,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不準徐某與吳某甲離婚。
2021年12月20日11時許,案外人朱某與吳某甲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甲受傷,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醫治無效死亡。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徐某、吳某乙、吳某丙應獲賠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作出認定,其中,確認徐某、吳某乙、吳某丙應獲死亡賠償金847188元。徐某、吳某乙、吳某丙就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徐某認為,其與吳某甲系夫妻關系,且系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及其他生活來源,應當得到適當照顧,要求分得死亡賠償金的40%。
法院審理
徐某曾起訴吳某甲要求離婚,并在該離婚案件中陳述與吳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結合吳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吳某乙、吳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項費用的相關事實,可以認定,徐某雖在吳某甲死亡時與其存在夫妻關系,系應當分得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但吳某甲生前與徐某的生活緊密程度、依賴程度相對于吳某乙、吳某丙顯然較低,對于死亡賠償金,徐某應予少分。關于徐某主張依賴吳某甲扶養的問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徐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吳某甲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均未予支持,對徐某依賴吳某甲扶養的事實未予確認,同時,現有證據均無法證實吳某甲具有收入來源,結合徐某與吳某甲分居生活的事實,兩人不具有緊密的生活依賴關系,無法合理推斷徐某依賴吳某甲扶養的事實,故對徐某的該項主張不予認可。徐某主張分得死亡賠償金847188元的40%計338875.2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合本案情況,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賠償金10萬元。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死亡賠償金系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的財產損失,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在分配時,應秉承公平原則,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依賴程度等進行合理分配,而不應簡單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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