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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允許城市退休人員返鄉買地養老,湖北官方:法律不允許
據湖北省農業農村廳網站8月15日消息,湖北省農業農村廳14日答復省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釋妙量、譚遠春委員關于鼓勵城市退休人員“返鄉養老”的建議稱,城市退休人員可以繼承和租賃農村的房屋,鼓勵與村民合作建房,但不能買賣或繼承宅基地。
關于“出臺政策,允許城市退休人員回祖籍、出生地、長期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繼承或者購買宅基地,重修或建設房舍”的建議,湖北省農業農村廳答復表示,目前法律不允許突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城市退休人員可以繼承和租賃農村的房屋,鼓勵與村民合作建房,但不能買賣或繼承宅基地。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表示,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下發《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指出,積極吸引能人創客等多元投資經營主體參與鄉村民宿建設,鼓勵農戶和返鄉人員開發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經營鄉村民宿。
另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網站8月16日消息,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近期答復市政協六屆一次會議鄭小波委員《關于深化農村建房改革促進鄉賢回鄉建設新農村的建議》稱,鄉賢回鄉改建原有住宅,涉及農村宅基地基本制度。1982年,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對特定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作出了規定;198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法律上明確非本村村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但是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刪除了關于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條款,增加了“一戶一宅、面積限定”規定,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明確禁止城市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呈現出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等特征。因此,現行宅基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因鄉賢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申請在農村改建住宅尚不具備條件。下一步,將進一步強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統籌協調,總結改革成果,探索合理利用政策空間,鼓勵、吸引更多的鄉賢返鄉參與鄉村振興建設。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7月28日消息,近期,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全國工商聯等九部門聯合印發《“我的家鄉我建設”活動實施方案》,鼓勵引導退休干部、退休教師、退休醫生、退休技術人員、退役軍人等回鄉定居,當好產業發展指導員、村級事務監督員、社情民意信息員、村莊建設智囊員。動員熱衷家鄉建設事業的專業人才、經濟能手、文化名人、社會名流等能人回鄉參與建設,吸引返鄉農民工參與家鄉公益性項目建設、管護和運營,引導企業家回鄉投資興業、舉辦社會事業。 同時,健全縣、鄉、村服務體系,讓更多在村能人想干事、能干事、真干事、干成事,讓更多在外能人想回來、回得來、留得住、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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