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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導演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原創】文/汐溟
甲乙聯合投資影片,雙方共同投資,乙負責影片拍攝制作,合同約定:影片導演為陳某,若導演人選發生變動,乙應與甲協商確定。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甲發現影片導演并非陳某。乙變更導演但未與其協商,且一直隱瞞該事實。甲向乙發出解除通知,該通知是否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斷甲的通知是否產生解除的效力,取決于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分析如下:
首先,甲乙在合同中約定,影片導演為陳某,而影片實際導演并非陳某,履行與約定存在不符之處;乙負責影片拍攝,直接與導演簽約,如其變更導演應與甲協商,乙未與甲協商即變更導演,構成違約。
其次,關于違約的性質,主要應根據義務的性質決定。乙負有由陳某執導影片的義務,按照一般的理解,創作電影的主要角色為導演,一部電影的品質及商業價值,與導演的經驗、能力息息相關。因此,乙對導演的確定義務具有主要義務的性質,對其違反將構成嚴重違約。即變更導演屬于嚴重違約行為。
再次,乙變更導演的行為是否必然構成根本違約呢?亦即嚴重違約與根本違約在程度上應如何劃分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乙變更導演的違約行為可以通過違約責任的方式予以救濟,則甲不必行使解除權,比如乙若可以采取補救措施更正違約行為且使乙損失得以修復。
具體而言,應視拍攝進度而定:
(1)若影片拍攝前甲即發現乙變更導演,此時影片尚未開機,陳某雖未參與影片前期籌備,但拍攝是影片項目最關鍵的部分,甲的違約行為可以修正。甲可以聘請陳某作為導演,繼續履行合同。陳某可以重新進行影片籌備工作,對于項目延誤的損失由甲承擔。
(2)影片拍攝初期更換導演的事例并不少見,該階段更換導演對影片的拍攝沒有實質性影響,甲此時發現乙違約乙若更正錯誤賠償甲損失,合同仍能繼續履行。
(3)影片殺青甚至已經制作完成,即便乙同意修正錯誤繼續履行,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影片已經由其他導演拍攝并制作完成,若繼續履行合同,由陳某重新拍攝影片,則先前階段支出費用必然全部浪費,履行費用過高。在該階段,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也無采取補救措施進行補救的可能。基于導演對影片質量的重要作用,在影片已經殺青或制作完成時,甲的合同目的已缺乏可實現的基礎,應視為合同目的喪失。該階段乙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第四,前述論斷建立在乙對自己違約行為有采取補救措施的態度,若乙變更導演的行為被甲發現且提出由陳某執導的要求后乙仍違約,拒絕按合同執行,此時,乙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甲有權解除合同。
綜上,聯合投資或合作創作影片合同中,負責影片制作的一方擅自變更導演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應根據影片拍攝階段及違約行為是否可以補救確定。
本文所選案例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9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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