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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一女律師被控“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寧夏律師馬某嬋在被警方立案偵查4年后,獲得無罪判決。她曾被控涉嫌犯辯護人毀滅證據罪。
2023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人民法院對馬某嬋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馬某嬋犯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馬某嬋是寧夏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2019年,她被鹽池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涉嫌犯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罪。
2021年3月,鹽池縣人民檢察院將馬某嬋案公訴至法院。據檢方起訴書指控,2018年7、8月份,在利通區公安局調查楊某青涉嫌高利轉貸罪的期間,楊某青讓王某華將其經營的恒輝小貸公司的一些發放貸款合同整理出來,交給嚴某禮保管。嚴將這些合同帶回家。
2018年11月24日,嚴某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刑拘后,由楊某青女兒出資給同案的人聘請辯護律師。同年11月26日,嚴某禮的妻子委托馬某嬋擔任嚴某禮的辯護律師。
據檢方指控,在馬某嬋擔任辯護人期間,三次會見嚴某禮。她在了解嚴某禮涉嫌犯罪的情況后,問嚴某禮是否需要給家里人帶話。嚴某禮讓她告訴其妻子,不要將自己被拘留的事情告訴女兒,讓兒子離開楊某青的公司。
嚴某禮還讓馬某嬋帶話給王某華(已判刑),將他家中的上述借據、合同等證據轉移走。如果王某華不去轉移,就讓他老婆和兒子把家中的上述物品全部扔掉。
馬某嬋將嚴某禮的要求告知其妻子后,妻子將嚴某禮放在屋內的關于楊某青涉黑團伙的相關犯罪證據轉移至老宅。此后,嚴某禮的妻兒將上述轉移的證據交至吳忠市公安局掃黑辦。經查,嚴某禮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涉案金額1.85億元。
據判決書記載,對于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馬某嬋均不認同。她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同樣提出,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經過,與檢方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一致。據法院判決摘引的證言,嚴某禮提到,通過公安機關的訊問,他覺得楊某青讓其放在家里的一些放貸合同、資料都不合適了,便讓馬某嬋帶話,讓王某華去他家將這些東西拉走。如果王不去拉,就讓他兒子把那些東西拉到公司給王某華或者扔掉。
嚴某禮妻子在證言中描述,馬某嬋說嚴某禮帶話,讓她把將在家里的三個紙箱子和一個蛇皮袋子里的東西轉移掉。
不過,法院判決書中摘引的馬某嬋供述中,并未提及她幫嚴某禮帶話讓其妻子轉移那些放貸合同、資料等內容。
法院審理查明,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毀滅應達到使得證據毀滅喪失或部分喪失證明力。嚴某禮的兒子系被查的恒輝小貸公司財務人員,有獨立的轉移、隱匿動機。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嬋幫助當事人轉移證據,但未幫助毀滅證據,公訴機關指控馬某嬋的行為構成辯護人毀滅證據,但相關證據無法達到證明馬某嬋有幫助毀滅證據的證明目的,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嬋犯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023年8月7日,鹽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提到,經該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被告人馬某嬋無罪。
(原標題:寧夏一女律師被控“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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