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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兒媳住了幾年婚房后卻被要求搬走?老父母為何想要回名下住房?
老夫妻將自己的兒子兒媳,以及才2歲多的孫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搬離自己名下的住房。是何原因,讓老人讓親兒子走?
老父母緣何將親兒子告上法庭?
法庭上,兒子兒媳倍感委屈。
兒子說:當初結婚的時候,自己想要把家里的房子賣掉,置換成條件好一點的房子,可老人沒同意,說是自己名下的、位于彭浦新村的房子,可以給他們當婚房住。
兒媳說:老人說可以一直住,最多就是老人去世的時候,分一點給姐姐、也就是老人家的女兒就行。
兒媳還說:婚前自己就有一套房子的,結婚就應當男方家里有房子,不然就不會結這個婚。
兒媳又說:當時承諾給住的房子,現在又不讓住,我受騙了。
那么,究竟是發生了什么,讓老人家和親兒子,鬧上法庭呢?
兒媳有不滿,說當時結婚的時候,沒有彩禮、酒席錢也是小夫妻自己出的、老人也沒給多少錢買首飾。
兒子也有怨言,說自己的女兒早產進ICU,老人照顧老婆坐月子的時候,老婆因為產后情緒不好,老人便覺得是給臉色看。
可是,老人家卻不這么認為。老人家的律師說,其實原本關系不錯的,兒媳坐月子的時候,老人每天坐公交趕過去照顧。真正讓他們搬走的原因,是因為老夫妻出了首付錢,給小夫妻買了經適房了。如今經適房已經裝修好,一直跟自己女兒住在一起的老人家,想要住回自己的房子。
就是簡單的家務事,鬧上了法庭。案件在法理上很簡單:老人名下的房子,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權。經過法庭調解,小夫妻同意限期搬離。
可是,圍繞此事的情理糾紛,孰對孰錯呢?
—結婚就一定要男方出房子嗎?沒房子就不結婚?
—老人出首付買了經適房了,小夫妻是不是還有理由繼續住在老人的房子里?
—老人口頭承諾給兒子當作婚房的房子,再要收回來有沒有道理?
(原題為《說好給我住的婚房,現在要讓我走?大家來評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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