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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替父追債被判尋釁滋事”案中案:兩姐妹申請國家賠償
8月3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林淑清和林影處獲悉,姐妹倆已委托律師向遼寧省鞍山市岫巖縣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替父追債的過程中,林忠衡的四個子女均被卷入刑事案件。其中,林忠衡的大女兒林淑清和四女兒林影因涉嫌虛假訴訟罪分別于2020年9月12日、9月9日被岫巖縣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兩人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2021年4月16日被岫巖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2021年11月23日,岫巖縣法院作出(2021)遼0323刑初267號刑事判決。該院認為,林淑清和林影在被害人未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依據其父親留下的遺囑和借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本案中虛假訴訟部分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二被告人構成虛假訴訟罪。對公訴機關指控林淑清和林影犯虛假訴訟罪不予支持。經岫巖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林淑清和林影無罪。
宣判后,岫巖縣檢察院提出抗訴。鞍山市中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鞍山市檢察院認為岫巖縣檢察院抗訴不當,于2022年2月22日向鞍山市中院撤回抗訴。3月17日,鞍山市中院作出裁定,準許鞍山市檢察院撤回抗訴;岫巖縣法院(2021)遼0323刑初267號刑事判決自該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林淑清和林影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芳介紹,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案中,岫巖縣法院已判決林淑清和林影無罪,且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批準逮捕林淑清和林影的岫巖縣檢察院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
林淑清和林影分別被錯誤羈押258天、261天,兩人向岫巖縣檢察院分別提出13.2萬余元、13.4萬余元的賠償請求。兩人還要求岫巖縣檢察院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此外,林忠衡的二兒子林樹明和三兒子林樹敏的案件仍未審結:2021年11月23日,岫巖縣法院判決林樹明、林樹敏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刑3年、3年半;2022年8月2日,鞍山市中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岫巖法院重新審判。岫巖法院重審后,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了與原一審判決相同的結果。兄弟倆不服,第二次上訴至鞍山市中院。2023年6月5日,鞍山市中院以原判程序違法撤銷重審判決,第二次將案件發回岫巖縣法院重新審判。目前,林樹明和林樹敏已因羈押期滿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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