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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導演存在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違約行為?
【原創】文/汐溟
甲受乙的聘請執導某部影片,完成拍攝順利殺青后,乙向甲支付了拍攝階段的酬金。此后乙拒絕甲參與后期制作的要求,并單方解除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在拍攝階段,甲存在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違約行為。基于乙的立場,其應如何證明其主張。
試論如下:
首先,甲的態度是關鍵,若甲明確否定該事實,那么應該由乙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甲乙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甲為乙提供勞務,為其拍攝影片,對于勞務的成果如影片素材,勞務的基礎如劇本,勞務發生過程中的相關證據如通告單、場記單等均由乙掌握,對拍攝是否違約產生爭議時,由聘用方乙承擔舉證責任較為合理。即在甲對乙主張的事實明確否定時,應由乙負舉證責任,若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也應由乙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構成違約以存在合同約定為前提。乙主張甲存在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行為,且該行為構成違約,應首先證明前述行為為合同所明確禁止,即雙方合同中約定,甲不得有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行為,對此有禁止性限定;又或者合同中約定甲應該嚴格按照劇本拍攝影片,不得擅自更改。若合同中對此未做約定,乙的違約主張便無合同依據。當然,無合同依據不必然合理、恰當。若無合同約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也應該遵循習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通常的理解,導演對影片的藝術及質量負總責。劇本是拍攝的基礎,但實際拍攝中演員有臨場發揮臺詞的現象,導演也可以超出劇本進行適當的發揮和再創造。有時導演對劇本的調整需要片方的同意,雙方在合同中對此會有約定,有時則無約定。影片拍攝是藝術創作的過程,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即便有適當變化,也不應視為違約或過錯。
再次,在證據層面,如證明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事實,應將劇本與成片進行比對,若無成片,也應比對素材。而且,即便能證明該事實,導演也會以追求更佳的藝術效果抗辯,乙應證明甲的前述行為產生了不利的后果,如報審中主管機關提出了批評意見,并要求修改或補拍,而批評所針對的恰好是更改劇本、刪減情節、缺失鏡頭等事實。此種情形下,可證明甲的行為不當,已產生不利后果。
第四,雙方對勞務是否合格并未約定驗收標準,即甲為乙拍攝影片,也應接受乙的監督,如有制片人監管等,發現脫離劇本拍攝的事實后有權提出修正意見等。但雙方對此未明確約定。只是約定在殺青后,乙支付拍攝階段的酬金。一般情形下,乙支付了拍攝階段酬金,即意味著認可甲的拍攝工作,對其工作已經驗收確認。
本文參考案例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039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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