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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未殺青即被迫停止拍攝,導演酬金應如何計算?
【原創】文|汐溟
在一起導演聘用合同糾紛中,導演報酬的第三筆支付條件為影片殺青之日。但在殺青前一個星期,聘用方即通知導演停止工作,原因是影片投資方撤資,聘用方資金不足。收到聘用方通知后,導演按其要求停止拍攝,退出劇組。后聘用方法定代表人自己完成剩余拍攝工作。在此情形下,導演第三期報酬應如何計算?以何為標準較為合理?
該問題的解決可以從以下案例中尋找可供借鑒的答案。
該案案情如下
甲委托乙為其拍攝紀錄片。
對于乙的工作范圍,合同約定“拍攝前:導演負責前采工作,項目概念及執行方案闡述,項目周期表,拍攝腳本,項目報價清單,直播主持人臺詞本。拍攝期:每天的拍攝素材的整理,轉碼和備份。拍攝期甲會本著執行并完成項目的原則,尊重乙的藝術手法拍攝需求(非資金)合理要求和意見,甲方可以提出建議,乙方做執行決定。乙方保證紀錄片和直播項目的正常運作和執行。后期制作:交付工程文件。”關于制作費,約定該片殺青當日內,支付總費用40%。合同簽訂后,乙向甲以微信形式發送《預算周期表》,其中包含直播的次數以及直播部分相應的酬金。甲對該表未持異議,未予調整。履行中,乙直播幾次后,因為直播效果不合乎甲期待,甲要求乙停止直播,乙遂按其要求未再繼續。殺青后,乙向甲催要酬金,要求甲足額支付該期報酬,甲不認可其金額。乙并未完成其承諾的直播次數,不應對當期全部酬金提出請求,應適當調減。但調減的標準是什么?
法院的處理方式是:按照乙實際完成的直播場次、直播任務與總體拍攝任務的占比、合同總費用、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甲第二次應當支付乙的費用數額。可見,對于酬金的計算,應結合多種因素綜合酌定。合同中并未約定直播場次,對直播任務也未詳細描述,直播部分的工作內容體現在乙單方提交的《預算周期表》,該表雖未經甲明確承認,但其也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雙方對直播工作內容的約定。法院同時認定:乙完成了《預算周期》、執行方案制作及拍攝等主要合同義務;拍攝過程中,甲提出對直播效果的要求,并在乙確認無法達到的情況下要求停止直播,雙方就此達成一致。說明乙基本完成了合同主要義務,同時對于直播未達到約定次數的原因,是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停止,非單方原因所致,即并非乙單方過錯造成,主要原因在于甲對效果的不認可,對此,作為直播的實施者,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易言之,對于直播未完成的責任,應以甲為主。
參考該案例,解決導演聘用合同酬金計算問題,首先,導演當期酬金針對的是拍攝階段的工作,即始于開機,終于殺青。該階段導演的拍攝工作以劇本為基礎,按拍攝場次計算,如該片共有八十場戲,導演實際拍攝場次為四十場,則相應的,導演可獲當期一半酬金,此為計算的基礎;其次,對于停止拍攝的原因,是聘用方單方通知,且原因是資金不足,與導演無關,導演并無過錯。當然,應將拍攝階段與總費用的比例也納入考慮范圍。以前述因素作為參考依據,得出的酬金數額才有合理性。當然,酬金應為酌定,無法確定。
本文參考判例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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