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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快遞被暴雨泡毀,都算“不可抗力”嗎?
近日,京津冀強降雨引發洪澇災害,“快遞被暴雨沖走”的消息引發熱議。有媒體致電“三通一達”、順豐和中國郵政,幾家企業回應不一:有的表示“特快最高賠償不超所付資費6倍”;有的表示“未保價結合運費比例賠付”;有的表示“有賠償制度,具體看損壞情況”;有的表示,“保價物品保丟不保損”,等等。
一場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映照出人的脆弱與無助。一般而言,強降雨引發洪澇災害,以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屬性,應歸于不可抗力的范圍,而對于不可抗力,法律留出了“網開一面”的寬容。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郵政法》中,也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給據快遞損失,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暴雨的確達到和地震、戰爭相當的“不可抗力”的程度,導致快遞企業無法履職,企業當然可以依法免責。
當然,也不是說,只要逢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統統可以算作“不可抗力”,一律豎起免責的“擋箭牌”,如此并不現實。面對洪澇災害,快遞企業“能為而不為”,或者“能為而亂為”,對快件的損毀存在一定過錯的話,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郵政客服表示 “如果是由于我們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郵件受損會給您賠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面對不可抗力,立法還作出了有利于消費者的設計。根據《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規定,快件被分為保價和不保價兩類,一旦出現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不納入遇有不可抗力快遞企業免責范圍之內; “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所謂快件保價,就是要以契約鎖定消費者的權益。
再看有關快遞企業作出的“保價物品保丟不保損”表態,很明顯與法律背道而馳。根據《郵政法》,“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丟件理賠,按照物品實際支付金額進行理賠,自是理所應當;如果因為下雨導致快件損壞,拒絕作出賠償,何來“保價”之實?作為企業,不能光想著多省“幾兩碎銀”,要對消費者權益真正負責。
老實說,“特快最高賠償不超所付資費6倍”,也經不起細細打量。雖說,《郵政法》也有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等規定,有關企業對特快賠償增至所收取資費的6倍,似乎也算是對得起消費者了,可是真實情況是,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往往遠高于收取資費,于情于理,都有必要適當提高賠付的標準。
老天無情人有情。面對強大的不可抗力,固然要為企業減責免責,也應給予消費者救助救濟。在《快遞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配套制度保障到位了,應對不可抗力也就有了更可靠的后盾,為企業和消費者消除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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