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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吸煙者說|游泳館里的年齡歧視
毛澤東73歲時暢游長江。鄧小平近80歲時北戴河游泳。據說郝柏村百歲時還在游泳。日本人長岡三重子80歲開始學習游泳,100歲時參賽,創造了百歲者的1500米游泳紀錄。
您會說,這四位都非凡人。但醫學家告訴我們,絕大多數老人都勝任游泳,都可享受游泳對身心的好處和樂趣。游泳的優勢不止一端。而其中最突出者,尤其是對老年人,在于這項運動中關節不受沖擊。有專家說,游泳是可以維持終生的運動,這是絕大多數運動項目難望其項背的。
因為游泳對老年人好處莫大,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游泳場館在價格上優待老年人。香港游泳館對一般人流行的價格是一次15或18港幣,60歲以上的長者半價。我的住在波士頓的老同學告訴我,他常去的游泳館一般人月費50美元,65歲以上的人半年費用50美元,只有中青年的六分之一。該館對年齡的唯一限制是六歲以下的兒童游泳須有成年人陪同。敬老的觀念更屬于東方,在西方長者不愿被外界視為老人。因此我以為,他們價格上的優惠含有社會在功利層面上的共識:花小錢省大錢,醫療費用豈非游泳費用的十倍、百倍。
世界衛生組織估算,全球每年因缺乏鍛煉致死的人數高達320萬人,著名醫學雜志《柳葉刀》指出,2008年死于不運動者高達530萬人。缺少運動導致疾病,必定十倍百倍于致死者。以上疾病和死亡者中肯定是中老年占絕大多數。因此鼓勵中老年人參加運動應該是全社會的共識。而阻礙他們運動,是愚蠢的行為。
偉人的垂范,科學家的提倡,醫療費用的考量,凡此種種,竟然都未阻擋我們社會中一個荒誕規定的出臺,即很多城市的游泳場館在2015年公告顧客:70歲以上者禁泳。我懷疑世界上還有沒有第二個國家的游泳場館有這樣的規定。自然,這一規定旋即引來各地長者們的抗議。有些城市長者們甚至請了律師,開了官司。
鑒于這個禁泳規定遍及多個城市,而且幾乎是在同一時間段一窩蜂出臺的。抗議者不由得不思考這是怎么回事。邏輯上不外兩種可能。其一是“傳染病”。但還沒聽說經營游泳館與健身房的商家有自己跨地區的商會。且傳染要有時間過程,何故大多都是2015年出臺。其二,是接到上方一個成文或不成文的指示。于是網上傳開了一個由五大職能部門共同署名的通告。如下:
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
為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要求,保障人民群眾參與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人身安全,根據《全民健身條例》第32條第4款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三,潛水;四。攀巖。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和相關部門應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的規定,做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本公告公布前已經開展目錄所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本公告,對消費者進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消費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了解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特點,服從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勸誡和指導。特此公告。
國家體育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5月1日
筆者以為,不限定時空,籠統地將游泳列為高危險性項目是極不妥當的。游泳在太平洋腹地與北戴河海濱是完全不同的。在湍急的河流與平靜的湖泊、水庫是大不一樣的。自然水域與游泳場館的差距也不小。有數據為證。2013年廣東省溺水死亡4400人,其中只有0.6%是在游泳池中發生的。泳池中的游泳不但不是高危險性項目,而且是很安全的項目。廣東省2013年泳池中死亡27人,打球、跑步、拳擊、賽車、登山中死亡的人數都可能高于這個數字,只是沒有統計。筆者酷愛體育。足球、籃球、乒乓球、跑步、滑冰,都曾癡迷。但做了腰椎間盤手術后,大多不再適合,只能游泳,于是每天一次。我的案例說明年輕人有更多的選擇,而游泳常常是體育鍛煉上沒了更多選擇的長者們的歸宿。
將游泳列為高危險性項目固然不妥,但公告中并未提及年齡。游泳場館對70歲人禁泳可能是因為他們認為游泳對老年人更危險。事實如何呢?2014年《全球溺水報告》說該年度全球溺水身亡37.2萬人,其中半數是25歲以下人口。(順告,近年來全球每年死于車禍125萬人)2013年廣東省4400人溺水身亡,其中絕大多數是兒童。更有調查指出,城市中60歲以上所謂溺水者中,有些其實是自殺。就是說溺水的重要原因是當事者冒失,而老齡人最知深淺,最少冒失。職能部門的公告是否對各地游泳場館的70歲禁泳規定有影響,尚有待澄清。但有一點是清晰的,公告中沒有年齡的字眼,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這是游泳場館的自選行為。
老年人明明在游泳上溺水比例較低,游泳場館的管理者卻想當然地在游泳上看不起老者,認為它們不安全,禁止他們游泳,這不是“年齡歧視”是什么?無獨有偶,現在一些城市限制65歲以上的公民辦理共享單車使用卡。嚴格地說,這些自選動作有違法之嫌的,法律沒有規定70歲不能游泳,65歲不能騎車。
游泳場館方面出臺這樣的規定,有無一點理性、功利的成分呢?筆者猜想,或許長者因場地濕滑,摔倒的比例高些。但解決的思路應該是,游泳館地面在防滑上要達到標準。上級管理者要不斷抽查場館的地面。在達標的地面上,不管誰摔倒了都是責任自負。法律不能無由地偏袒自己失誤的倒霉人,更不能縱容惡意的碰瓷者。如果對意外摔倒格外擔心,最好自己備上防滑的拖鞋。但一碼是一碼。無論如何,這不是對70歲人禁泳的道理。老年人走路不慎摔倒也比年輕人多,摔傷了也會給交警增添麻煩。但我們何曾見過禁止老年人上路的規定。
《南方周末》的記者就上述禁泳規定咨詢過國家體育總局運動管理中心。答復是:總局并未下發過相關文件規定70歲以上老人不能進游泳館,該現象多為各地游泳館自行規定。
筆者以為,總局的表態只澄清了事情的一半。總局應該是各地游泳場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者。如果游泳場館有不當的規定,難道其出臺與總局無涉,總局就不該干預,就任憑這一規定遍布全國嗎?
游泳是最適合長者的運動,它可以很大地減少老年人的醫療費用。且不說權利問題,為國計民生計,也是總局出場干預對70歲人禁泳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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