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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需加大對嚴重行賄情形追責
現行刑法啟動第十二次修正,草案擬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加大對嚴重行賄情形的刑事追責力度。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刑法是我國的刑事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法典自1997年全面修訂以來,已經過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系統治理行賄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斷行受賄犯罪因果鏈,需要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
同時,草案調整了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實現相銜接。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
為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沈春耀表示,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相關腐敗犯罪作了規定,不適用于一般的民營企業。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澎湃新聞注意到,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
草案明確,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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