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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上訪被勸返時收了鎮干部車旅費被判尋釁滋事,出獄后申訴
湖南永州祁陽市農民劉美志上訪被勸返時收取鎮干部五千多元路費,被判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出獄后,劉美志于7月18日向祁陽市法院遞交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劉美志在祁陽市法院申訴。本文圖片均 受訪者 供圖
判決書顯示,劉美志和村民多次反映本村村干部違紀違規,紀檢機關查實該村干部存在部分問題并予以黨內警告處分,劉美志等人因對該處理結果不滿而進京上訪。
小學文化的劉美志在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2023年7月18日,他向祁陽市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
收取鎮干部轉賬的車旅費,返回后直接被送公安局
劉美志案的判決書僅3頁,由獨任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祁陽市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美志等人多次反映祁陽市梅溪鎮大伍村黨支部書記李占剛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2月30日梅溪鎮政府對李占剛問題作出答復,劉美志等人對答復不服。2020年12月31日,祁陽市紀委對李占剛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22年7月24日,村民李長慶、李長祝等人商量到北京上訪。
劉美志介紹,他生于1977年,曾在北京打過工,李長慶、李長祝分別83歲和70歲,所以此次他就和兩位老人一起去上訪。
法院查明,7月24日,三人商議次日從祁陽坐車到零陵機場,乘坐飛機到北京。2022年7月26日,三人來到國家信訪局信訪,后又到中紀委反映問題,因中紀委已下班未果。當晚,祁陽市梅溪鎮政府工作人員鄧振華、付建設來到北京對劉美志三人進行勸返。
“勸返過程中,被告人劉美志向鄧振華、付建設索要其三人往返路費和開支,否則待在北京信訪不回去。鄧振華被迫答應劉美志的要求,用手機微信向劉美志轉賬5342元,劉美志收款后便與鄧振華等人返回祁陽。”判決書寫道。
劉美志收到的鎮政府工作人轉賬 。
劉美志對澎湃新聞記者稱,他當時沒有威脅,也沒有強行索要財物,“是鎮政府人的糾纏要求我們不要再去中紀委,要跟他們回去,我們提出,一要處理好村支書的事,二要報銷三人往返車旅費。他們打電話請示后,答應了,路費是他們主動給的。中間沒有爭吵,沒有吼鬧,更沒有威脅。”
三人就此次上訪花費寫了個明細“證明”。“鄧振華說不能寫‘證明’,要寫‘今領到’,后他拿筆添上‘今領到’三個大字。”李長祝說。
7月20日,澎湃新聞采訪了梅溪鎮政府工作人員鄧振華,對于劉美志是如何強行索要財物一事,他回應稱,“他要我們報銷來回車費才肯回來。”
澎湃新聞從劉美志手機看到,轉賬一共分兩筆,一筆是2022年7月27日14點28分轉的4848元,轉賬說明為:“北京上訪機票費、租車費、住宿費、伙食費、火車票費等費用”;另一筆是隨后的16點44分轉的,轉賬說明為:“北京上訪費用,所有費用4848+494(補軟臥差)共計5342元全部付清。”
村民出具的上訪費用“證明”。
隨后,鄧振華、付建設與劉美志等三人一起趕往火車站,搭上了回去的列車。
7月28日回到湖南后,三人沒有回家,被一輛車送到了祁陽市公安局。李長祝稱,警察查詢了他們的手機、拿走了舉報材料,直到29日下午才允許他和李長慶回家,而45歲的劉美志被拘留了。劉美志稱,從北京回來后,他就一直沒出來,直到今年2月25日他刑滿釋放。
大伍村村民李名揚和李長祝仍在繼續信訪。
祁陽市法院判決書顯示,2022年7月29日,祁陽市公安局對劉美志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年8月10日,劉美志被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祁陽市檢察院8月24日批捕了劉美志,隨后對其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劉美志采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美志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10月21日,祁陽市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判如所請。
當事人被判刑后未上訴,出獄后提出申訴
一審判決后,劉美志沒有上訴。他只有小學文化,上有兩個老人,下有兩個孩子,較小的孩子還在讀小學。“這一耽誤就是大半年,我要趕緊去賺錢養家。”劉美志說。出獄后,他就趕緊去廣東制衣廠打工。
國家信訪局12303信訪投訴受理查詢服務熱線給劉美志手機發來的信息顯示,2022年7月26日,國家信訪局將其信訪事項登記轉交。查詢鏈接內容顯示,經過國家、省市縣多級轉交,2022年7月28日,祁陽市梅溪鎮政府開始辦理劉美志的舉報,9月26日該鎮辦理完畢,并上傳了《關于劉美志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的內容。該內容顯示,梅溪鎮針對大伍村村支書李占剛貪污受賄、打擊報復舉報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查證劉美志反映的部分問題屬實。
梅溪鎮上傳的一份2021年1月4日鎮紀委《關于給予李占剛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文件顯示,“李占剛身為村黨支部書記,將應直接發放給困難群眾的臨時救助分配給他人,在村里產業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時占用基本農田,其行為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和法律法規。”鎮紀委給予李占剛黨內警告處分。
2023年6月16日,大伍村村支書李占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稱,他當村干部二十多年,任村支書15年,村子里有十多個人對他不滿,一直在上訪。
劉美志說,2022年9月26日,他在看守所簽收了梅溪鎮政府工作人員送來的“信訪事項公文送達回證”。鎮政府在國家信訪辦上傳的答復和處理內容,和此前答復過他們的并無二致,他們正是對此不滿才進京上訪的。
劉美志被判刑后,仍有村民繼續信訪。2023年7月18日,劉美志和李長祝向祁陽市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
要求報銷上訪車旅費能否構成“強拿硬要”?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分析,尋釁滋事罪是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因流氓罪是“口袋罪”而拆分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2016年主編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下稱《新釋新解》)中指出,“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主觀上,劉美志是上訪反映村支書問題,并不具有這樣的動機。客觀上,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36條,劉美志等人不應進京向國家信訪局反映本村村支書的問題,其應該向永州市紀委請求復核。但其越級信訪,并不會產生違法犯罪后果。事實上,國家信訪局出于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還接待了他們。
澎湃新聞注意到,劉美志被定尋釁滋事的理由是“采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從上訪戶到罪犯,劉美志的刑事執行通知書。
賀小電認為,在勸返過程中,鎮政府工作人員按劉美志等人要求支付5342元路費,如果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屬于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情形。
“何謂‘強拿硬要’,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但對此的理解應當從常情常理以及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出發。”賀小電認為,構成“強拿硬要”至少要符合五個條件:一、強拿硬要者因為力量、地位等原因處于強勢地位,可以迫使被索要者就范。“本案中劉美志顯然不具有這種強勢地位,而鎮政府工作人員鄧振華、付建設代表的鎮政府,也不可能受兩三個村民‘威脅’。”
二、強拿硬要者要采取流氓式的惹是生非、借小生大的手段。《新釋新解》明確指出,此罪中的強拿硬要,“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劉美志等人只提出支付實際開支的要求,他并沒有多要開支以外的錢。”
三、從受害人角度,其受到“強拿硬要”的情形,要達到常人看來的“因恐懼等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顯然本案中兩名鎮政府工作人員沒有達到這種程度。
四、從反抗的后果來看,尋釁滋事行為中,如果被害人反抗,可能會隨之發生更大的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而在本案中,鄧、付如果不愿給上訪路費,其結果僅僅是劉美志等人向國家有關機關繼續反映情況,而不會造成任何危害社會的后果。
五、尋釁滋事行為指向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第三人,要求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一般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其行為帶有隨意性。而本案中,劉美志的信訪行為,并不屬于《信訪工作條例》第26條規定的關于“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鄧振華、付建設所在的鎮政府機關沒有因為劉美志的行為造成工作秩序嚴重破壞、無法辦公等。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也認為,當事人上訪受到勸阻后要求支付往返費用,便將其列入尋釁滋事罪,違反了刑法謙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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